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 要自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正式列入我国的司法体制。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和判决效果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仍旧是较为新颖的制度,相关的理论解释与制度实践仍存在不少困难。本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申请制度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区别,进而从主体定位、程序定位、防止滥用、证据收集、法官回避等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缺陷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 1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1
1.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讼的区别 2
1.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意义 3
第二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5
2.1主体定位不明 5
2.2程序定位不明? 5
2.3案外人滥用权利救济制度的问题? 6
2.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证据收集问题 6
2.5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心理接受度问题 6
第三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8
3.1明确主体定位 8
3.2明确程序定位 8
3.3严格规范撤销之诉的审查规则 9
3.4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证据材料收集制度 10
3.5明确审理回避制度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随着我国人民法制观念的加深,诉讼的法律效力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理解,同时也被一些恶意分子进行利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其中恶意诉讼主要包括:骚扰型诉讼、诉讼欺诈、滥用诉权。虚假诉讼主要包括:诉讼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在全国各例中当事人伪造证据而诉讼成功的就很多,而这些诉讼大都是建立在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的。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来对该情况进行补救和预防,虽然司法制度上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但事实证明案外人申请再审并不能有效解决这类案件中第三个合法权益救济上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出台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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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的程序,来保护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是法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问题,通过对案外第三人提供一个申请撤销原生效的法律文件的机会,来对虚假诉讼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1]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主要有201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92条到第300条所规定的专门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和司法工作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并不准确也并不充分,有必要进行详细阐述。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观念发展的结果,针对的是在诉讼中不尊重法律程序的行为。事实上,为了抑制一些恶意诉讼,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改,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规定没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原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调查显示,在2013年施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来,通过撤销之诉申请的少之又少,这并不能简单的将之归类为我国虚假诉讼的数量少,而更应该注意到人们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和运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当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且已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可简单释义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裁定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变更生效裁定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界还普遍存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认识和解读分歧。
1.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讼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可以针对虚假诉讼的恶劣结果进行补救的有三种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这三者之间存在哪些重合又有哪些冲突,是否可以废止哪一个而只运用另外两个制度呢,这就要从三者的区别来论述。这些区别决定了三者中并不能完全重合,只有将三者的关系理顺才能做到这三者的有效选择。
1.2.1从司法性质上来说,三者性质都不相同
从司法性质上来说,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之诉,只针对执行程序,与原判决、裁定、调解没有关系。案外申请再审是一种判断监督,是一种再审性质的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是一种救济性质的新诉。
1.2.2从主体范围上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范围更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前两个概念所说的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之人,案外人的范围大于第三人。
1.2.3从客体范围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更广
从客体所针对的范围来说,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再审所针对的只有物权,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涉及的客体只不仅是物权,还包括人身关系等民事关系性权利。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案件一般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却并不一定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
1.2.4从针对对象来说,三者都不相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强制执行中的标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所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中所涉及的标的。[2]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只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并不涉及标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保护期间要求在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再审时效之内,且要求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期限为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属再审监督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期间则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的六个月内,属参加权利的补审之诉。同时保护期间的起算点的不同,相比起来,后者所保护的时间更长。
1.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意义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成了一个最常见的利用司法权威性的恶劣行为,据调查,在2012年2月到3月的两个月中,东莞三院就先后接到了近55例恶意诉讼,大多集中在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如通过虚假诉讼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借助虚假诉讼将抽逃出资金的行为“合法化”;制造虚假诉讼节省汇费、稀释债务等。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也涉及多个方面,而逐渐增多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带来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思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比较特殊、非正常的补救方式。其特殊性是在于对原先裁判的判断力的质疑和挑战。按照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只有审判监督程序。[3]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运用的过程中,只要有效的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并且用适当的手段来避免该方式被不法滥用,就能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为例,已发现的2013年所承办的虚假诉讼就有23起,涉案标的达到1.2亿。其中各种虚构巨额借款、捏造虚假合同、伪造证据、贿买假证人、虚构法律关系等行为都是造成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等的主要原因,而这些受到虚假诉讼损害利益的案外第三人在面对已效的错误判决时,可以利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范围又过分狭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纷纷将国外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进行分析理解,试图将之移植到我国的司法体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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