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

目 录
1 引言 1
2 信用证和UCP600概述 1
2.1 信用证概述 1
2.2 UCP600概述 2
3 信用证审单标准 2
3.1 相符交单的概念 3
3.2 严格相符 3
3.3 实质相符 5
3.4 UCP600下相符交单原则 5
4 单据不符点概述 7
4.1 常见不符点 7
4.2 不符点产生的原因 9
5 单据不符点预防与处理 10
5.1 单据不符点的预防 10
5.2 单据不符点的处理 11
结论 14
致谢 15
参考文献16
1 引言
信用证因为它特有的安全性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使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推动了信用证的发展,为满足信用证发展需求,审单标准也在不断调整。2007年06月,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虽然如此,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率还是不断下降。究其原因,除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不少进口商和银行竭力从单据中寻找不符点以达到与出口商讨价还价的目的外,更多的是外贸企业对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熟悉在交单时不断出现不符点而抗拒使用信用证。
本文就信用证交单因不符点而退单、拒付的问题探讨银行审单标准,并站在企业的角度搜集大量文献与案例给出企业有关银行审单的标准细节。希望就此可以帮助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出口企业清楚掌握信用证单据的缮制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信用证和UCP600概述
2.1 信用证概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从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只验证信用证条款并不理会基础合同的内容。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以单证为准,不验证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2.1.1 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发展至今繁衍出了多种形式,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以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除此外还有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2.1.2 信用证流程
①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②买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应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并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④通知行对信用证进行辨别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⑤卖方收到信用证,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后即装运货物。
⑥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⑦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⑧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⑨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⑩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2.2 UCP600概况
信用证制度是国际性的结算制度,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格局的需求,各国通过国际商会,发起了信用证统一运动,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由于UCP的重要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 、ISBP 、SWIFT等的相应标准修订和升级。
3 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独立抽象性原则”与“单证相符原则”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两大基石。就“独立抽象性原则”而言,银行在承付、议付或履行其他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时,不受原始合同的影响,同时也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在这两条基本原则上学者与实务界提出了信用证的一大基本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受益人只需提交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即可受到银行承兑。然而,严格相符原则的弊端在随后的实行中不断凸显:审单过程中过度关注单据中的细节,细微的差异即被作为不符点提出,严重影响了信用证的使用;除此之外有些出口商联合开证行利用此进行信用证诈骗,非常不利于信用证的发展。由此,严格相符的概念被不断修正,从近乎“镜像标准”的极端,否定到“实质相符”的另一端,在经历否定之否定之后,回归“表面相符”。[1]
3.1 相符交单的概念
相符交单是银行承付的基本条件。UCP600在第二条定义条款中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第十四条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c.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又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2]
由此可见,UCP600一再强调,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之下,银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只要单据构成相符交单银行就必须付款;反之,如果单据出现了不符点,即使出口商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如实履行了各项义务,银行也有权拒付。
因此,对于受益人而言,正确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对于能否收到货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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