农业补贴对家庭农场效益的影响分析以市为例


目录
摘要 4
Abstract 4
一、引言 5
二、文献综述 5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 5
(二)农业补贴政策目标及实施评价 6
(三)农业补贴存在问题研究 7
(四)评述 7
三、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案例分析 7
(一)宝应县绿丰粮食种植家庭农场 7
(二)宝应县盛丰粮食产销家庭农场 8
(三)宝应县射阳湖镇绿色田野稻麦种植家庭农场和居宏稻麦种植家庭农场 9
(四)宝应县射阳湖镇杨平种植家庭农场 10
(五)高邮市金根家庭农场 10
四、农业补贴实施效果的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 11
(一)农业补贴实施效果评价 11
(二)农业补贴实施效果影响因素分析 11
五、结论与建议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3
目录
表 1:绿丰农场农业补贴前后收益比较 8
表 2:盛丰农场农业补贴前后收益比较 8
表 3:绿色田野农场农业补贴前后收益比较 9
表 4:杨平农场农业补贴前后收益比较 10
表 5:金根农场农业补贴前后收益比较 11
农业补贴对家庭农场效益的影响分析
——以扬州市为例
农林经济管理 沈玥
引言
引言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中国从1978年起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得到了显著增长,农业劳动生产率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很长一段时间内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然而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很容易受到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影响,与此同时,城镇化的建设使得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因而,为了保护国内粮食产业的发展,适应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政策。
同时,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也不断发展来适应不同阶段农业发展的需要。2015年5月,国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启动农业补贴政策“三合一”工作,原来的良种补贴、粮食种植直接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直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补贴被统一规划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从而可以降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价格波动给劳动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粮食类家庭农场的调查,了解扬州市部分地区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访谈,了解农业补贴政策对于粮食型家庭农场收入、单位面积收益、种植面积以及农机购置的基本情况,分析同等规模下获得相同农业补贴的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及收益不同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举措,提高粮食类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绩效。
因此本文具体从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现状角度出发,分析农业补贴的种类、补贴的标准、补贴的方式等各方面的内容,了解粮食型家庭农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为具体分析农业补贴政策对各家庭农场的效益提供一个大的背景环境。同时分析农业补贴政策对家庭农场收益不同的影响因素(生产要素、农户特征等)。对于政府的农业补贴,不同家庭农场主会如何应用于劳动生产中,对农业补贴的利用效率又有何区别,深度挖掘家庭农场收益不同的关键影响因素。最后对粮食类家庭农场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提出建议。通过对家庭农场农业补贴相关政策相关问题的发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举措,提高补贴政策实施的利用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
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国内外的研究有着较大的差异。首先,从国内发展角度而言,由于家庭农场发展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而来,因而家庭农场还应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经营单位,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并衍化出四个主要特征:具有一定规模、家庭劳动力为主、较强的稳定性以及进行工商注册(朱启臻,2014)。这就要求了农户并非满足于小户经营,自给自足的现状,而且区别于商业化运作的农场,通过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在一定程度上,短期的土地流转也不能算入其中,因其还未形成相当的规模;最重要的是,只有在当地进行注册,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大户的家庭农场,才能更好的接受政策扶持以及监管活动。同时,从国家相关政策角度来看,2013年以前,家庭农场的定义都较为模糊,但随后,农业部为了推进家庭农场统计监测工作,对其概念进行了明确,因而各省市也以此作为依据,发布了更为细致的界定概念。例如江苏省,将经营主体的家庭成员的角色确认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山东省则更为细致的将农业经营细分为“农、林、牧、渔业”(高强,2014)。此外,从2013年起,家庭农场条件资格的认定也逐渐放宽,农场主具体身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册;并且对于土地流转的年限也要求超过五年,对相关经营规模也有所要求。
在国外的研究中,Gasson(1993)认为全年农业劳动的家庭作业量百分比大于0.95的农场才能被称作家庭农场,同时农场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应当在两代人之间转移,更加强调经营主体中家庭成员的关系。而Raup认为家庭农场中最重要的是控制权,即作为家庭单位是农场控制权的主体,对资金、土地、劳工享有控制权。以荷兰为例,荷兰的家庭农场土地自有程度较高,约占总农场数的65%,家庭成员在农场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也较大,雇工的比重也相对较少,在2001年,平均每个农场拥有2.89个劳动力,其中2个即为家庭成员(肖卫东,2015)。据统计,现如今在美国,家庭农场占全部农业总生产的90%,在加拿大占91.5%,在澳大利亚占90.4%,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他们更多利用家庭血缘、亲缘来维持农业生产稳定性,从而掌握整个的控制权,将现代化的工业技术和经济因素与家庭农场结合起来,使其发展具备一定现代农业企业的特征(伍开群,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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