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20191230190328]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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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目 录
1 引言 1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1
2.1 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1
2.2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2
2.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2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3
3.1 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3
3.2 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4
3.3 实例分析 5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研究 7
4.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确认 7
4.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主要观点 7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 10
5.1 不等价非货币性交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0
5.2 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11
5.3 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11
5.4 不足之处的实例分析 11
6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2
6.1 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2
6.2 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13
6.3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14
6.4 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 考 文 献 18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迅猛发展,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与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为了使市场增长有序,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更多的侧重于确认与计量。相应的,根据这些原则的指导,我国准则在交易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代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往往金额、数量庞大,为了保持现金流的平衡,缓解现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满足日常生产的需要,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研究的意义就很重大,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正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内容和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和分析,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会计准则理论的角度进行思考,对完善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发表自己的几点看法,提出几点拙见。这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从长远角度考虑更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2.1 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货币性资产作了以下定义:由企业拥有的货币资金和可以用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其中包括了银行存款、现金、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我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位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制定的准则中的相关定位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但是它与国外的会计准则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其差别在于国外的会计准则还特别说明:会计准则还特别要求未来的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不变的或是可以肯定的,并且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应该用现金方式收回,其根本目标在于加强应收账款变现能力的可靠性——也可称为应收款项的质量[1]。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应收款项水平还不令人满意,所以本人建议应对应收款项进行更加严谨的界定,特别是在在账龄期限、最终回收方式和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性等方面。其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办法是可以将货币性资产限定在一些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项目上,比如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以此来来减少错误的发生。
2.2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的概念是相对应的。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采用了排他法,即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就被认作是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了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工程物资等。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非货币性资产为公司带来的将来的经济效益是不能确定的或者不固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客体或交易对象就是指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可交换性才能实现交换的目的。所谓可交换性指的是,对于进行交换的双方而来说,换入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具备特定的经济价值,或者说是换入方必须承认该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存在潜在的经济价值才愿意接受该项非货币性资产。因此,从满足可交换性的角度来看,只有满足可交换性条件的资产,如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等,才可以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其他资产类账户,如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备抵账户和各类资产减值账户等,处理时既不应该视为货币性资产,也不应视为非货币性资产[2]。
2.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根据前两则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认作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换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和存货 等非货币性资产为主。在实务工作中,交易的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由此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比如说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一项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作为原材料,那么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来满足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货币性资产 的流出。
而且应当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的交易事项:一是非互惠转让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企业无偿地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所有者或者其他企业,或者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无代价地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该企业即指的是所谓的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表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必须以付出自己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来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而不是单方面的非互惠转让。而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一般情况下,资本性交易 ,就是将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的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比如企业通过接受政府无偿提供的非货币性资产来建造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就属于政府以非互惠的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二是非货币性资产是在债务重组 、企业合并过程中和发行股票时取得的。在债务重组 过程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而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是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相当于以权益工具 (如发行股票的方式)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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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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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1
2.1 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1
2.2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2
2.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2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3
3.1 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3
3.2 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4
3.3 实例分析 5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研究 7
4.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确认 7
4.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主要观点 7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 10
5.1 不等价非货币性交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0
5.2 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11
5.3 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11
5.4 不足之处的实例分析 11
6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2
6.1 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2
6.2 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13
6.3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14
6.4 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 考 文 献 18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迅猛发展,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与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为了使市场增长有序,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更多的侧重于确认与计量。相应的,根据这些原则的指导,我国准则在交易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代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往往金额、数量庞大,为了保持现金流的平衡,缓解现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满足日常生产的需要,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研究的意义就很重大,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正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内容和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和分析,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会计准则理论的角度进行思考,对完善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发表自己的几点看法,提出几点拙见。这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从长远角度考虑更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2.1 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货币性资产作了以下定义:由企业拥有的货币资金和可以用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其中包括了银行存款、现金、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我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位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制定的准则中的相关定位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但是它与国外的会计准则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其差别在于国外的会计准则还特别说明:会计准则还特别要求未来的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不变的或是可以肯定的,并且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应该用现金方式收回,其根本目标在于加强应收账款变现能力的可靠性——也可称为应收款项的质量[1]。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应收款项水平还不令人满意,所以本人建议应对应收款项进行更加严谨的界定,特别是在在账龄期限、最终回收方式和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性等方面。其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办法是可以将货币性资产限定在一些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项目上,比如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以此来来减少错误的发生。
2.2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的概念是相对应的。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采用了排他法,即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就被认作是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了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工程物资等。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非货币性资产为公司带来的将来的经济效益是不能确定的或者不固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客体或交易对象就是指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可交换性才能实现交换的目的。所谓可交换性指的是,对于进行交换的双方而来说,换入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具备特定的经济价值,或者说是换入方必须承认该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存在潜在的经济价值才愿意接受该项非货币性资产。因此,从满足可交换性的角度来看,只有满足可交换性条件的资产,如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等,才可以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其他资产类账户,如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备抵账户和各类资产减值账户等,处理时既不应该视为货币性资产,也不应视为非货币性资产[2]。
2.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根据前两则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认作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换主要以固定资产
而且应当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的交易事项:一是非互惠转让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企业无偿地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所有者或者其他企业,或者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无代价地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该企业即指的是所谓的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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