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摘 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比较原则,致使有关主体行使权利时困难重重。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就显得特别重要。从我国民事诉讼实际情况和民诉立法现状出发,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应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考虑将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具体方法与限制。而对于应否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合理性等问题,也应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实践基础上认真对待,根据社会发展状态适时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与意义 2
1.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 2
1.1.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2
1.1.2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的概念 2
1.2原告资格问题之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2
1.2.1理论意义:原告资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核心 3
1.2.2实践意义:原告资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难题 3
第二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与问题 6
2.1民诉法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6
2.2民诉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 6
2.2.1“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过于模糊 6
2.2.2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明 7
2.2.3 公民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缺失 7
第三章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对策思考 8
3.1进一步明确民诉法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 8
3.2厘定检察机关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8
3.3明确公民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其程序 9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引言
2012年“公益诉讼”条款开始正式的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中,标志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们国家的确立。但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比较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此有不一样见解。在此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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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组织”的范围,为生活消费和环境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出了限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侵害公共利益现象的不断涌现,生活消费和环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公益诉讼的需求。2014年底,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进行公益诉讼做出了指引。此次《决定》对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加剧了人们对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期待。但在法学理论上,有关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仍旧未能得到清晰的回答。
文章将通过三个部分,试图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问题做初步探析:
首先,文章的第一部分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下,特定的机关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被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人们理解我国现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问题奠定了基础;接着分别通过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告资格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并且对于近期出现的影响力较大、案情新颖的案例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论文针对这个条文里的“机关”是否包含检察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文章第三部分完善现有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做了铺垫。
最后,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要是将原告的主体范围放的太大,则可能呈现滥诉的现象;而如果将主体资格规定的太小,则又会限制了民事公益诉讼原有的立法本意。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厘定检察机关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明确公民个人是否可以进入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与意义
1.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
从词语较广的层面上讲,民事公益诉讼指的就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集体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狭义的讲,则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特定的机关或团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诉讼更为复杂,厘清和界定此类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就显得特别重要。下面通过两个方面的阐述,试图揭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面纱。
1.1.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在世界各国的现行立法来看,已经有逐渐多的国家和地区确认检察机关、国民和团体法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地位和起到的重大作用。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重新修订后,标志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而且将其原告的主体范围严格的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上涉及人数众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2013年10月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允许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省级的消费者协会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原告主体的范围上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外延。另外,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其58条规定,对于自然环境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严重侵害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上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了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方面规定的不足与缺陷。但是因为在其他众多须要公益诉讼的领域,仍然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所以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讨论又显得尤为必要。
1.1.2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的概念
通说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概念是指经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所调整的,特定诉讼主体能够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1]
因此,对于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关概念的法律术语使用时需要特别的区分,特别是在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这个词语的区分。“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不被侵害或被侵害后受到赔偿,用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而引发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则是指因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的利益受到不正当的侵害,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用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其目的在于,对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做身份上的定位和语义解释,从而表明其诉讼主观要素的性质。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定义则是更加侧重于“法律身份”等能够直接反映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原告的某些要求。
另一方面,则要理解民事公益诉讼在概念上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团体法人和公民,对于加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去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保护人们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2]因此,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相当大范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制度性的法律术语,它其中就包含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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