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有关补偿制度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公平性问题日益凸显。国家补偿制度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平稳定以及我国快速发展的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国有关补偿制度的法律条文分散、法律条文用语模糊、补偿的不公平现象等问题,是完善我国补偿制度的主要障碍。我国现行立法在相关概念的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欠缺,无法真正实现补偿制度的公平性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切合我国实际国情,统一补偿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补偿机构,创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同时为了确保补偿制度的公平合理,需加强监察力度,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 录
第一章 国家补偿基本概述 1
1.1国家补偿的意义 1
1.2国家补偿的两种类型与作用 1
1.3国家补偿的特征 2
1.4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2
第二章 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简析 4
2.1国外国家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4
2.2我国补偿制度缺陷以及根源分析 5
2.3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的比较 6
第三章 我国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7
3.1如何确定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7
3.2关于完善补偿公平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国家补偿基本概述
1.1国家补偿的意义
国家补偿,是指通过运用法律的手段,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合法行使其权利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作出补偿。补偿是指,在我们的生活中因破坏或损失所做的弥补,二是指生活补贴支出的成本。第一种补偿的本质是对损害的填补,例如拆迁补偿、刑事损害补偿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第二种补偿的含义是指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的产物,先进社会,我们如果还将国家视为秩序的守护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曾经的德国首相俾斯麦曾经说过:“在国家不断发展和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持现有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使命,也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福利。”在1881年11月17日他在帝国众议院的演讲后,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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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等相关法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社会保险和救助”六个字逐渐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补偿的含义,显然它是不以损害的存在为必要的一种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不可否认,国家补偿制度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国家对受损方给予的必要救济。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在定义国家补偿的概念时,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国家在行使用公权力所造成公民权益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是最重要的。
笔者认为,国家补偿的概念,可以作出如下总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人员的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人身利益上的损失,按照合理公平的补偿原则,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适当的补偿。
1.2国家补偿的两种类型与作用
(1)国家合法侵害补偿
国家合法侵害补偿,是指在事实证据面前,确定国家公权力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社会其他组织造成了权益上不好的影响,国家通过合法授权特定的机关给予补偿。
(2)国家公务受益补偿
国家公务受益补偿,简单理解就是他人的行为使得国家或群众受益,而这个行为本应该由国家的公权力主体行使,这个行为行使中对他人受到的损害,国家应该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国家补偿有三种作用。保障作用、复原作用、稳定作用。保障作用是指当公民受到来自合法公权力行使做造成利益损害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补偿。复原作用是指当公民的财产受到侵害,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帮其恢复到被侵害前所应有的状态。稳定作用国家对公权力主体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义务,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相互稳定。
1.3国家补偿的特征
与国家补偿制度相近是有国家赔偿制度,通过两者的比较,能够更加直观的看出国家补偿的特征,在研究国家补偿制度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参照做对比。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给予损害赔偿。而国家补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损害补偿。前者以违法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以合法为前提的。
两者产生的目的不同。国家赔偿,目的是使行政补偿权利人因国家公权力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到损失,可以通过赔偿使被行政补偿权利人被侵害的状态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国家补偿,目的是国家对公权力主体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义务,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相互稳定,体现保障人权原则。
两者补偿方式不同。国家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仅间接方式在实践中就有很多种,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给予某些特权可以为受损人带来好处;享受额外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在晋级升职、工资收入、就业问题等方面给予照顾安置。国家补偿的直接方式与国家赔偿相似,都是直接通过金钱方式给予受损行政补偿权利人以补偿,努力帮其恢复到未受损前的状态。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后,而国家补偿可以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后。如拆迁补偿,事前先告知补偿权利人,事前妥善安置住所或者给予金钱方面的补偿。
国家补偿的特征,笔者用一句话概述: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通过间接补偿或金钱方式的补偿,使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与社会的公平稳定相互平衡。
1.4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在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过程中,不免会触碰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这些被国家或者社会侵害的少部分群体,在得不到国家或是政府的补偿时,难免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通常会给与补偿权利人适当的补偿,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19世纪末的德国学者奥特玛雅提出特别牺牲说源于公平负担平等说。国家针对土地征收基于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然而征收过程中,一些无义务的特定人群为国家做出了特别牺牲。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牺牲不应该由个人承担,那么国家有义务补偿因征收土地对特别牺牲的特定人群的一切损失作出补偿。而这种补偿应该由每个纳税人去承担,保证了在不损害个人利益前提下,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伴随社会的进入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该理论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当然,仅凭这个观点,仍然无法说服为什么国家一定要对做出了特别牺牲的补偿权利人作出补偿。作为纳税人应该向国家上交上交税款,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保障其正当合法的权益,类似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出现人身、财产上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为被保险人承担其产生损失(该损失为非被保险人主观意愿,因他人或客观因素,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同理,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或社会的侵害,国家就应当为其填补损失。更何况是国家本身对其造成了侵害,国家就更有义务为其带来合法权益的损失作出补偿。
