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

摘 要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当下,同一合同却出现多方支付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多方支付导致的交易复杂化和风险环节增多的问题,因此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使得交易支付去繁化简。可转让信用证本质是一种为中间商贸易提供信用基础的方式,以避免第一受益人的资金或是其转让行信用额度的消耗。可转让信用自出现以来,使用范围甚为广泛,主要集中在国际市场上的转口和中间贸易。而正是在其应用过程中,其制度背后所隐藏的风险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我将在本文中重点针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研究其应用中由于法律地位受限而可能遭遇的风险和预警应对等措施,特别是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受益人保障问题。在国际市场上,第二受益人往往是供应商,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应当有着客观合理的认知,规避风险,灵活利用。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2 文献综述 1
1.3 研究方法 4
第二章 可转让信用证对两类受益人保障程度比较 5
2.1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5
2.2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一受益人的保障 5
2.3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6
第三章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8
3.1两种信用证的差异 8
3.2 案例分析 10
第四章 如何提高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12
4.1信息资信情况的查证 12
4.2用背对背信用证替代 12
4.3谨慎审核信用证,防止陷阱条款 12
4.4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 13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所谓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即在进口商的授意之下开证银行开出的指明原信用证受益人可将信用证上的款项任意处分转移至非出口商的其他人(即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此时交付货物和取走款项的权利移转至第二受益人。简而言之,即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受让者成为了第二受益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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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者即原信用证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在实务操作中,出让者往往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中间商,而受让者则为供应商。可转让信用证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核算流程,它实现了资金和信用额度的零占用,同时也可以隔离供求双方,将交易范围拓宽。然而,必须认识到的一点是,尽管受益人能够凭借可转让信用证取得诸多灵活交易的便利,但是其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并且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遭遇风险后维权也十分困难。故而针对可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且具备一定实务操作意义的。
1.2文献综述
1.2.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在可转让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货物移转流程。事实上,当原证申请人提取货物时,该货物的发出者并非与其订立合同的原信用证受益人,而是可转让信用证中的受让人,即实际出货商。这就导致了进口商无法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对于其资信情况更是无从审核,货物质量风险急剧升高。这也是在实务操作中,进口贸易慎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重要原因。
关于这一点,不同的专家学者还有不同的看法,笔者选取了以下几种主要学说:
在玛丽看来,首先,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具流程主要是第二受益人出具单据交由转让行,转让行在确认无误后通知原信用证受益人进行换单,而换单的所有单据都将发还转让行,且与原证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移转至开证行。这也使得某些业内人士认为只要转让行能够对于换单后的单证进行严谨的审核,那么风险几乎是不存在的,对于尤为关键的第二受益人所呈递的原始单据审核环节十分 轻视,甚至于直接忽略,这无疑是一大风险漏洞。其次是当单据中出现内容差异时,无论这一差异能否被出让人所认可,转让行应当先于通知受让人进行单据内容校对修正,所谓通知出让人进行退单或改单裁决,应当是在这一环节进行之后。最后则是信用证的责任归属问题,尽管单据明确标明了应当是收货为先而支付为后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行的责任推卸,事实上,无论是出让人、受让人还是转让行,都应当为其在贸易活动中的过失承担责任。
柴晔(2006)则于其某一专业论著中明确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中两个环节中可能隐藏的问题,一是出让人在换单时如果故意为之使得单据出现了内容变动从而导致开证行拒绝给付的问题;一是出让人与开证申请人间有客户关系和换单的可能,因此替换正点单据以给付来胁迫受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所以他认为,在转口贸易中,国内企业对于中间商的资信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慎的考证,规避可能存在的人为风险。
林孝成(2005)则在他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中的受让人法律地位问题分析文献中谈到,首先可转让信用证的受让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资信,事实上,受让所承担的是从出让人开出的单据有误、转让行遗失单据乃至各类可能使得开证行延期乃至拒绝给付风险。但纵观这些风险类别,不难发现基本都不是由受让人自身导致的。其次则是受让人进行资金流转的问题,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受让人在出口地银行的资金流转也是受到一定桎梏的。
而陈强(2005)在对第二受益人法律权益保护进行研究时,援引了新加坡的相关案例进行佐证,认为开证行对于第二受益人承担提交单据后的给付、能够致使第二受益人遭受损失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变更和撤销应当先由第二受益人允准、转让行对于第二受益人应当负担一定义务,第二受益人对于第一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免责。
隋春艳(2007)学者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评价是,尽管其应用过程中风险隐患环节良多,且有待完善,但是在国际贸易日趋繁多的今天,无论是中间商还是出口商都是难以完全摒弃这种核算手段的。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进行可转让信用的使用风险的要点普及,促使其充分了解可转让信用证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予以适当的规避和应对,确保企业资金与货物的安全,同时促进出口产业繁荣。譬如第一受益人应当呈递银行保函、转让行责任倾斜更多等等。
此外,张燕平(2011)对于信用证的看法更加别出心裁,他认为信用证的流转与欺诈是一体的,信用证应用的广泛也会导致欺诈风险的急剧上升。事实上,国际贸易市场上就有相当多的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来骗取银行给付,置合同于不顾。而对于开证行来说,其追索能力近乎于无,因此银行也需要从各个业务审核环节提升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预防。
1.2.2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对策的研究
郭竞(2000)提出的风险规避办法是第二受益人在进行提单条款签订时应当尤为谨慎,特别是针对发货条款,应当是由发货人或是银行的要求而进行的,对于记名提单应用应当有所警惕,主要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倾斜十分明显,基本主要都是由第二受益人承担,此外对于中间商的信誉审核也是十分关键的,这都是确保第二受益人不至遭遇钱货两空的状况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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