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从提出到确立为一项规范的制度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沉淀。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近年来,我们国家有关于财产保全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日益频繁,民事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该制度也是我国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它的出现弥补了讼诉救济中的不足,它也是解决民事纠纷和保障权益的有效方式。正是由于它的这种优越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很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立法。和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不管是在制定方面还是实施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其功能也并不能的正常发挥出来。财产保全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不同,能够有效的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私权。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职能就是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够实现,要想解决当前“执行难”的困境,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要让财产保全的功能更好的发挥出来。然而,我认为 ,我们对其制度的研究还有待深化。本文将从具体案例的实践操作中找出并归纳财产保全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缺陷,充分的学习和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汲取养分,并借鉴国外完善的立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改进和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
目 录
引言1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2
1.1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2
1.2财产保全制度的特征 2
1.2.1实质上的附属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 2
1.2.2紧迫性2
1.2.3临时性3
1.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性质与功能 3
1.3.1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性质 3
1.3.2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功能 4
第二章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2.1财产保全的启动程序与执行 6
2.1.1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 6
2.1.2财产保全的执行主体 6
2.1.3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6
2.2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规定 7
2.3财产保全的救济方式 7
2.3.1民事保全裁定错误的赔偿 7
2.3.2对案外第三人错误保全裁定的撤销 7
第三章 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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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地区财产保全制度的有关规定 8
3.1英国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 8
3.2德国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 8
3.3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 8
第四章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10
4.1改进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10
4.1.1明确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10
4.1.2明确财产保全的执行主体10
4.1.3明确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10
4.2明确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10
4.3明确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11
4.3.1被申请人的救济程序11
4.3.2第三人异议程序的建立11
结语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引言
民事财产保全制度是程序中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它可以弥补事后诉讼救济不足,相比于国外立法,当前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尚不完善,其功能也并不能的正常发挥出来。财产保全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不同,能够有效的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私权。我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的不断的向外流露。还有就是民事保全制度过于形式化,注重强调于原则规定,因此在实际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出其自身的优势。所以这就需要执法者在实际的过程中,以实际的操作经验为基础,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换句话说,当前,我国的财产保全程序在其制度的规定上缺乏创造性,有待于深入的研究,本文在研究之初,收集了大量的关于保全制度的国内外相关资料,并查阅了大量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文献,结合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分析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经过一系列的逻辑分析,进一步的总结出一些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方法,从而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题,也是维护我国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方式。“但从现实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该制度并不能被当事人及时的使用,并且有些地区的法院在实施该制度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1.1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实施财产保全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是一种具有临时性的法律制度。当债权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以后,一旦欠款人对争议性财产进行了不当处理,导致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受到阻碍或者没办法继续执行,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债权方依法向法院申请,或者是法院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为了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资金冻结手段。
1.2财产保全制度的特征
1.2.1实质上的附属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民事保全制度进行了强调,并且将其作为独立部分进行了规定,其有着自身独特的程序,并且设置了专门的启动条件,当一个案件符合其适用标准时,该制度才会被使用。从它本身的意义上来说,它的的最终存在 价值就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权益,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它不能直接的将争议解决,主要是在案件中于法律规定一起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价值。在案件执行的具体过程没有开始之前,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超过这个限制,那么提出的申请无效。
1.2.2紧迫性
随着经济的而不断发展,人、社会以及经济之间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社会关系比以往要复杂的多,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法院也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角色。为了能够展现出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将案件真实情况挖掘出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我们国内针对案件实施了初审、二审和终审制度,但是前面两者的程序较为复杂,在取得终审判决的最终结果之前存在很多的变动因素,让人们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所以建立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有较大的紧迫性,这种紧迫性是在我国案件审理程序中产生的。在案件被提起诉讼以后,被告人为了保全这些争议性财产,往往会提前将其进行转移处理,而原告为了保全这些财产,向法院申请对这些财产采取措施,让财产保全的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所以,紧迫性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又一特征,原告应该及时的对财产保全提出申请,而法院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对争议性财产进行保全。
1.2.3临时性
财产保全制度是,在法院接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后,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而做出的临时性裁定。这种临时性的裁定和最终的判决相比,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在案件中没有既判力。以当前来看,现在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事前预防维护权益,而不是事后赔偿损失,”。出于保护权利的紧迫性,财产保全裁定和执行只需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措施”。从这些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所做出的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也就是说,法院在接收了申请人的申请以后,由于申请是单方面的,法院在申请人陈述完申请理由以及审阅过申请原因时,通过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法院预计申请人的胜率较大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保证,即可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1.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性质与功能
1.3.1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性质
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应当定义为强迫性保护措施,而另一种观点将财产保全定义为一种诉讼的具体过程。关于财产保全性质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第一种说法认为财产保全在意义上来说其性质带有强迫性。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呈反相关。也就说侧重于效率。那么就无从表现出公正。而你需要体现出法律的工作,就要大量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性质是诉讼的具体过程,我国法律赋予了人们权益平等,以此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利益,如果谁能出具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外,,我的观点是,将诉讼程序规定为财产保全的性质最为恰当。在理论界,日本和德国分别将民事保全划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由此,我们能够发现,将民事保全性质规定为诉讼程序得到许多国家立法上的认可,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它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它并不是强迫性的方式。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由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共同组成的,财产保全程序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裁定方式,它不是具体的执行方式,也不是审判程序。”所以该项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立性的特点。据了解最早的针对财产保全制度制定为单项法律的国家是日本。我们国内也在很久之前将财产保全纳入到了普通程序当中,至今在总则内也可以发现其踪迹,它能够移动的重要原因是,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强调它的独立性,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程序的地方。通过仲裁解决我们可以解决信用和债务纠纷的问题。在此期间,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需要的申请。实际应用中具体到某一程序,财产保全制度是程序当中的一部分,是无法和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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