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398】

摘 要凡是经过工业化生产而步入经济发展前列的国家,都曾面临着生态以及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双重困扰,伴随着民主化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态理念的提升,社会公众愈发希望展开环境保护,相关机制建设更是提上议程。建立完善的环保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更是与当前所倡导的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文章首先剖析环保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最后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制度概述...................1
1.1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内涵................................1
1.2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内容...............................1
1.3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意义................................2
第二章 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4
2.1环境权理论....................................................4
2.2环境民主理论..................................................4
2.3公共信托理论..................................................4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不足................6
3.1现状..........................................................6
3.2不足..........................................................6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8
4.1推进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下的信息公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8
4.2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民间组织......................................8
4.3提高公众环保意识..............................................9
结束语....................................................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第一章 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1.1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内涵
《环保法》里面公众参与的定义为,通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是手段来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当中,从而促使这一决策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需要。在环保法里面提出人民群众参与的根本准则,为民主管理理念在环保工作当中得到拓展。公众参与能够分为广义以及狭义两个方面,从狭义上来说,公众参与其实就是社会群众在政治生活领域通过投票来展开选举的行为。但是广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则包含了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层面的工作。“我们常说的公众参与原则,其实为环保工作过程当中任意单位以及个人都具有的、平等参与环保工作,环保决策的一个基本权利。”
1.2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内容
公众参与体现在主动参与到环保工作、支持环保部门整顿环境、推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实施之上。在这当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成为一名决策者,这一环节可以说是公民参与环保工作的关键。唯有其实保障公民在决策当中的参与权利,才可以更好的展现出公众参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切实将环保工作落实到个人。公众充当参与者这一身份主要是通过监督来展开的,社会公众可以决定相关的环保政策、方略以及规划是否能够通过,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支持并鼓励相关单位、与环保工作相关的群体以及各方人士通过合理的途径参与到环保工作的评价当中来。这些与环保工作相关人士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运用自己在环境保护层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认识,助推环保决策的制定。社会公众更是应该积极的投入到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以及建设当中来,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其他代表以及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是简介利益相关者,因此扩大这一部分群体的参与度是对评价主观性的摒弃,从而增强评价的客观程度。广泛参与和典型代表是实现科学环保评估,制定更为合理的环保政策。
公民有权参与到经济政策的制定以及各种环保工作落实当中,与环保机关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比方说在英国的《城镇规划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涵是,在地方制定规划时,必须保证严格的公开性,将规划的内容以及影响后果都公布于众,而民众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对环保机关提出个人的意见。关于此并非英国树立了先进典型,其中德国也在《污染控制法》中指出: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时候,必须从社会上选出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专业素养高、与企业或者是有关机构息息相关的代表组成的团队,听取他们的意见。公众参与的途径多种多样,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中发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听证会、记者公开会、咨询委员会、社情民意调查、研发小组等。参与的途径能够依照计划的内容以及性质来展开交互工作,必须具备较大的调整空间。
1.3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的意义
1.3.1 符合环境法特点
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当中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发展的一大趋势,也得到了国际范围内的充分认可,因此在制定环境法时也成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具有代表性的《里约宣言》中就有条款明确指出:全员参与之下展开环境保护才是切实可行的措施,由相关级别的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各界都应该获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同时还应该尽可能的为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到决策当中来。各个国家更应该为群众提供各项资料,并且支持他们参与到环保工作当中来。帮助每一个人都能够正确的适用司法程序,实现合理行政。
1.3.2 便于改善国家环境管理
行政管理和公共参与具有复杂的关系,而二者的关系需要进行一定的维系,应当将后者作为前者的一个关键层面,对国家环保工作的展开进行补充,各个国家在进行立法的时候,通常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来使促使其更加的完善。将行政管理与公共参与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实现权力制衡:一方面,它能促使国家相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展开环境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它更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力,避免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出现消极懈怠的现象。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促使国家环境管理保护工作合理有效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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