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条件下的网购会计处理
摘 要摘 要后悔权是给予消费者的权利,也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产生了一些后悔,不需要说明理由,而且不需要承担费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由自己的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营者。在后悔权的实行下是为广大顾客创造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理性分析,并有权可以进行退货退款,从而可以合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日渐流行,网上购物和消费纠纷也日渐变多。因此,修订后的新消法给予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而且对商品退货的运费承担做出了严格规定。本论文就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探讨基于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经营者对网购相关事宜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网购会计处理目 录
0 引言 2
1 消费者后悔权相关问题概述 2
1.1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概念 2
1.2国外研究综述 2
1.2.1国内研究综述 2
1.2.2国外研究综述 3
1.3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特征 3
1.3.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3
1.3.2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4
1.3.3遇消费欺诈获3倍赔偿 4
1.3.4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4
1.3.5虚假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5
2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 5
2.1 消费者“后悔权”下的网购会计收入的会计处理 5
2.2 消费者“后悔权”下的退货运费等会计处理 7
3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特殊会计处理 10
3.1 商城赠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 10
3.2 会员积分的会计处理 11
4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12
4.1法律制度不健全 12
4.2后悔权制度执行不到位 12
5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对策 13
5.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13
5.1.1后悔权的细节规定 13
5.1.2对发票制度的监控 13
5.2后悔权制度要认真落实 13
5.2.1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处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12
4.1法律制度不健全 12
4.2后悔权制度执行不到位 12
5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对策 13
5.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13
5.1.1后悔权的细节规定 13
5.1.2对发票制度的监控 13
5.2后悔权制度要认真落实 13
5.2.1成立专门机构监管 13
5.2.2网购风险的规避 13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条件下的网购会计处理
0 引言
后悔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体会的一种心理情绪。我国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修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个并不是我国首先这么做的,在国外已有 50 多年的发展历史。新消法在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主要是给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除此以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本次我将对在消费者后悔权下的网购会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1 消费者后悔权相关问题概述
1.1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概念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的合理化修改,消费者后悔权是顾客购买商品后因为各种个人因素,把商品退还给卖方,无需理由,也无需各种费用。而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商家已经在消费者后悔权上有了实践。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的建立因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各种积极发展,也即将步入新的台阶。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的情况下 提出的,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立足于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曾有消费者购买珠宝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而最终判定珠宝是奢侈品而不是消费品。因此新消法应该将消费者的范围扩大,就包括了发展型消费、生存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等既有物质上的消费也有精神上的消费。
关于新消法的决定施行日期,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也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1.2国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综述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本源与价值追求,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缘起与发展,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制度赋予消费者对那些以特定形式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于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消费维权制度诞生于消费者运动兴起以及国家加强经济干预的大背景下,并最终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一般交易可看做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属于法规范畴。
1.2.2国外研究综述
后悔权制度(REGRETS THE POWER SYSTEM )即冷静期制度。最开始来自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不受到任何补偿性罚款却可以退货。后悔权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全国性的冷静法规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而美国其他50个州也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
瑞典在1973年《送货上门服务法》中确认顾客用电话订货后,有权在交货前一星期取消订单,卖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瑞典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专门对于网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可以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部法规中。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有如此规定,而最早关于此的立法来自信用领域而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后悔权的范围在消费领域也在各种扩展。1968 年《诚实信贷法》在美国联邦的制定下诞生,消费者后悔权最先出现在美国的州立法上。根据该法第 125条,经营者有开始的告知义务,顾客要在交付交易的书面文件到第三天有取消这次交易的权利。美国的《消费信用保护法》对撤回权有和该法相同的规定。并且,在消费者行使取消交易权后,经营者要在10天内退回货款,而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只要退回商品即可。德国在1974 年在《分期付款买卖法》中规定了“撤回权,而日本在 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1.3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特征
1.3.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的规定。但是最近,因网上购物、消费、信用卡结帐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为牟利而出售。针对这种现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收集相关信息时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最重要是遵循顾客的意愿,详细告知收集的目的和方式。经营者在使用这些信息时更要公开,不能谋取私利,不能违反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条款。经营者不允许泄露、出售和向他人非法提供[2]。卖方企业应该对收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措施和其他防范措施,而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保证信息安全。消费者拒绝的或者经营者在没有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企业就不能发送任何有广告的谋取私利的信息。在发生信息丢失和泄露下,要采
