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附件)【字数:11027】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以及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简单,使得难以在实践中具体适用,因此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原告诉讼资格过于苛刻和公司在该制度中的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本课题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明晰公司地位、完善前置程序以及完善诉讼费用制度方面来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建议。本文内容首先对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意义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进一步在了解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提出了健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1
1.1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
1.2建立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2
1.3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2
第二章 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4
2.1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状 4
2.2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第三章 完善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 7
3.1完善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 7
3.2明晰公司地位 7
3.3完善前置程序中紧急情形豁免制度 8
3.4完善原告股东诉讼费用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1.1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1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各学者都有自己的说法,虽然表述的都不完全一样,但是其观点和内涵基本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例如,美国某学者曾将股东代表诉讼定义为“其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受到侵害时请求获得救济的一种诉讼”。再如,我国相关学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将公司的诉讼权利转移给股东,由股东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诉权向侵犯公司利益的他人提起的诉讼”。在以上学者们作出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试图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进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步详细化,即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怠于起诉或者直接拒绝起诉,亦或者在一些情况下没有办法通过诉讼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时,其他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这里的“一些情况”包括:公司请求公司内部机关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时遭到了拒绝;在紧急情况下,公司无法立即提起诉讼;以及其他情况,如公司受到不法侵害人的控制时。
1.1.2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历史沿革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雏形的出现,来自于19世纪40年代发生在英国的一个著名的案件,叫“福斯诉哈尔伯特案”,是该案件的发生直接促成了该项制度的产生。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的实践过程之中,不仅逐渐地确认了一项重要的规则,即“适当原告资格”,而且还形成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内部管理原则”。前述规则是说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只有公司是原告且只有其可以提起诉讼。而内部管理原则是说公司内部出现问题时,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来解决的。从对以上的规则和原则的阐述来看,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当少数股东想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其因为只有公司有诉权而自己无行使诉讼的权利或者只能按照公司章程来私下处理时,就会出现剥夺少数股东救济权利的现象。以上只是意味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雏形的出现,并不代表“股东代表诉讼”这一词语已经正式成为法律上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该名词是直接到1975年的一个案件才正式被纳为法律术语的,并且在这之后,“福斯诉哈姆伯特”一案中确立的规则和原则被英国法院进一步完善,英国法院对它们作出了很多例外规定,而这些例外规定弥补了上述规则和原则的不足之处。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是在美国得到了全面发展。在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正式确立了“衡平原则”并且准许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的权益,从此以后该项制度就在美国不断被完善并且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经过几百年的实践,该项制度终于被世界所认可,很多没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效仿和借鉴,甚至有的国家在自己的立法领域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程序救济规则。
面对这一制度,我国也是不断地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来探索、建立以及完善我国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早先在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中,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事项,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直在探索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希望通过司法实践来总结经验、思考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属于确立该项制度前的思考和探索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历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迎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拥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自2005年引入该制度以来,其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效力至今十几年以来仍然在不断完善和补强之中,故为了进一步适用社会实务和司法实践,我国又于2016年通过了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1.2建立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自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现以来,其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积极效果都显而易见,不仅成为了中小股东保障自己利益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而且还成为了监督公司、促进公司合法运行的必要机制,因此笔者认为确立并健全该项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具体地来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方面具有监督公司内部人员和抑止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在公司的运营中,这一制度对公司内部人员的业务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了公司内部人员不能滥用职权做出超出业务范围以外与业务相违背、不合法的事情。这样的限制可以监督并督促他们依法行事,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应尽义务或者做了违法的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其不敢滥用职权做出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事。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可以监督公司内部人员、制止他们做出违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保障的作用,即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当公司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公司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时,本来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来挽救公司的利益的,但是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公司可能没有办法以自己的意志提起诉讼,这时候就需要其他人来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来维护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就会成为少数股东保障自己利益的救济武器,这样才能挽回公司的损失和间接保障股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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