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纠纷进入法院,导致法院的负担日益加重。诉前调解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但是目前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均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在立法方面,应明确诉前调解的范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设置诉前专职调解员,规范调解制度;在程序方面,应进一步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规范诉调衔接机制,完善诉前调解流程。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现状 2
1.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 2
1.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 2
1.2.1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 3
1.2.2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
1.2.2先行调解制度 3
第二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5
2.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5
2.1.1缺少对诉前调解范围的规定 5
2.1.2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 5
2.1.3 缺少对诉前调解员选任的立法规定 6
2.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
2.2.1内部考核机制不够健全 6
2.2.2诉前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不上 7
2.2.3诉前调解流程不够规范统一 7
第三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9
3.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9
3.1.1明确诉前调解的范围 9
3.1.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9
3.1.3设置诉前专职调解员 9
3.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完善 10
3.2.1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10
3.2.2规范诉调衔接机制 10
3.2.3规范诉前调解流程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产生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民事经济纠纷也日益复杂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暴露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诉讼时间长效率低、诉讼成本十分高、案件拖延不解决。因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目前现有的诉讼体制,创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在当代社会中,调解制度必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因为其有着快速、便捷、高效的优势。而且调解制度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运用调解制度也符合国际 ADR 运动的大潮流,因此调解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调解制度仍然处在发展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上部分法院盲目追求结案率调解,有些案件长期调解却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着调解制度的发展。诉前调解制度是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明文规定,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该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法院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诉前调解,这必将成为诉前调解制度发展路上的绊脚石,制约着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及调解体系的健全。因此,对于诉前调解制度现状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现代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诉前调解制度具体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现状
1.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孕育了世界各国调解文化,也是调解制度产生的起源地。作为礼仪文明的国家,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渗透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衡量社会价值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正因为这样,调解制度至今未衰败,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我国有着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模式,这一模式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的孕育下,在建国以后调解这朵“东方之花”也曾经绚烂过,建国起至1991年这个阶段是法院调解地位最为显要的年代。[1]随着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流程统一规范运作成为了工作重点,以及来源于审判正义观念的冲击,在民间调解能力急剧下降的同时,诉讼调解也同样受到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必要条件的限制。因此在 1991 年至 2001 年这十年之间,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开始显现出来,诉讼调解开始走向低谷时期。特别是在长三角地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道德观念弱化,市场经济走向契约模式,以调解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判决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调解结案率明显下降,调解逐步走向低谷。
但是,忽视调解产生的问题也很快展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多,当每年诉讼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来昭示社会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在逐步提高时,其表象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一方面,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导致法官压力不断加重,司法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一旦司法发展速度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和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必将导致法官乃至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低下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司法粗放的局面,而且使法院最重要社会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纠纷案件判决率不断上升,导致这类案件的上诉率、上访率也随之上升,诉讼膨胀将使社会关系更加紧张和复杂,增长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作的资本,最终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因此,笔者认为我们都不得不重新重视调解本身的外部优势和存在的内在价值,对于诉前调解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迫在眉睫。
1.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
1.2.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还是没有出现过关于“诉前调解”的字眼或者诉前调解制度仍然没有被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内,仅仅只是作为实践经验徘徊在法律之外,因此诉前调解在法律范畴内是一个模糊不清,内涵不定的概念。而且诉前调解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普通民众来讲还是缺乏对调解的认识,乃至是法律的概念,同时,在许多懂法人的观念中往往也忽略了诉前调解制度的重要性。正是由于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在使用诉前调解时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规范,各地法院都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操作诉前调解,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程。
1.2.2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虽然我国对于诉前调解制度仍然缺少一个明确的立法规定,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诉前调解”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其他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不难看出最高院对诉前调解是持肯定态度的。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提出了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这一观念,随之各级地方法院也纷纷响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7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支持引入社会力量来建立和完善调解的工作机制,又一次强调了调解社会化的观念。虽然我国对于诉前调解制度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随着各地法院的踊跃尝试实践中,立法上也越来越倾向于将诉前调解制度规范下来。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现状 2
