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研究
1目前我国主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国际碳金融体系的构建,本文选取2012-2016年我国全部省份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量数据,通过面板数据模型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对区域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以及对工业产值占比变动的影响。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各地区的单位GDP碳减排量会对区域产业结构变化产生正向影响并促进工业产业经济布局趋于合理。文章最后针对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碳金融市场融资问题,多层次碳交易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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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近几年各个国家重点关注的气候问题已经成为了十大环境问题之首。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等的排放使全球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威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迫在眉睫,碳金融概念随之产生。碳金融市场的出现来自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这两项公约改变了世界各国的共识,将强制性减排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碳金融市场因此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对于碳金融的定义,仍未有一个一致的界定,但表述大体相同,即碳金融是由碳减排和碳交易引起的金融活动。
中国一直被称为“世界工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依赖传统工业支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随之带来的是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环境的不平衡,如果中国的产业结构一直过度依靠传统产业,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恶化不光会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国民的生存环境和未来也会受到威胁。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问题越来越明显,过往研究显示,与环境保护体系稳定的国家相比,环保不足的国家可能会面临经济发展方面的阻碍,因此,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是我国从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必不可少的阶段。本文将通过研究近五年全国各个省份CDM项目的碳减排量以及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分析基于CDM项目的碳金融交易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机制,为我国碳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性建议。
文献综述
(一)碳金融及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碳金融的定义,仍未有一个一致的界定,但表述大体相同,谢怀筑和于李娜(2010)指出碳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企业就温室气体排放权而言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产生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碳金融”则泛指服务于约束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逄锦聚(2012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认为碳金融是由碳减排和碳交易引起的金融活动,对于碳金融的定位,如果是在技术领域和生产领域减少碳排放,那么碳金融就不光是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类金融创新交易,也包括开发低碳项目的各类投资和融资,发展新型碳减排技术的财政支持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活动等。而武魏巍 (2010)对碳金融的定义更为全面,认为碳金融既涵盖传统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信贷业务,也包含与碳排放权联系密切的碳金融衍生品的保值、投机及投资,同时还包括与碳金融市场有关的担保、咨询业务。国内学者不仅对碳金融的概念进行定义,也对它的属性做了探究,从而将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加以区分。逄锦聚(2012)认为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碳排放额而非碳排放权,碳排放额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碳排放额具有明确的商品属性。易霞仔等(2012)则认为碳金融同时具有社会性,准金融性和商品属性,它的社会属性反映在它与金融衍生产品的相似性上,如复杂性,杠杆性等;准金融属性不仅体现在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具备货币性,而且碳交易和碳生产、生活方式也反映出这一属性;商品属性则体现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能源链融通性等方面。乔海曙等(2011)认为,碳金融不但具备普通金融资产性质,即交易中体现的“货币性”,同时还具备金融资源属性及金融功能属性。以上学者对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在各自表述上都有一定区别和特殊性,但总体思路都是将碳金融定位为金融领域内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服务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碳金融属性的研究实质上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扩展,同时也把传统金融与碳金融进行了区分。
由于碳金融的商品属性,在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出现了既定的碳交易机制。韩国文和陆菊春(2014)指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市场体制的产生,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确立了制度依据。杨大光和刘嘉夫(2012)认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主要集中于《京都议定书》引进的CDM项目,在此体制下,碳排放额被当作有价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某一企业的碳排放额越高,其机会成本就越高。在碳排放额交易的收益大于低碳改革的投入成本时,更多的资金会转移到企业内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及以低碳技术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如清洁能源产业。孙立军(2010)认为具有CDM项目良好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可以将CERs( CDM项目减排单位) 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创新形式,可以进一步发展基于CERs的融资租赁方式,展开基于碳排放权的保理业务等。
对于碳交易机制,国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总量交易体系和基准交易体系及各自的典型代表IET和JI、CDM之间。Muller(2009)和Fisher(2001)的研究显示,较短时间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变动较小,两类方案的效果相差不大;Pan(2005)则认为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在成本及效率方面均可以完全取代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且在能源消耗量较大的电力部门优势更加凸显。
(二)碳金融体系发展及其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衔接
