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影响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步入快速发展轨道,为一些创业型小企业和优质项目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众筹融资依托的融资平台在快速发展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自身存在着很大风险,严重困扰着众筹融资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经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我国众筹发融资平台发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平台准入把关不严风险、经营风险、道德信用风险大、法律风险、平台监管风险等,造成诸多风险的原因在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完整、众筹行业产业链薄弱、社会观念较为保守等。在系统分析众筹融资平台发展风险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从加强众筹平台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众筹法律法规、完善行业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强化管理和监督,破解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的障碍。关键词 众筹融资平台,发展障碍,成因,对策建议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相关研究概述 1
1.3 研究目的和研究重点 3
2 众筹融资平台概述 3
2.1 众筹的涵义 3
2.2 众筹融资平台 4
2.3 众筹融资平台类型 4
3 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障碍 4
3.1 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 4
3.2 平台准入把关不严 5
3.3 道德信用风险 6
3.4 法律风险 7
3.5 平台监管风险 7
4 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发展障碍的原因分析 8
4.1 市场机制不健全 8
4.2 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完整 9
4.3 众筹行业产业链薄弱 9
4.4 社会观念较为保守 10
5 解决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发展障碍的对策 10
5.1 加强众筹平台管理 10
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1
5.3 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2
5.4 制定众筹法律法规 12
5.5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13
结 论 15
致 谢 16
参 考 文 献 1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伴随着第三次互联网科技革命的浪潮,一系列重大技术的改变随之而来。众筹,作为一种高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它的出现使得人们的金融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众筹正以良好的态势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蔓延,并已迅速裂变为不同的类别,行业化与垂直化日趋成熟。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融资方依托众筹平台以极低的融资成本来吸纳零散户的资金,投资者也可在平台上寻找合适、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众筹融资平台可谓是实现了融投资双方的互利共赢,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注入新活力。在众筹融资平台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个人兴趣选择最合适自己的投资项目,让公众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以增加投资收益。从2008年起众筹开始在我国兴起,其发展速度极快,全年度融资额从2009年的32.5亿元到2012年的168亿元,再到2015年高达989.7亿元,其融资增长率高达50%以上,融资成功的项目约有1436个,投资者数量大概为1208.7万,就股权众筹平台已超出100家。众筹平台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发展,众筹类型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已拓展到影视、公益及娱乐行业。当下众筹平台网部分收入来自于它本身提供的服务,大多数众筹平台实施单向收费,仅对融资者收费。收入主要是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和营销费用,手续费所占份额最大,依照总投资额的6%收取费用。但是类似于天使投资、点名时间等众筹平台网是实行基础服务免费政策。
然而,近年来我国众筹平台爆炸式的增长随之带来的问题确让人堪忧。众筹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互联网平台散播不实消息造成信息失真;公民法律意识较薄弱易导致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此外,在现实中非法集资风险与集资诈骗违反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跨越了法律的底线,对社会的稳定也是极其不利的。诸多的问题不仅困扰着当前众筹融资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任其趁势发展,必将成为众筹融资平台发展之殇。固针对当前影响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的“瓶颈”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破解之策,对于推进众筹融资平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相关研究概述
梁清华(2014)认为众筹的法律地位缺少合法性,易导致公众将之误认为非法集资。我国中小企业正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在法律上明确众筹的合法地位则显得刻不容缓,而且以健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还应制定规范化的众筹项目准入门槛、投资人准入条件,最重要的是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划分明晰。
陈建英、杜勇、熊奇(2015)认为我国众筹在项目、规模、平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共同导致的,通过借鉴国外相关激励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信用风险的防范等成熟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明确界定法律分割线;完善监管机制;制定准入规则;强化风险防控。
荣晓峰、刘琳、董川(2016)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现状的研究,认为我国众筹融资平台质量的良莠不齐、众筹行业产业链的薄弱及法律道德风险都是由于互联网众筹融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造成的,要求政府、众筹平台、融资者和投资者四方主体共同创新、稳中求进。
龚鹏程、臧公庆(2014)认为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更多则是监管体制问题,尤其是众筹项目、平台运营模式的多样化与互联网金融系统监管技术的不成熟,共同加大了监管难度与成本。
贤成毅、郭贝贝(2016)认为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发展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不论是商业模式或运行机制存在弊端,还是政策及社会环境的苛刻,多方面的不利因素都会影响股权众筹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
张馨丹(2015)认为由于融资者提供的信息不全面、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也缺乏经验,以及众筹融资原本就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并存的新型融资模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道德信用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此外涉及到法律的部分也使得上述问题复杂化。通过对众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应当由监管部门建立专属机构,明确各部门监管主体及各自应承担责任,各司其职。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kjx/98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