0 引言 2
1 消费者后悔权相关问题概述 2
1.1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概念 2
1.2国外研究综述 2
1.2.1国内研究综述 2
1.2.2国外研究综述 3
1.3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特征 3
1.3.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3
1.3.2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4
1.3.3遇消费欺诈获3倍赔偿 4
1.3.4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4
1.3.5虚假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5
2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 5
2.1 消费者“后悔权”下的网购会计收入的会计处理 5
2.2 消费者“后悔权”下的退货运费等会计处理 7
3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特殊会计处理 10
3.1 商城赠送购物券的会计处理 10
3.2 会员积分的会计处理 11
4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12
4.1法律制度不健全 12
4.2后悔权制度执行不到位 12
5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对策 13
5.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13
5.1.1后悔权的细节规定 13
5.1.2对发票制度的监控 13
5.2后悔权制度要认真落实 13
5.2.1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处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12
4.1法律制度不健全 12
4.2后悔权制度执行不到位 12
5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网购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对策 13
5.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13
5.1.1后悔权的细节规定 13
5.1.2对发票制度的监控 13
5.2后悔权制度要认真落实 13
5.2.1成立专门机构监管 13
5.2.2网购风险的规避 13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条件下的网购会计处理
0 引言
后悔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体会的一种心理情绪。我国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修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个并不是我国首先这么做的,在国外已有 50 多年的发展历史。新消法在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主要是给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除此以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本次我将对在消费者后悔权下的网购会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1 消费者后悔权相关问题概述
1.1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概念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的合理化修改,消费者后悔权是顾客购买商品后因为各种个人因素,把商品退还给卖方,无需理由,也无需各种费用。而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商家已经在消费者后悔权上有了实践。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的建立因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各种积极发展,也即将步入新的台阶。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的情况下 提出的,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立足于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曾有消费者购买珠宝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而最终判定珠宝是奢侈品而不是消费品。因此新消法应该将消费者的范围扩大,就包括了发展型消费、生存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等既有物质上的消费也有精神上的消费。
关于新消法的决定施行日期,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也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1.2国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综述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本源与价值追求,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缘起与发展,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制度赋予消费者对那些以特定形式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于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消费维权制度诞生于消费者运动兴起以及国家加强经济干预的大背景下,并最终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一般交易可看做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属于法规范畴。
1.2.2国外研究综述
后悔权制度(REGRETS THE POWER SYSTEM )即冷静期制度。最开始来自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不受到任何补偿性罚款却可以退货。后悔权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全国性的冷静法规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而美国其他50个州也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
瑞典在1973年《送货上门服务法》中确认顾客用电话订货后,有权在交货前一星期取消订单,卖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瑞典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专门对于网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可以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部法规中。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有如此规定,而最早关于此的立法来自信用领域而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后悔权的范围在消费领域也在各种扩展。1968 年《诚实信贷法》在美国联邦的制定下诞生,消费者后悔权最先出现在美国的州立法上。根据该法第 125条,经营者有开始的告知义务,顾客要在交付交易的书面文件到第三天有取消这次交易的权利。美国的《消费信用保护法》对撤回权有和该法相同的规定。并且,在消费者行使取消交易权后,经营者要在10天内退回货款,而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只要退回商品即可。德国在1974 年在《分期付款买卖法》中规定了“撤回权,而日本在 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1.3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特征
1.3.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的规定。但是最近,因网上购物、消费、信用卡结帐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为牟利而出售。针对这种现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收集相关信息时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最重要是遵循顾客的意愿,详细告知收集的目的和方式。经营者在使用这些信息时更要公开,不能谋取私利,不能违反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条款。经营者不允许泄露、出售和向他人非法提供[2]。卖方企业应该对收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措施和其他防范措施,而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保证信息安全。消费者拒绝的或者经营者在没有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企业就不能发送任何有广告的谋取私利的信息。在发生信息丢失和泄露下,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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