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协调

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协调[20191230195750]
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进,使得会计与税收制度方面都会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变化,会计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从暂时的统一向差异化过渡。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会计与税收在内容构成,差异效力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给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增加了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文章分析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联系以及相互关系模式,着重从目标、原则、程序及方法等视角,对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最后就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协调,提出了构建会计与税收制度协作的原则体系、建立协调的长效机制等对策建议。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差异,协调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1
2.1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 1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 3
3 会计与税法关系的模式 4
3.1 会税关系的基本模式 4
3.2 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模式 5
4 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6
4.1 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差异 6
4.2 税法与会计原则的差异 7
4.3 税法与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的差异 10
5 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11
5.1 会计与税收的协调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11
5.2 会计与税收的协调是减少经济制度变迁成本的需要 11
5.3 会计与税收的协调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 12
5.4 会计与税收的协调是现实的选择 12
6 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对策建议 13
6. 1 构建税收与会计制度协作的原则体系 13
6. 2 建立税收与会计制度协调的长效机制 13
结 论 15
致 谢 16
参 考 文 献 17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形成及差异化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税收与会计制度经历了很多调整,逐渐向规范化、合理化递进。2005年开始,改革思路由建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为主向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主,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8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核心的会计体系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为主体的税制框架的构建和不断拓展,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两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二者不断地变革、调整和改进,固然满足了市场经济对规范的制度体系的需求,但也客观上导致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渐行渐远,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也逐步的扩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进,会计和税收方面的改革日益突出,也逐步加剧了这一关系从暂时的统一性向差异化过渡。然而每一次的改革,会计与税收制度方面都会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变化,从而更突出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催生了 “会税分离”的发展模式,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会计与税收在内容构成,差异效力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给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增加了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成本,激化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迫在眉睫。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2.1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1],会计为税收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征税就必须确定课税对象和税基,税基、纳税人与税率共同构成税收本身的内在结构。会计所提供的经济信息,为确定税基并据此计算和征收税款提供了主要依据。
税收从法律与制度的层面影响会计的发展。税收法规的权威性要求会计制度不同程度的遵从税法,这里包括内在的遵从和外部的调整两种形式。内部的遵从是指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外部调整是指税收会计制度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纳税事项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这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利润。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1.1 会计制度影响税法目标的实现
税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调节经济运行,但税款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很大。而会计制度的目标就是为了统一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多个不同层次的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需要,保护有关方面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税法目标的顺利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和会计制度又是一致的,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是为税法目标实现服务的。
2.1.2 税法影响会计的确认
税法对会计主体何时记或该不该记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业务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如原税法规定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就决定了会计在这些经济业务发生时不能做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2.1.3 税法影响会计的计量
税法对计量的尺度、属性以及到底应该计多少均作了严格的要求或规范。税率是国家制定的,任何会计主体都不能改变,税法最关注的就是计税依据的大小。如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据了专用发票的销售,应以不含税价计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普通发票,应以含税价计税。此外,税法对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都作了规定,在会计计量时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
2.1.4 会计与税法服务对象具有一致性
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报告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以便企业所有者做出决策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额外的增加值,这扩大了税源。而税收筹集的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所以说会计制度与税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此外,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会计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应尽的义务和会计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会计主体享有申请减税免税权、延期纳税权等。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会计主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
2.2.1 法律级次和效力不同
会计制度是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于第五级次法规;而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于第一级次法律。显然,会计制度法律效力弱于税法。
2.2.2 目标不同
我国制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经济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2.2.3 基本前提不一样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也不尽相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而税法上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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