与国外学者相比,我国学者对碳交易与产业结构之间影响机制的研究要稍晚一些,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近十年。刘再起(2010)选取了世界上碳金融市场发展最为成熟的7个国家,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他认为大多数行业的发展都会提高碳排放量,但三次产业(农业、工业和服务业) 对增排的影响呈逐产业下降趋势,并认为实现低碳经济的有效模式之一就是调整产业结构。杜莉和李博(2012)认为我国存在的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改善,这致使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仍居高不下,只有调整产业结构,国家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杜莉和丁志国(2012)对欧盟国家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碳金融交易机制能够较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产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该机制能够充分地利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进行战略优化部署,最终推动社会的产业结构调整。杨大光和刘嘉夫(2012)则对我国20062010年基于CDM项目预计碳减排量排名前十的省份进行分析并发现各个省份单位 GDP 的碳减排量对该地区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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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个国家重点关注的气候问题已经成为了十大环境问题之首。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等的排放使全球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威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迫在眉睫,碳金融概念随之产生。碳金融市场的出现来自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这两项公约改变了世界各国的共识,将强制性减排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碳金融市场因此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对于碳金融的定义,仍未有一个一致的界定,但表述大体相同,即碳金融是由碳减排和碳交易引起的金融活动。
中国一直被称为“世界工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依赖传统工业支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随之带来的是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环境的不平衡,如果中国的产业结构一直过度依靠传统产业,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恶化不光会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国民的生存环境和未来也会受到威胁。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问题越来越明显,过往研究显示,与环境保护体系稳定的国家相比,环保不足的国家可能会面临经济发展方面的阻碍,因此,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是我国从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必不可少的阶段。本文将通过研究近五年全国各个省份CDM项目的碳减排量以及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分析基于CDM项目的碳金融交易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机制,为我国碳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性建议。
文献综述
(一)碳金融及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碳金融的定义,仍未有一个一致的界定,但表述大体相同,谢怀筑和于李娜(2010)指出碳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企业就温室气体排放权而言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产生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碳金融”则泛指服务于约束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逄锦聚(2012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认为碳金融是由碳减排和碳交易引起的金融活动,对于碳金融的定位,如果是在技术领域和生产领域减少碳排放,那么碳金融就不光是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类金融创新交易,也包括开发低碳项目的各类投资和融资,发展新型碳减排技术的财政支持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活动等。而武魏巍 (2010)对碳金融的定义更为全面,认为碳金融既涵盖传统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信贷业务,也包含与碳排放权联系密切的碳金融衍生品的保值、投机及投资,同时还包括与碳金融市场有关的担保、咨询业务。国内学者不仅对碳金融的概念进行定义,也对它的属性做了探究,从而将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加以区分。逄锦聚(2012)认为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碳排放额而非碳排放权,碳排放额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碳排放额具有明确的商品属性。易霞仔等(2012)则认为碳金融同时具有社会性,准金融性和商品属性,它的社会属性反映在它与金融衍生产品的相似性上,如复杂性,杠杆性等;准金融属性不仅体现在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具备货币性,而且碳交易和碳生产、生活方式也反映出这一属性;商品属性则体现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能源链融通性等方面。乔海曙等(2011)认为,碳金融不但具备普通金融资产性质,即交易中体现的“货币性”,同时还具备金融资源属性及金融功能属性。以上学者对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在各自表述上都有一定区别和特殊性,但总体思路都是将碳金融定位为金融领域内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服务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碳金融属性的研究实质上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扩展,同时也把传统金融与碳金融进行了区分。
由于碳金融的商品属性,在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出现了既定的碳交易机制。韩国文和陆菊春(2014)指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市场体制的产生,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确立了制度依据。杨大光和刘嘉夫(2012)认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主要集中于《京都议定书》引进的CDM项目,在此体制下,碳排放额被当作有价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某一企业的碳排放额越高,其机会成本就越高。在碳排放额交易的收益大于低碳改革的投入成本时,更多的资金会转移到企业内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及以低碳技术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如清洁能源产业。孙立军(2010)认为具有CDM项目良好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可以将CERs( CDM项目减排单位) 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创新形式,可以进一步发展基于CERs的融资租赁方式,展开基于碳排放权的保理业务等。
对于碳交易机制,国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总量交易体系和基准交易体系及各自的典型代表IET和JI、CDM之间。Muller(2009)和Fisher(2001)的研究显示,较短时间内,企业的生产能力变动较小,两类方案的效果相差不大;Pan(2005)则认为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在成本及效率方面均可以完全取代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且在能源消耗量较大的电力部门优势更加凸显。
(二)碳金融体系发展及其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衔接
与国外学者相比,我国学者对碳交易与产业结构之间影响机制的研究要稍晚一些,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近十年。刘再起(2010)选取了世界上碳金融市场发展最为成熟的7个国家,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他认为大多数行业的发展都会提高碳排放量,但三次产业(农业、工业和服务业) 对增排的影响呈逐产业下降趋势,并认为实现低碳经济的有效模式之一就是调整产业结构。杜莉和李博(2012)认为我国存在的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改善,这致使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仍居高不下,只有调整产业结构,国家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杜莉和丁志国(2012)对欧盟国家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碳金融交易机制能够较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产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该机制能够充分地利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进行战略优化部署,最终推动社会的产业结构调整。杨大光和刘嘉夫(2012)则对我国20062010年基于CDM项目预计碳减排量排名前十的省份进行分析并发现各个省份单位 GDP 的碳减排量对该地区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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