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困境及其对策研究以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为例

《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的一年中,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进程在逐步推进,在沈阳打造营商环境的实施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但是也同样面临困境制度供给不足、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失衡、普通公众的局限性、参与方式梗阻以及回应机制的缺失。在对沈阳市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找出影响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困境的因素发现其重大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也面临着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不明确、公众参与意识程薄弱、公众参与主体范围不明确、参与方式单一以及反馈机制不完善的困境。解决困境的有效对策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与规范、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完善公众遴选程序,通过有效的方式选择公众主体、建立多元化参与方式以及完善重大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以及评估机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2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2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2
二、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概述 3
(一)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基本内涵 3
1.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界定 3
2.公众参与涵义 3
(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历史沿革 4
(三)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当代价值 4
三、 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现状——以《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概况分析为例 5
(一)《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众参与部分的解读 5
(二)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实例——以沈阳市打造营商环境为例 5
(三)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面临的主要困境 6
1.制度供给不足 6
2.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权力失衡 6
3.普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具有局限性 6
4.公众参与制度中参与方式渠道梗阻 6
5.回应机制法律规范、制度欠缺 6
四、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困境的主要因素 6
1.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不明确,公众获取信息不充分 6
2.公众参与意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薄弱,形成“搭便车”效应 7
3.公众参与主体范围不明确、代表机制不健全 9
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式单一,流于形式主义 9
5.反馈机制不完善 9
五、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路与对策建议 10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与规范 10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 10
(1)由依法公开原则转化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10
(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0
(3)拓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资格条件 10
2.明确公众参与的宪法规定,保障公众参与主体地位 10
(二)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 10
1.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1
2.构建顺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11
3.明确公众参与启动机制 11
(三)完善公众遴选程序,有效选择公众主体 11
1.打破由行政决策的行政主体主导代表产生的方式 11
2.选取适当的“利害相关人” 11
3. 保证代表人产生的程序规范 11
4.确保代表参与者的广泛性并注重参与者的知识结构和参与能力 11
(四)落实多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 11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反馈机制与事后评估机制 12
1.创建高效的信息反馈平台 12
2.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常态化 12
结语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图 1行政决策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的调查情况 6
图 2是否听说过《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调查情况 7
图 3是否向政府的工作提过意见的调查情况 8
图 4是否参加过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形式的调查情况 8
图 5未参加过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的原因的调查情况 8
图 6意见是否被采纳的调查情况 10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以《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为例
引言
引言
本文以研究《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入手,重点探求其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部分。笔者通过对文献研究以及实地调查的方式,针对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政治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方学者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公众参与不断从早期的公众选举官员的直接参与向行政民主形式发展,从其最初目的为约束政府行为、提升公民自我管理过渡到一种应对政府管理危机的有效解决途径最终演变为公众协同治理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引起了我国学者重视,并于1984年出现研究行政决策的论文成果,于1998年出现公众参与的研究成果。各个领域对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集中在以下方面:
关于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现有立法模式及其完善方向研究,我国学者张步峰认为我国主要包括以下3中立法模式:规定了公众参与权的立法模式、规定公众参与权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的立法模式和还囊括了公众参与效力的立法模式[1]。从美日两国来看,以成文法方式规定详细的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和方法,并严格执行,操作性极强[2]。立法模式的确立给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提供了基础前提,其目的即是解决制度构建中立法规范不完善、立法层次低的现状。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xzgl/84.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