1.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 2
1.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 2
1.2.1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 3
1.2.2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
1.2.2先行调解制度 3
第二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5
2.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5
2.1.1缺少对诉前调解范围的规定 5
2.1.2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 5
2.1.3 缺少对诉前调解员选任的立法规定 6
2.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
2.2.1内部考核机制不够健全 6
2.2.2诉前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不上 7
2.2.3诉前调解流程不够规范统一 7
第三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9
3.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9
3.1.1明确诉前调解的范围 9
3.1.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9
3.1.3设置诉前专职调解员 9
3.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完善 10
3.2.1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10
3.2.2规范诉调衔接机制 10
3.2.3规范诉前调解流程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产生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民事经济纠纷也日益复杂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暴露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诉讼时间长效率低、诉讼成本十分高、案件拖延不解决。因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目前现有的诉讼体制,创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在当代社会中,调解制度必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因为其有着快速、便捷、高效的优势。而且调解制度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运用调解制度也符合国际 ADR 运动的大潮流,因此调解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调解制度仍然处在发展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上部分法院盲目追求结案率调解,有些案件长期调解却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着调解制度的发展。诉前调解制度是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明文规定,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该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法院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诉前调解,这必将成为诉前调解制度发展路上的绊脚石,制约着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及调解体系的健全。因此,对于诉前调解制度现状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现代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诉前调解制度具体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 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现状
1.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孕育了世界各国调解文化,也是调解制度产生的起源地。作为礼仪文明的国家,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渗透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衡量社会价值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正因为这样,调解制度至今未衰败,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我国有着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模式,这一模式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的孕育下,在建国以后调解这朵“东方之花”也曾经绚烂过,建国起至1991年这个阶段是法院调解地位最为显要的年代。[1]随着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流程统一规范运作成为了工作重点,以及来源于审判正义观念的冲击,在民间调解能力急剧下降的同时,诉讼调解也同样受到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必要条件的限制。因此在 1991 年至 2001 年这十年之间,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开始显现出来,诉讼调解开始走向低谷时期。特别是在长三角地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道德观念弱化,市场经济走向契约模式,以调解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判决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调解结案率明显下降,调解逐步走向低谷。
但是,忽视调解产生的问题也很快展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多,当每年诉讼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来昭示社会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在逐步提高时,其表象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一方面,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导致法官压力不断加重,司法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一旦司法发展速度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和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必将导致法官乃至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低下的局面,这不仅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司法粗放的局面,而且使法院最重要社会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纠纷案件判决率不断上升,导致这类案件的上诉率、上访率也随之上升,诉讼膨胀将使社会关系更加紧张和复杂,增长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作的资本,最终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因此,笔者认为我们都不得不重新重视调解本身的外部优势和存在的内在价值,对于诉前调解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迫在眉睫。
1.2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
1.2.1我国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还是没有出现过关于“诉前调解”的字眼或者诉前调解制度仍然没有被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内,仅仅只是作为实践经验徘徊在法律之外,因此诉前调解在法律范畴内是一个模糊不清,内涵不定的概念。而且诉前调解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普通民众来讲还是缺乏对调解的认识,乃至是法律的概念,同时,在许多懂法人的观念中往往也忽略了诉前调解制度的重要性。正是由于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在使用诉前调解时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规范,各地法院都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操作诉前调解,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程。
1.2.2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虽然我国对于诉前调解制度仍然缺少一个明确的立法规定,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诉前调解”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其他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不难看出最高院对诉前调解是持肯定态度的。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提出了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这一观念,随之各级地方法院也纷纷响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7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支持引入社会力量来建立和完善调解的工作机制,又一次强调了调解社会化的观念。虽然我国对于诉前调解制度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随着各地法院的踊跃尝试实践中,立法上也越来越倾向于将诉前调解制度规范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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