第二章 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简析
2.1国外国家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目 录
第一章 国家补偿基本概述 1
1.1国家补偿的意义 1
1.2国家补偿的两种类型与作用 1
1.3国家补偿的特征 2
1.4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2
第二章 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简析 4
2.1国外国家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4
2.2我国补偿制度缺陷以及根源分析 5
2.3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的比较 6
第三章 我国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7
3.1如何确定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7
3.2关于完善补偿公平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国家补偿基本概述
1.1国家补偿的意义
国家补偿,是指通过运用法律的手段,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合法行使其权利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作出补偿。补偿是指,在我们的生活中因破坏或损失所做的弥补,二是指生活补贴支出的成本。第一种补偿的本质是对损害的填补,例如拆迁补偿、刑事损害补偿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第二种补偿的含义是指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的产物,先进社会,我们如果还将国家视为秩序的守护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曾经的德国首相俾斯麦曾经说过:“在国家不断发展和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持现有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使命,也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福利。”在1881年11月17日他在帝国众议院的演讲后,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劳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保障等相关法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社会保险和救助”六个字逐渐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补偿的含义,显然它是不以损害的存在为必要的一种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不可否认,国家补偿制度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国家对受损方给予的必要救济。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在定义国家补偿的概念时,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国家在行使用公权力所造成公民权益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是最重要的。
笔者认为,国家补偿的概念,可以作出如下总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人员的合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人身利益上的损失,按照合理公平的补偿原则,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适当的补偿。
1.2国家补偿的两种类型与作用
(1)国家合法侵害补偿
国家合法侵害补偿,是指在事实证据面前,确定国家公权力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社会其他组织造成了权益上不好的影响,国家通过合法授权特定的机关给予补偿。
(2)国家公务受益补偿
国家公务受益补偿,简单理解就是他人的行为使得国家或群众受益,而这个行为本应该由国家的公权力主体行使,这个行为行使中对他人受到的损害,国家应该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国家补偿有三种作用。保障作用、复原作用、稳定作用。保障作用是指当公民受到来自合法公权力行使做造成利益损害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补偿。复原作用是指当公民的财产受到侵害,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帮其恢复到被侵害前所应有的状态。稳定作用国家对公权力主体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义务,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相互稳定。
1.3国家补偿的特征
与国家补偿制度相近是有国家赔偿制度,通过两者的比较,能够更加直观的看出国家补偿的特征,在研究国家补偿制度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参照做对比。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给予损害赔偿。而国家补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损害补偿。前者以违法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以合法为前提的。
两者产生的目的不同。国家赔偿,目的是使行政补偿权利人因国家公权力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到损失,可以通过赔偿使被行政补偿权利人被侵害的状态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国家补偿,目的是国家对公权力主体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义务,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相互稳定,体现保障人权原则。
两者补偿方式不同。国家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仅间接方式在实践中就有很多种,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给予某些特权可以为受损人带来好处;享受额外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在晋级升职、工资收入、就业问题等方面给予照顾安置。国家补偿的直接方式与国家赔偿相似,都是直接通过金钱方式给予受损行政补偿权利人以补偿,努力帮其恢复到未受损前的状态。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后,而国家补偿可以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行政补偿权利人受损之后。如拆迁补偿,事前先告知补偿权利人,事前妥善安置住所或者给予金钱方面的补偿。
国家补偿的特征,笔者用一句话概述: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通过间接补偿或金钱方式的补偿,使合法侵害造成的损失与社会的公平稳定相互平衡。
1.4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在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过程中,不免会触碰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这些被国家或者社会侵害的少部分群体,在得不到国家或是政府的补偿时,难免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通常会给与补偿权利人适当的补偿,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19世纪末的德国学者奥特玛雅提出特别牺牲说源于公平负担平等说。国家针对土地征收基于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然而征收过程中,一些无义务的特定人群为国家做出了特别牺牲。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牺牲不应该由个人承担,那么国家有义务补偿因征收土地对特别牺牲的特定人群的一切损失作出补偿。而这种补偿应该由每个纳税人去承担,保证了在不损害个人利益前提下,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伴随社会的进入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该理论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当然,仅凭这个观点,仍然无法说服为什么国家一定要对做出了特别牺牲的补偿权利人作出补偿。作为纳税人应该向国家上交上交税款,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保障其正当合法的权益,类似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出现人身、财产上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为被保险人承担其产生损失(该损失为非被保险人主观意愿,因他人或客观因素,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同理,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或社会的侵害,国家就应当为其填补损失。更何况是国家本身对其造成了侵害,国家就更有义务为其带来合法权益的损失作出补偿。
第二章 各国国家补偿制度简析
2.1国外国家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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