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_舞弊三角理论的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_舞弊三角理论的分析[20200105134040]
上市公司舞弊事件不断发生,而舞弊三角理论可以有效地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本文以万福生科作为研究对象,以舞弊三角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了万福生科2008至2012年一系列的舞弊行为,从压力、机会、借口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其主要通过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以增加利润、虚构在建工程和隐瞒重大事项这些手段进行舞弊的。据此,提出了关于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力度,深化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惩罚力度、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防范财务造假的对策。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舞弊三角理论,财务报告舞弊,万福生科,分析
目 录
1 引言 1
2 舞弊三角理论概述 2
2.1 舞弊的内涵 2
2.2 舞弊三角理论 3
3 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例介绍 5
3.1 万福生科公司概况5
3.2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件回顾 7
4 万福生科财务报告舞弊分析 9
4.1 舞弊压力分析 9
4.2 舞弊机会分析 10
4.3 舞弊借口分析 11
5 万福生科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 12
5.1 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12
5.2 虚增营业收入以增加利润13
5.3 虚构在建工程13
5.4 隐瞒重大事项14
6 防范财务造假的对策14
6.1 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14
6.2 加强监管力度,深化信息披露15
6.3 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15
6.4 加大惩罚力度15
6.5 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地方保护主义16
6.6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16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20
附录21
附表1:万福生科2008至2012上半年资产负债表21
附表2:万福生科2008至2012上半年利润表24
1 引言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财务报告舞弊是公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故意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报告信息。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都发生过很多财务报告舞弊的案例。国外资本市场历史悠久,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舞弊案件发生的越来越多。最为典型的舞弊案例有,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它以前是英国贵族最为信任的金融机构,拥有200多年优秀的经营历史的银行破产了,这一事件让全世界都震惊。因为其新加坡分行负责人尼克·理森采用欺骗的手段使巴林银行遭受了8亿多的巨额亏损而倒闭。因此,可以看出证券市场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约束,同时需要一个高效的监管体系。2002年,突然提出破产申请的美国安然公司,它是世界500强中第七位,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增加了美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并且担任安然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也就此解体。塞班斯法案就是在美国安然 等各种的经济丑闻出现后颁布的。鉴于这些公司破产后造成大量职工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民众因此对美国经济产生怀疑,美国强制要求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实行该法案。在2003年年底,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帕玛拉特 ,这是一家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的公司,因为管理层进行财务造假而申请破产保护,这使得全世界又关注到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问题。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虽然仅仅建立了20年,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已经受到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严重影响。公司舞弊与会计准则有密切的关系, 2007年的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传统的舞弊手法受到抑制,衍化出新形态。在此之前,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主要通过资产减值,确认收入等方面来进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传统手法有:不恰当地确认收入、不恰当地确认成本、 违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违规确认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财政部公布的新会计准则在2007年正式实施,为治理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提供了契机。新会计准则在以下方面构筑了针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屏障: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合并会计报表和所得税会计采用债务法。尽管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从以上环节有力地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可以积极促进防范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但是企业仍然能够从新会计准则中找到漏洞,这使得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依然不断的发生。可以确定的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这一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甚至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作为研究主体,运用舞弊三角理论分析其舞弊事件,从而为防范上市公司舞弊提供可行性的对策。
2 舞弊三角理论概述
2.1 舞弊的内涵
舞弊在词典中是这样解释的: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在英文下,舞弊的单词为Fraud;可解释为Intentional deception resulting in injury to another person(故意的欺骗行为导致他人受伤)。[1]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舞弊一词都有着自己的定义,下面从两方面具体来表述。
2.1.1 基于准则层面
依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规定(1993),“财务报告舞弊是有计划地遗漏或者假报重要事实,或者是具有误导性的会计数据”。 [2]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第 82 号审计准则公告中把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财务报表中的故意错报或遗漏”,即使用欺诈性的财务报告,又称“管理当局欺诈”或“管理当局舞弊”。 [3]
2001年,我国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 8 号—错误与舞弊》中明确定义“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应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伪造票据、编造会计凭证,隐瞒交易事项、删除交易事项,故意侵占资产,登记虚假的交易事项,使用不合理的会计政策”。 [4]
2006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职工或第三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4]
2.1.2 基于法律层面
从法律层面来说,财务报告舞弊可以看做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行为。法律对于财务欺诈是这样定义的,财务欺诈是从本质上蓄意提供具有误导性的财务报表的一种行为,常用的手段是不清除过时的存货、收入在销售之前就确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 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是这样认定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若发生以下行为可视为欺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出具审计报告时,接受委托人不合理的要求,帮助委托人隐瞒会计报表的不真实情况,违法执业准则和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将其定义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将非法占有作为目标,利用虚拟事实、隐藏实情的方式,得到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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