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 录
1 引言. 1
2 个人所得税概述、发展过程以及施行现状 1
2.1 个人所得税概述 1
2.2 个人所得税发展过程 1
2.3 个人所得税施行现状 2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3
3.1分类所得税制不公平3
3.2费用扣除方式不规范3
3.3 税率模式不合理4
3.4 税收征管不健全4
3.5 法律体系不完善6
4 我国与国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6
4.1 我国和国外在课税模式上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6
4.2 我国和国外在扣除标准上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6
4.3 我国和国外在税收征管上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7
5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措施7
5.1采取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7
5.2 适当增加费用扣除项目,使税率正常合理化 8
5.3 加强税收征管 9
5.4 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10
结论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12
1 引言
近几来,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发展,使经济快速发展,收入水平也突破一个新高度。我国财政收入的组成中,税收承担着主要收入的责任,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的组成部分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其一,社会的工资水平越来越高,需要纳税的群众也随之增加,这也使得征税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部分人群为了保有自身的工资不愿意正常缴税,因此逃税、避税的行为随处可见,这样的现象并不是由群众单方面引起的,同时也应该归因于税收制度的不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善,税收体制本身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而这些缺陷不仅影响到财政收入,更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无法保证国家机关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
本文将我国的个税制度与国外一些国家的个税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对比,力求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机制有所完善,,使其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维护群众利益,同时也能够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行。
2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发展过程以及施行现状
2.1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机制,其目的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所要遵循的能够满足征税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法律和标准。1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分为综合税制、分类体系和综合分类体系三类模式,而在世界范围内则主要采用综合性与分类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2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和自身本身的利益有联系,纳税人不仅只针对中国居民,还包括在境内区域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形式的工商户,甚至包括港澳地区在中国领土进行交易的相关人员,只要其在境内获得利润或收入,就要按照中国税收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属于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逃避。
在当前形势和国情下,我国采用的个税制度属于分类税制,大致上可以分为十一类,包括:每个公民自身获得的工资;将自身的资产转卖给他人或者将土地转租给他人;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通过撰稿获得的薪酬;特许使用资金;股息分红;3 租赁获得资金;自身财产的买卖交易;彩票中奖或者理财、炒股;其它相关正规渠道取得的资金。
2.2 个人所得税发展过程
就以往而言,世界上多数国家通常是根据每项对税率进行计算。但是,经济形势、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大环境均在不断变化,以往老旧的税率计算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此必须经过相应的调整。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所有事物均是相关的,具有蝴蝶效应,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定与日常的生活以及工作情况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民众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化也越来越关注,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但对我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较大影响,而且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影响着公民自身个人的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早就开始研究,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始,我国就建立了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我国也打算对个人的工资,薪酬所得进行征税,但是那个时期职工鉴于社会形势的不景气导致每个人的薪资水平较为低下,特别的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比较落后,国家的经济实力薄弱,更是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可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可能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之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再对个人的薪资进行征税。
个税机制运行至今,经历了各种困难和转折。在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上,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该文件中总共设立了十四个税种,针对个人征收相关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制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完善了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满足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4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
2.3个人所得税施行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收取的税种,并且在我国财政收入占有较大一部分比重。社会环境一直在改变,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形势也随之改变,在我国存在很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导致东西部、南北部之间经济两极化,而且展现出越来越恶化的趋势。在最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个税制度开展了几次修订,然而仍然无法满足群众和社会的需求。
近些年,我国的综合实力正处于不断提升的趋势,与国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越来越明朗,基本上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合作共赢。因此我国获得了众多国外民众的青睐,其中很多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十分推崇,甚至选择在我国长期定居。对于此种情况,我国将个税制度分为两种情况,以适应不同人群在我国的缴税事项。对于在中国居住年限满一年的合法民众,国家将其规定为正常纳税人,针对这一人群,必须强制性缴税。对于一些并不具备中国国籍的民众,在中国的居住年限超过一年的,将这一人群规定为非居民纳税人,这些人不必强制纳税,但是如果他们的收入属于在中国地域取得,对这些部分仍然需要进行征税。
在纳税工作中,我国制定特定的部门进行纳税,以防止税款不明或者遗失,以此来进一步巩固财政收入。纳税人能选择私自报税或其公司的预扣税;若是自主经营,
店主必须遵循税法自觉地进行报税;如果纳税人只是一般的工薪阶层,薪资相对稳定,那么可以让公司帮助其纳税;如果是工薪阶层,但是公司不帮助其纳税,个人不得不交税,应该自觉向税务部门申报税额,然后进行缴税。
当然,纳税标准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对于一些特殊状况纳税标准可以调整,如果有些资金属于国家给予的奖励或者带有福利性质的金额,可以免除纳税。另外,若某人将居住五年的房产转卖,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更没有生活能力,这种情况转卖房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必缴税,再例如一旦国家需要扩大建设,必须将某个区域的房屋进行拆迁,那么居民拆迁多获得补偿费用也是没有必要进行缴税的,此外如果某个工人失业了国家给予的失业金或者相关补偿同样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中国的法律体系健全,法制社会的理念早已经深深扎根于群众心中,系统科学的法律体系获得了每个居民的信任,民众正因此才具备依法处事的动力。针对薪资不同的民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具有不同的标准,每个人必须根据符合其自身的缴税标准纳税。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的接轨越来越紧密,国外的先进经济发展模式被引入,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发展成为符合我国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于我国的经济一直在进步,使得群众的薪资水平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导致公民的很多收入无法被正确记录,也无法查询,纳税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样的,如果仅仅根据收入渠道来归类,那么仍然无法保证税收的严密和稳定,部分懂得变通的纳税人往往会将一些税率较大的事项转移到税率较小的事项上去,成功实现逃税,却给国家征税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由此可见,税收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对于那些收入渠道多样化的纳税人更是无法查清其税款种类,然而普通的上班族收入来源较为简单,这样必然使得税收政策变得不公正,失去威性。现在的税法主张将加大收入集中者的纳税额,这样就有损税收政策的公正,无法把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揭示出来。由于收入渠道多样性导致纳税人产生逃税的想法,阻碍征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当前的税法制度无法清晰地揭示纳税能力,使得税法难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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