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研究(附件)【字数:9561】

摘 要目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检察监督职能日益加强,但其履职途径狭窄、部分工作于法无据制约了环保检察监督职能,环境污染问题未根本好转。因此本文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展开探索,分析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实施现状,发现其运行困境,并对此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希望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有所作用。
目 录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概述 1
1.1概念 1
1.2监督对象 1
1.3基本要求 1
1.4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实施现状 4
2.1通过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经济发展 4
2.2通过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捍卫环境基本人权 4
2.3通过刑事司法,打击环境犯罪 5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运行困境 7
3.1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7
3.2职能途径相对单一 7
3.3与环境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8
3.4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困难 8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思路 9
4.1健全检察机关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9
4.2探索拓展环境保护检察途径 9
4.3完善衔接机制 10
4.4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概述
1.1概念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检察机关履行其检察和监督职能,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相关环保部门不作为、滥用职权等渎职贪腐行为。
1.2监督对象
检察机关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监督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就是监督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要加强打击各种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活动。有些地方为了提升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如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活动越来越多。二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行政违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犯罪行为,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贪污腐败和失职行为等。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起到有效预防和制约作用,环保执法工作才能得以正常运行。三是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不干涉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案件再审抗诉的,或是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且没有合适的人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有所作为,主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人民和国家利益。
1.3基本要求
首先,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当运用法律赋予其的职能和权利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和规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还应当依法查办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利用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渎职犯罪行为。依法采取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法定手段监督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法律行为的、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自然人或法人。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积极改正,端正工作态度,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以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避免留下环保事故隐患。法院判决有误的,应当加强审判监督并且依法抗诉。通知办案单位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而未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
其次,研究和运用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因为人们的法律和环境意识都没有到达一定的高度,如果受害公众代表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会有很多障碍。并且生态环境在遭受到破坏以后,其后果和影响在短期内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受害群众的范围也因此很难确定,最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这在法理上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法治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所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选择即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公益组织等开展诉讼应当被检察机关监督和鼓励,但如果发生影响恶劣的环保事故,环保部门又怠于提起诉讼,这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最后,做好环保法的宣传工作,加强环境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之下,使其具有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鲜明特征,为人民和社会服务也是其职责所在。检察机关不仅要做到依法履行职能,还要把法治宣传与环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结合,使环保法更加深入人心,督促环保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以减少环境职务犯罪行为。
1.4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原则。我国产业经济机构偏重、“双高: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偏快、能源资源消耗偏高、执法监督力度偏软、环保投入比例偏低、环境责任意识偏弱,导致当前主要的环境介质受到严重污染,水污染是重中之重。环境问题具有时空易变性、权益侵害的多维性及其发展的潜在性、流动性、复杂性,使人类很难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很难及时发现。因此,要履行好环境保护检察职能,需要全面认识环境对于人类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
二是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开展与政府环境政策取向密切相关。从根源上说,资源绝对匮乏不是造成环境稀缺的唯一因素,有时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不可兼顾的,于是产生的另一因素便是社会有意识的选择,使得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不可避免,社会不会为此而舍弃有益于其发展的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局部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检察机关执法还要综合考量公共政策的变化和社会风气的转换,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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