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摘 要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应用广泛,特别是在消费合同中更为常见,因条款由经营者预先制定,极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交易的快捷和标准化正是由格式条款的产生所带来的,同时也难以幸免地破坏了合同自由,因此各国均以立法方式限制格式条款的使用。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入手,研究分析现有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并探讨如何完善现有规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让格式条款在各类商业交易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目 录
第一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概述1
1.1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
1.2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1
第二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
2.1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3
2.2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3
2.3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3
第三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5
3.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5
3.2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不足 5
第四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完善7
4.1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立法规制 7
4.2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7
4.3健全行政规制体系 7
4.4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概述
1.1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消费合同是与民生紧密联系的一种民事合同。它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目的,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相比,消费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消费合同在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发生。人们要想生存,离不开衣食住行,而这些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购买,因此消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二是消费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在一般的消费合同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往往消费者的权益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作为经营者往往更注重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消费合同有两个特定的主体,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是消费合同具有口头性。绝大多数消费合同都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口头合同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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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往往没有直接的证据。四是消费合同标的额小。一般来说,消费合同大多数都是小额的标的,当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怕麻烦,往往默不作声,不了了之。五是内容的特殊性。消费合同在内容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占据有利位置的产生经营者提出了特殊的义务,或者注重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给与其特殊的权利。
1.2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也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英国称为“格式合同”,法国称为“附和合同”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 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经常被人们混为一谈。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格式条款包含在格式合同当中,所以二者不能够划上等号。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预先制订。格式条款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制订的。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自行拟定合同条款。二是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在格式合同签订之前,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多提供的是无差别的服务或商品,所以制定方预先制订格式条款能使交易时间减少,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对人没有预先参与制订合同条款,无法完全表达其全部意愿。三是内容的定型化。格式条款广泛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改变而改变。主要有两个含义:其一,格式条款广泛的使用,相对人只能全盘肯定或者说全盘否定合同的内容,除非出现对制定方不利的情况时制定方会同意修改,否则免谈。其二,在格式条款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地位固定。而在订立普通合同的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的地位是可以发生变动的。四是相对人的附和性。由于在格式条款订立时,订立方往往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济组织,相对人并没有预先参与条款的协商制订,其全部意愿并没有得到充分表达,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全盘肯定或者否定合同的内容,别无他选。
第二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2.1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要想更好地执行行政法规和司法法规,首先要确立的就是立法法规,而在普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实体法往往被人们认为是与格式条款最相适应的规制。因此,很多国家都予以认可。格式条款从制定上来说就存在一定的不足,而立法就是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来使得格式条款更加完整,其中人们从法律上对格式条款的补充大致上有下面几种方式:
第一,追溯到民法通则,其中对格式条款用普通法来予以确定,但是据我所知,普通法规定的一般简明扼要,只起到一个提纲的作用,要想完善,只能通过法条数量的增减,无法实现质的转变。
第二,通过制定特别法从而实现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前的法律越来越不能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对原有法律的创新与补充,从而更大限度的发挥特别法的功能。当代格式条款的应用频繁,已经成为每个行业的首选。格式条款具有的标准性、严格性、权威性、便捷性等特征使得其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应用尚未成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格式条款也成为特别法中难以缺少的一部分。
2.2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格式条款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存在各种不完善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途径,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格式条款中的不公正现象,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格式条款的订立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因此存在滞后性,有时候甚至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要想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的效力,依靠单一的法律规制是行不通的,必须与其他的解决方式相结合。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途径相对比较简单。首先,要预先制定格式条款;其次,是将格式条款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中;最后,就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能对格式条款有法律上的认识,双方自愿履行格式条款中的具体内容。
2.3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为了尽可能解决不公平的问题,各国对其有了很多特别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规制可以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事先审查制。即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格式条款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其中有对订立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二,事先协商制。订立格式条款之前由消费者和工商业者共同协商,争取双方利益最大化,也能避免由于订立合同考虑不周造成的损失。
目 录
第一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概述1
1.1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
1.2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1
第二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
2.1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3
2.2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3
2.3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3
第三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5
3.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5
3.2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不足 5
第四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完善7
4.1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立法规制 7
4.2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7
4.3健全行政规制体系 7
4.4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概述
1.1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消费合同是与民生紧密联系的一种民事合同。它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目的,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相比,消费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消费合同在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发生。人们要想生存,离不开衣食住行,而这些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购买,因此消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二是消费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在一般的消费合同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往往消费者的权益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作为经营者往往更注重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消费合同有两个特定的主体,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是消费合同具有口头性。绝大多数消费合同都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口头合同形式进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往往没有直接的证据。四是消费合同标的额小。一般来说,消费合同大多数都是小额的标的,当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怕麻烦,往往默不作声,不了了之。五是内容的特殊性。消费合同在内容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占据有利位置的产生经营者提出了特殊的义务,或者注重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给与其特殊的权利。
1.2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也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英国称为“格式合同”,法国称为“附和合同”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 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经常被人们混为一谈。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格式条款包含在格式合同当中,所以二者不能够划上等号。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预先制订。格式条款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制订的。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自行拟定合同条款。二是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在格式合同签订之前,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多提供的是无差别的服务或商品,所以制定方预先制订格式条款能使交易时间减少,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对人没有预先参与制订合同条款,无法完全表达其全部意愿。三是内容的定型化。格式条款广泛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改变而改变。主要有两个含义:其一,格式条款广泛的使用,相对人只能全盘肯定或者说全盘否定合同的内容,除非出现对制定方不利的情况时制定方会同意修改,否则免谈。其二,在格式条款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地位固定。而在订立普通合同的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的地位是可以发生变动的。四是相对人的附和性。由于在格式条款订立时,订立方往往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济组织,相对人并没有预先参与条款的协商制订,其全部意愿并没有得到充分表达,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全盘肯定或者否定合同的内容,别无他选。
第二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2.1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要想更好地执行行政法规和司法法规,首先要确立的就是立法法规,而在普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实体法往往被人们认为是与格式条款最相适应的规制。因此,很多国家都予以认可。格式条款从制定上来说就存在一定的不足,而立法就是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来使得格式条款更加完整,其中人们从法律上对格式条款的补充大致上有下面几种方式:
第一,追溯到民法通则,其中对格式条款用普通法来予以确定,但是据我所知,普通法规定的一般简明扼要,只起到一个提纲的作用,要想完善,只能通过法条数量的增减,无法实现质的转变。
第二,通过制定特别法从而实现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前的法律越来越不能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对原有法律的创新与补充,从而更大限度的发挥特别法的功能。当代格式条款的应用频繁,已经成为每个行业的首选。格式条款具有的标准性、严格性、权威性、便捷性等特征使得其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应用尚未成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格式条款也成为特别法中难以缺少的一部分。
2.2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格式条款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存在各种不完善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途径,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格式条款中的不公正现象,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格式条款的订立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因此存在滞后性,有时候甚至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要想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的效力,依靠单一的法律规制是行不通的,必须与其他的解决方式相结合。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途径相对比较简单。首先,要预先制定格式条款;其次,是将格式条款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中;最后,就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能对格式条款有法律上的认识,双方自愿履行格式条款中的具体内容。
2.3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为了尽可能解决不公平的问题,各国对其有了很多特别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规制可以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事先审查制。即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格式条款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其中有对订立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二,事先协商制。订立格式条款之前由消费者和工商业者共同协商,争取双方利益最大化,也能避免由于订立合同考虑不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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