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摘 要一直以来,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认定方面的问题,学者们都是意见相左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本罪的司法认定进行论述是一个很有理论意义的选题,值得进一步的研讨。本文总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笔者开始是通过美国、日本及中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进程,对其概念及特征作出了概括,并且分析了罪名设立的必要性及意义。再是由于对于本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刑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笔者也据此而总结归纳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观点,并作出了自己对于本罪的客体和主观方面的见解。判定本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尺度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笔者在文中对此作了浅显的论述。因为我国对于“重大损失”没有统一的司法认定,所以产生了一定的司法阻碍。另外,本罪的认定方面一直有不同的声音,笔者在文中就几个易混淆的点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进行了区分,同时简要对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就目前我国立法在本罪的还不够完善的地方,简要说了下自己的建议。本文的重点是在于对司法认定过程中屡次产生的争议及认定的困难方面进行分析。如刑法学界对于本罪客体、主观方面的争议,“重大损失”的确定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与他罪的区别等等。从而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根据本罪现存司法认定争议,提出完善建议。
Key words: trade secrets; crime of infringing upon trade secrets; great loss目 录
第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1
1.1商业秘密 1
1.2侵犯商业秘密罪 1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
2.1客体要件 2
2.2客观要件 3
2.2.1行为方式 4
2.2.2犯罪结果 4
2.3主体要件 5
2.4主观要件 5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7
3.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7
3.2.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 7
3.2.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 8
第四章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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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9
4.2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1.1商业秘密
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科技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
商业秘密的立法可以呈现在各个国家的法律条例中。譬如美国,关于它的立法保护可以延伸到1939 年。他们出版了法律性文献《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该法律评述在商业秘密的含义方面首次有了一个比较统一的说法:用在商业方面的图纸、模型、配方、装置或信息汇编,并且能给人机会,使得一些不知晓或者没有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对手,在竞争上能够更具有获取利益的优势。后来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做了进一步的界说,主要是反映在第二份法律文献《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紧接着是第三份文献——《反经济间谍法》(EEA)。它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对来讲广泛些,它不仅包括无形的还包括有形的资料,其构成要件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持有的资料信息,做过了一个有效的秘密措施,二是该份资料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且不为公众周知。
日本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比较早,但开始是草案。后直至《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经过秘密管理的对经营生产活动有用并且不为公众所得知的技术上的信息和经营方面信息”为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得知(非公知性);(2)被作为秘密管理的对象(秘密管理性);(3)有利于经营活动(有价值性)。这是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治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应该具备几个要素。
在中国,商业秘密曾以“独门绝技”、“祖传秘方”、“秘笈”等形势在民间流传,那时人们就意识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能够被其他人知晓,只是当时人们对法律没有个系统的认识,商业秘密尚未有立法保护。后慢慢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有了逐渐系统的立法。后于1997年,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比较明确且单独的规定,而不是将该罪划分为反不正当竞争犯罪。至此,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呢,也自然而然就变得清晰起来。商业秘密具备着秘密性、保密型、信息性、实用性、价值性五个特征,这几个特征有着比较强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都是不能够缺少的,只有所有特征具备了,才能构成所谓的“商业秘密”。
1.2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进行终极保障的重要体现。”从1991年商业秘密法律术语的初度提出,再到《刑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的单独设立,可以看到,其设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浅到深,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真空性造成的珍宝流失,技术失传,所以才越发的体现了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有必要的。
立法者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也应当是考虑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社会破坏性之大。它与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一样,在其手段上更加的具有隐蔽性以及专业性。单独的民事立法已经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刑事立法,进行刑事惩罚才会对罪犯有一定的威慑性,从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进一步发展与蔓延。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素
2.1客体要件
一般来说,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中,可将其分为一般客体、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三种。我国刑法学界对本罪同类客体是有着相对共同的认识。但是对于它的直接客体,理论界声音不同,具有很大的都争议。总的来说,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种是简单客体之说,另一种是复杂客体。
站在简单客体阵营一边的,持有下面几个看法:
第一种看法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第二种观点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以及合法权益。
第三种看法以为,本罪的客体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
第四种观点以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第五种观点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的专有权。
第六种观点以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包括着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人所享有的使用权。
复杂客体说阵营的观点就更为复杂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观点是,本罪不光是侵犯到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等。
