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界定(附件)【字数:9094】

摘 要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执行的,需负刑事责任的,并将社会引向具有风险方向的行为。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法》最初引入了建立了单位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分则的相关部分为中心,首次规定了刑法中的单位犯罪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只有从犯罪主体的范围来看,并没有进行单位犯罪的问题深究。因此,在本论文中,我们将分析单位犯罪,并从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源流来探索其内核,从中来确定单位犯罪的界定原则。
Key words:Unit crime; Standard of definiti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 目 录
第一章 单位犯罪的概述 2
1.1单位犯罪的概念 2
1.2单位犯罪的主体 2
1.3单位的范围 3
1.4单位犯罪的特征 5
第二章 单位犯罪的立法概况 7
2.1单位犯罪历史源流 7
2.2单位犯罪国内的立法情况 7
2.3单位犯罪的国外立法情况 8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界定 9
3.1单位犯罪的界定原则 9
3.2单位犯罪与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单位犯罪的概述
1.1单位犯罪的概念
所谓单位犯罪指的是由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执行的,需负刑事责任的,并将社会引向具有风险方向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团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单位,通过研究讨论决定,或代表单位负责人出做的决定,基于单位的利益和追求,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单位法定义务及危害他人而犯下的过失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过失犯罪行为和这种行为是相同的,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这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1]
在我国,对单位犯罪的行为处罚规定也一直在不断深入。1979年,《刑法》只对处罚犯罪行为时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社会组织及社会活动,尤其是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对社会和他人的必然危险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逐渐显示,单位实施的走私、逃税、漏税、税金诈骗等有害的活动和作为其结果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了。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时,首次修改增设了单位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出现在现行《刑法》的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表明,在公司、企业、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的行为中,如果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单位就必须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如果单位犯罪,将对其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如果这个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不同的规定,都将遵照此条款。其中还包括了单位的下层部门和支部。
1.2单位犯罪的主体
1.2.1单位主体的概念
单位一词在日常汉语中的解释十分多样,这里主要指的是组织、团体或部门。在刑法中,“单位”指的是根据法律和规则成立的所有种类的公司、企业、机关、团体、集团及其下属的机构及支部。
社会学上的“单位”外延十分多样,一般都需具有制度组织性,尤其是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中,单位存在有其特定性,主体也会较为特别,所以理应成为研究单位犯罪的一个重点。社会学中,一般的农村合作社,民间企业等,都在这个“单位”之外,但刑法上的定义是远大于社会学上的定义的,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应当更为广泛,所以我们只能在社会学定义基础上,延伸刑法定义上的“单位”。
但是单位无论从何角度定义,都能够确定其是一种社会组织,所以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然是一些加了前缀的社会组织,将其定义外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这些单位犯罪主体内容也较为明确,单位即为因共同利益而按照相应规定所成立的组织。
对于犯罪主体的私人性质的行为,即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目前还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所有的私有财产是个人所有,不应该成为 “单位”属性内的财产,因此,这是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应不限于法律单位的所有权的性质,法律上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并未作出限制,所以理所应当的认为应包括私有性质的单位。作者认为,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视为单位犯罪,因此民间企业等私有性质的单位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1.2.2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几种特殊对象
(1)个体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体承包企业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需要根据承包单位是否在被承包单位中进行资产投资来测定。如果承包企业在投资时的资产存在,此后,承包企业在结果的动作模式的选择上是属于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所以承包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发生分离,这样承包企业的资产属性和单位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没有发生改变的承包公司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单位犯罪罪名处罚。但是,如果实际上无法识别资产投资是承包商提供唯一的商业授权以及唯一的协议,而只是按照合同收取一定的承包手续费,此时实际上是单个的合同方资本操纵的承包企业投入,承包商事业者是独立进行经营事业而所得的个人收入,这种犯罪行为也是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2)海外企业和海外组织能否会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海外的企业和组织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需根据该企业存在的真实合法性与否来判断。如果能够证明该公司和组织是法律允许存在的,那么此时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经过相关机构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材料证明,或海外公司、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正确合理的解释行为人是以单位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或外国企业、组织具有合法存在的主体资格,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就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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