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随着债务重组成为上市公司提高经营业绩一种经济活动,我国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通常会选择债务重组来解决过度负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澳柯玛债务重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财务报表、所得税税负等都产生了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具有两面性的,债务重组收益粉饰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但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税负压力。债务重组只能在表面上让上市公司暂时减缓债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的财务问题、经营问题。只有通过对公司经营结构的改善、管理制度的创新等,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财务困难,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关键词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案例分析
目 录
1 引言1
2 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1
3 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理论2
3.1 债务重组的定义2
3.2 债务重组的方式3
4 澳柯玛债务重组案例分析4
4.1 澳柯玛的基本情况介绍4
4.2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动因分析5
5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实施及效果分析5
5.1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实施5
5.2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效果分析6
5.3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不足11
6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评价及建议12
6.1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评价 12
6.2 澳柯玛债务重组的建议 13
结论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17
1 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些年,受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出现了资产负债率高、债务结构不合理等现象,这已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在面对高负债困境时,合理利用债务重组是一种解决债务问题有效的方法。而且,“壳”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与上市公司的破产相比,债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比较理智的选择,而且债务重组相对于股权重组和资产置换等其他重组方式更容易运作,具有风险性更小的优势。
从我国的上市公司情况来看,很多存在债务问题的上市公司都借助债务重组解决了债务问题,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功实现了持久而稳定的发展,所以债务重组在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上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积极影响通常是暂时的,上市公司要想获得长远持续的发展和经营业绩实质性的改善,则必须以实质性重组为目标,即合理高效的利用债务重组收益,通过对经营结构的改善、管理制度的创新和产品技术的革新等,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财务困境,使得公司稳健长久发展。
2 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1998年财政部首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至今该准则共经过了两次修改,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两次修订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方面关于公允价值的引用。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被首次引入作为资产的计量属性,2001年准则中资产计量属性由公允价值变为了账面价值,而现行准则又恢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被禁止到重新恢复使用,表明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制度与国际的趋同。公允价值自于公平交易市场,公允价值的出现与使用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得会计信息更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带来的造假行为不是公允价值本身的缺点,而是因为特殊环境下人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造成的。新准则中债务人使用公允价值对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进行计量,可以使得会计报表更加真实可信,有助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1]。
另一方面关于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1998年准则规定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01年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修改为计入资本公积,但2006年准则修订后对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与1998年的准则规定相同,即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从表面上看,1998年和2006年的准则规定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影响的是利润,而2001年的准则规定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其实不然,不管债务重组利得记入资本公积还是记入营业外收入对亏损企业来讲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因为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仅通过“资本公积”科目过渡一下,最终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作用相同[2]。所以,债务重组准则修改前后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盈余管理的机会。
3 债务重组的相关理论
3.1 债务重组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并未统一,通常根据债务重组的范围,将债务重组的定义分为广义的债务重组和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定义认为,不管企业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者改组,也不管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只要涉及修改相关债权债务的事项或对债权债务做出调整,就应视作债务重组。其中,广义债务重组定义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第11号会计指南》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或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3]。
狭义的债务重组定义认为,债务重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必须处于持续生产经营状态,如果已经停止生产经营,那就不是债务重组,而是破产清算;第二,债务人陷入了财务困境,对到期的债务不能及时偿还,才有了债务重组的必要性;第三,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使得原债务债权关系得到了修改,并且该事项能够减少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债务。其中,狭义债务重组定义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第15号财务会计指南》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由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境,在无法清偿所欠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上的考虑,对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作出在平常情况下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4] 。
在我国,不同阶段和时期的《债务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既使用过广义的债务重组定义,也使用过狭义的债务重组定义。但目前,我国使用的是经由2006年重新修订后的狭义的债务重组准则,定义为,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按照法院的裁定或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做出一定让步的事项。所以,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定义与美国基本一致,存在的差别在于美国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事项。我觉得现值计算也可以引入到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可以更加准确的判定债权人是否真正做出了让步事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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