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机制分析

摘 要如今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中,农村的环境问题在多方面诸多暴露。如何解决城镇化进程这些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亟需加紧脚步导入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去调整解决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至于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农村环境保护中农民环境权缺失、农村环保立法匮乏等问题,应进一步确立农民的环境权,出台农村环保专项立法,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完善农村环境司法制度,通过多层面的综合努力,建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机融合。
目 录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概述 1
1.1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1
1.1.1农村环保建设发展的速度滞后于城镇化建设 1
1.1.2强力保障性法规的欠缺 1
1.1.3农村环保执法缺少监督 1
1.1.4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现状不容乐观 2
1.2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在城镇化道路上的内涵与意义 2
1.2.1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内涵 2
1.2.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意义 2
第二章 当今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 4
2.1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现状 4
2.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问题 4
2.2.1农村环境治理执法不严 4
2.2.2农村环境治理司法部门审判不合理 4
2.2.3农村环境治理行政调整受限 5
第三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6
3.1完善立法,保障农民环境权 6
3.2出台农村环保专项立法 6
3.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诉讼制度 6
3.4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 7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引 言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调整结构、优化民生的助推器。而中国城市经济蒸蒸日上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每况愈下, 6亿农村居民在日常的农务劳作以及生活居住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小到危害身体大到伤及生命,并且会通过多种途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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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水、食用油等威胁到生活中的城市居民,这样的情况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恐慌。我国新农村建设、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农村环境的良好发展,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也需要良好的环境资源。农村环境的保护非一日之功,需要多点开花几个领域齐头并进,而完善立法与执法是其中的绝对核心,打造全面稳定的长效机制,用稳固有效的制度带动长期优质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概述
1.1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1.1.1农村环保建设发展的速度滞后于城镇化建设
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基建程度对城镇化发展中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对比城市的环保基建,农村的环保基建速度明显滞后于城镇化进度,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求。废水、废渣的善后处理不周全,极少使用对环境友好的清洁型能源,使原本应该可以很好解决的三废问题变得越来越难以解决。一些城镇过度着眼于经济发展,却忽略了身边的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并不对立于环境保护,反而是相互影响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效果往往迅速而又明显;但环境保护的好处则往往要一定的程度与时间累积才能见效。从社会大环境看,人们总是热衷于追求经济发展,因为好处在自己身上立竿见影。但如果这种行为太片面,却不跟上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设,结局往往不会太好。
目前环境保护人员的投入也大大不够,存在编内人员过少的问题,直接导致环境监督第一线的基层环保力量屡现疲态,成为了城镇环境管理的一个大缺口。同时,这些工作人员大多通过转岗途径而来,缺乏足够的专业度。至于财力投入方面,政府、企业投入热情也不高涨,环境保护的资金一直不算充裕。可以说,如今不完整的环境保护基建,使城镇生态环境的改善难上加难。
1.1.2强力保障性法规的欠缺
首先,如今的环保法规偏软,缺少可操作的强制性手段,具有排污收费较低以及违法行为成本太低等问题,使其在农村无法有效执行,这些客观问题直接导致了农村环保执法难。其次,环境管理体制与环保工作的实际需求不能相匹配,环境管理在工作机制上存在缺陷,对内不能统一协同,管理思想往往不一致,从而在对外真正实行管理的时候力不能往一处使,即管理能力、效果分散化。再者,跟不上时代环保需求的设施装备、疲弱的环境执法力度,都遏制了环境执法效果的改善以及环境监控的正常运行。[1]
1.1.3农村环保执法缺少监督
我国现行的环保执法管理体制分为三层,大致是单位进行直接负责,地方对单位进行监管,而国家定期对单位进行监察。首先设立的是国务院下的国家环保总局,再由地方三级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法》专门机构进行环境保护,所以乡镇无相关职能部门,最低一级的环保部门为县环保局,而县环保局在其所辖乡镇较少设立派出机构,农村地区更是几乎没有。因此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无专门机构对其环境问题直接负责的奇怪局面。受到经济利益的强烈吸引与需求,地方政府经常在各种活动中忘记了或懈怠了自身对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有时会在环境保护法律执行上偷工减料,为了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放弃或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甚至纵容一些当地企业违反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的行为。目前地方性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的属性是本地政府的下属机构,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一旦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本地区的经济效益,无视对环保法律和政策,地方环境监管机构是毫无办法的。一些乡镇级别的政府设立了环保办公室,但里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环保执法水平都非常不专业,难以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保问题。大多数乡镇政府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开展非常懈怠,不仅让环保咨询成为了虚话,也不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事故,农民也无法通过专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来得到相关的环境知识。
1.1.4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县级以下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执法主体,但表现出来的是淡薄的执法一事和软弱的执法力度;落后的基建带来的同样落后的环境保护监测机制,难以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相匹配的环保监管能力。装备的落后、队伍的不专业化、环保网络建设的不完整,这些问题都亟待加强;对于破坏农村环境行为的调查机制缺位,相关违法案件不健全的移送制度,政府各环境负责部门对待问题踢皮球的坏习惯。总结一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现状不至于一团糟,但是离合格线还很远。
1.2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内涵与意义
1.2.1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内涵
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保护主要适用《环境保护法》,但该法主在针对城市环境问题的同时,却忽略了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同时产生的环境问题。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情况有所好转,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律连续出台,带动了数量众多的相关的法规、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此时我国围绕《环境保护法》缔造的环保法律体系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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