第二类观点是,本罪不光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还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经济秩序、竞争秩序、市场运行秩序等。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无所谓复杂客体或者简单客体,都反映出了本罪的客体特征,对我们于本罪的了解有相应的帮助,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就笔者个人而言,较倾向于简单客体阵营的第六种看法。跟其他的几种说法相比较,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最为合理和妥当的。既能总体归纳商业秘密权的各项内容,还能与立法所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复杂客体一说认为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等本罪为犯罪客体。然而它可否作为直接客体,笔者认为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
2.2客观要件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条件等,是犯罪构成的决定因素,缺一不可。
2.2.1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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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1
1.1商业秘密 1
1.2侵犯商业秘密罪 1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
2.1客体要件 2
2.2客观要件 3
2.2.1行为方式 4
2.2.2犯罪结果 4
2.3主体要件 5
2.4主观要件 5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7
3.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7
3.2.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 7
3.2.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 8
第四章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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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9
4.2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1.1商业秘密
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科技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
商业秘密的立法可以呈现在各个国家的法律条例中。譬如美国,关于它的立法保护可以延伸到1939 年。他们出版了法律性文献《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该法律评述在商业秘密的含义方面首次有了一个比较统一的说法:用在商业方面的图纸、模型、配方、装置或信息汇编,并且能给人机会,使得一些不知晓或者没有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对手,在竞争上能够更具有获取利益的优势。后来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做了进一步的界说,主要是反映在第二份法律文献《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紧接着是第三份文献——《反经济间谍法》(EEA)。它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对来讲广泛些,它不仅包括无形的还包括有形的资料,其构成要件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持有的资料信息,做过了一个有效的秘密措施,二是该份资料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且不为公众周知。
日本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比较早,但开始是草案。后直至《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经过秘密管理的对经营生产活动有用并且不为公众所得知的技术上的信息和经营方面信息”为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得知(非公知性);(2)被作为秘密管理的对象(秘密管理性);(3)有利于经营活动(有价值性)。这是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治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应该具备几个要素。
在中国,商业秘密曾以“独门绝技”、“祖传秘方”、“秘笈”等形势在民间流传,那时人们就意识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能够被其他人知晓,只是当时人们对法律没有个系统的认识,商业秘密尚未有立法保护。后慢慢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有了逐渐系统的立法。后于1997年,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比较明确且单独的规定,而不是将该罪划分为反不正当竞争犯罪。至此,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呢,也自然而然就变得清晰起来。商业秘密具备着秘密性、保密型、信息性、实用性、价值性五个特征,这几个特征有着比较强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都是不能够缺少的,只有所有特征具备了,才能构成所谓的“商业秘密”。
1.2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进行终极保障的重要体现。”从1991年商业秘密法律术语的初度提出,再到《刑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的单独设立,可以看到,其设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浅到深,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真空性造成的珍宝流失,技术失传,所以才越发的体现了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有必要的。
立法者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也应当是考虑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社会破坏性之大。它与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一样,在其手段上更加的具有隐蔽性以及专业性。单独的民事立法已经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刑事立法,进行刑事惩罚才会对罪犯有一定的威慑性,从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进一步发展与蔓延。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素
2.1客体要件
一般来说,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中,可将其分为一般客体、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三种。我国刑法学界对本罪同类客体是有着相对共同的认识。但是对于它的直接客体,理论界声音不同,具有很大的都争议。总的来说,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种是简单客体之说,另一种是复杂客体。
站在简单客体阵营一边的,持有下面几个看法:
第一种看法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第二种观点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以及合法权益。
第三种看法以为,本罪的客体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
第四种观点以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第五种观点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的专有权。
第六种观点以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包括着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人所享有的使用权。
复杂客体说阵营的观点就更为复杂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观点是,本罪不光是侵犯到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等。
第二类观点是,本罪不光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还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经济秩序、竞争秩序、市场运行秩序等。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无所谓复杂客体或者简单客体,都反映出了本罪的客体特征,对我们于本罪的了解有相应的帮助,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就笔者个人而言,较倾向于简单客体阵营的第六种看法。跟其他的几种说法相比较,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最为合理和妥当的。既能总体归纳商业秘密权的各项内容,还能与立法所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复杂客体一说认为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等本罪为犯罪客体。然而它可否作为直接客体,笔者认为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
2.2客观要件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条件等,是犯罪构成的决定因素,缺一不可。
2.2.1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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