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影响的研究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影响的研究[20191230190343]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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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影响,应对方案
目 录
1 绪论 1
2 理论基础 1
2.1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2
2.2 相关税收理论 2
3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3
4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4
4.1 小型微利企业的现状 4
4.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6
5 基于新税法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对方案 7
5.1 小型微利企业在经济市场的探索 8
5.2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对方案 10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1 绪论
众所周知,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是一个全球性难题,特别是在亚洲国家,由于金融体系不完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于2007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所占比列越来越大,通过阅读和分析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大量数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市场经济中发展缓慢,税收负担严重,竞争激烈,而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财务管理负担,服务体系的不成熟,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中生存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要抓住国家发展的步伐,紧密结合,始终注重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税务筹划,而不是一味地等待国家制定优惠政策。然而,正如上面提到的观点,尽管制定了多项优惠措施,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仍有不利之处,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面临多重困难,系统性差,针对性不强,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省级政府不能因地制宜的制定征税政策,难以体现管理的灵活性。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经济和规模的有限性,其经营者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使得税收监督和管理措施实施不到位,导致执行难度增加。2013年,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通知的推行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2 理论基础
纵观中国会计的发展过程中,研究税法有很多,但这些研究并不局限于相同的企业规模,但是相对来说,在对小型微利企业上的研究稍显不足。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13年《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在经济市场的实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更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2.1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2.1.1 国外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不尽相同,根据美国国会2000年颁布的法律《The Microenterprise for Self-Reliance Act》以及2003年布什总统签署的《Microenterprise Enhancement》,微型企业包括雇用员工不超过10人,或由贫困人口经营或拥有的公司。世界银行规定的小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11至50人之间、总资产在100至300万美元之间和年销售额在100至3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而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总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下和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欧盟对小型企业的界定为雇员人数在10至49人之间、总资产在200至1000万美元之间和年销售额在200只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对微型企业的界定为雇员人数在1至9人之间、总资产在200万美元以下和年销售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
2.1.2国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宣告失效,一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多采用量的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确定了统一的量化标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2 相关税收理论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一直采用两套不同的税收监管制度规定内资和外资所得税负债和税收征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税收环境的变化,税收的快速发展使这种“分税制”得法规体系也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2007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创造了企业所得税的新时代,实现税收公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占中国企业总数较多数的小型微利企业, 25%的税率仍然偏高,要想实现真正的税收公平,应该提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的政策,比如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也应从小型微利企业具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确定的税负负担能力的水平[2]。2013年实施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揭开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新篇章,使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每月可少纳税近千元,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3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有了更好的生存途径,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原企业所得税法跟具有实际操作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 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 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 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 的差距。
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 、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分税制”时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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