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研究
摘 要摘 要 新准则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过于笼统,对实务中不等价交换情况换入资产成本和损益确认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先概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研究了我国准则的历史发展,并与国外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具体阐述了增值税等其他与交易相关的税金和相关费用会计处理。对不等价交换换入资产成本及损益的确认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不等价交换情下换入资产成本和损益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会计实务有一些帮助。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等价交换 Keywords:Non monetary assets exchang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Unequal exchange目 录
0 引言 1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1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1
1.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3
1.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3
2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发展及与国外会计准则对比 4
2.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国内历史发展综述 4
2.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国内外对比 4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5
3.1 交易涉及到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5
3.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税金的会计处理 6
3.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7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中不等价交换业务会计处理 7
4.1 是否为等价交换情况判断标准 8
4.2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和相关损益计量 10
4.3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会计处理 11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实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2
5.1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12
5.2 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明确 13
5.3 收入类损益科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6 对新准则的改进建议 14
6.1 改进准则对不等价交换情况下的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计量 10
4.3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会计处理 11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实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2
5.1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12
5.2 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明确 13
5.3 收入类损益科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6 对新准则的改进建议 14
6.1 改进准则对不等价交换情况下的建议 14
6.2 对相关税费的具体会计处理应进行统一规定 15
6.3 对收入类损益科目作出统一的规定 15
6.4 明确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15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研究
0 引言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历经三次变迁,期间不断修改和完善,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2006年新会计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同时保留了账面价值计量模式,遵循谨慎性原则,以便实行很好的过度。但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新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确认和计量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都是在理想化的等价交换的情况下规定的。而且准则的规定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说明,只是一些笼统的概念,这在实务中给会计从业人员带来了一些困扰。正是因为新准则在相关税费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且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中对于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也没有规定,所以大量学者对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情况进行了研究。新准则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只是说对交易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均计算进换入资产成本里面。所以本文在理解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征和理想化的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仔细研究了新准则,发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大量阅读了在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的学者论文。对准则中税费的笼统处理这个问题,学者对具体税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研究,本人也将进一步进行说明。本文主要阐述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相关税费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二是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中对不等价交换情况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了一些说明,并提出了一些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认定标准,换入资产成本,以及收入类科目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完善准则的建议,期望对实际经济业务中的账务处理有具体理论可依。特别地,对等价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时不满足企业收入的概念,对收入类科目存在争议的地方也进行了特别的说明。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定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这一判断标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现实账务处理中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能可靠计量,即交易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可以确认;二是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即是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不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断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尤其因为关联方关系存在,经济业务的复杂,企业在计算这一比例时可能一方高于25%,一方低于25%,可能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一些上市公司就利用非货币交易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下面就实际账务处理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作详细的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单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换入资产成本时,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必须有一方能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在现实账务处理时,也存在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不可靠的情况,那么就无法运用25%判断标准。当资产公允价值是通过评估等其他方式确定时,在资产评估过程很有可能被企业改变评估价格,从而改变交易的性质。
当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时,举例说明交易双方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即按照25%参考标准,交易一方用不同计算方式可能导致交易既为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莲花公司用办公楼和北翔实业库存商品进行交换,交换过程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具体交换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莲花公司与北翔实业资产交换情况表
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
支付补价情况
莲花公司
(办公楼)
100万
60万
50万
无
向北翔实业收取补价14万
北翔实业
(库存商品)
30万
40万
无
无
支付莲花公司补价14万
对于莲花公司来说为收取补价的企业,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14万/60万=23%<25%,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另一种计算方法为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26%>25%,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的和不相等,前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货币性资产交换
0 引言 1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1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1
1.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3
1.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3
2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发展及与国外会计准则对比 4
2.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国内历史发展综述 4
2.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国内外对比 4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5
3.1 交易涉及到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5
3.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税金的会计处理 6
3.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7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中不等价交换业务会计处理 7
4.1 是否为等价交换情况判断标准 8
4.2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和相关损益计量 10
4.3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会计处理 11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实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2
5.1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12
5.2 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明确 13
5.3 收入类损益科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6 对新准则的改进建议 14
6.1 改进准则对不等价交换情况下的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计量 10
4.3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会计处理 11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实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2
5.1 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12
5.2 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明确 13
5.3 收入类损益科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6 对新准则的改进建议 14
6.1 改进准则对不等价交换情况下的建议 14
6.2 对相关税费的具体会计处理应进行统一规定 15
6.3 对收入类损益科目作出统一的规定 15
6.4 明确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15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研究
0 引言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历经三次变迁,期间不断修改和完善,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2006年新会计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同时保留了账面价值计量模式,遵循谨慎性原则,以便实行很好的过度。但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新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确认和计量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都是在理想化的等价交换的情况下规定的。而且准则的规定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说明,只是一些笼统的概念,这在实务中给会计从业人员带来了一些困扰。正是因为新准则在相关税费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且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中对于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也没有规定,所以大量学者对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情况进行了研究。新准则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只是说对交易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均计算进换入资产成本里面。所以本文在理解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征和理想化的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仔细研究了新准则,发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大量阅读了在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的学者论文。对准则中税费的笼统处理这个问题,学者对具体税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研究,本人也将进一步进行说明。本文主要阐述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相关税费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二是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中对不等价交换情况特殊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了一些说明,并提出了一些实务中不等价交换的认定标准,换入资产成本,以及收入类科目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完善准则的建议,期望对实际经济业务中的账务处理有具体理论可依。特别地,对等价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时不满足企业收入的概念,对收入类科目存在争议的地方也进行了特别的说明。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定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这一判断标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现实账务处理中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能可靠计量,即交易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可以确认;二是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即是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不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断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尤其因为关联方关系存在,经济业务的复杂,企业在计算这一比例时可能一方高于25%,一方低于25%,可能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一些上市公司就利用非货币交易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下面就实际账务处理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作详细的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单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换入资产成本时,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必须有一方能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在现实账务处理时,也存在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不可靠的情况,那么就无法运用25%判断标准。当资产公允价值是通过评估等其他方式确定时,在资产评估过程很有可能被企业改变评估价格,从而改变交易的性质。
当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时,举例说明交易双方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即按照25%参考标准,交易一方用不同计算方式可能导致交易既为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莲花公司用办公楼和北翔实业库存商品进行交换,交换过程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具体交换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莲花公司与北翔实业资产交换情况表
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
支付补价情况
莲花公司
(办公楼)
100万
60万
50万
无
向北翔实业收取补价14万
北翔实业
(库存商品)
30万
40万
无
无
支付莲花公司补价14万
对于莲花公司来说为收取补价的企业,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14万/60万=23%<25%,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另一种计算方法为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26%>25%,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的和不相等,前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货币性资产交换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kjx/1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