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出口退税对江苏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出口退税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1
2.1 出口退税的概念 1
2.2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1
3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现状 2
3.1 出口退税政策形成阶段(1985-1993年) 2
3.2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阶段(1994年一2003年) 3
3.3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阶段(2004年至今) 3
4 我国出口退税变动存在的问题 4
4.1 政策频繁变动可能导致目标难以实现 4
4.2 出口退税政策可能制造假象 4
4.3 出口退税征退脱节,管理有待提高 5
5 出口退税对江苏出口影响的分析 5
5.1 江苏省出口贸易概况 5
5.2 当前出口退税对江苏出口的影响 9
6 促进江苏出口稳定增长的对策 16
6.1 优化、扩大出口主体 16
6.2 优化江苏外贸出口区域 17
6.3 优化企业贸易方式 18
6.4 实施出口品牌战略 19
结论 20
致谢 21
参 考 文 献 22
1 引言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返还其在国内生产流通中的有关税项。加入WTO以来,我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对外贸易额不断增长,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而江苏作为我国的经济强省,其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容小觑。江苏进出口商品贸易总额从2001年来首破5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直线上升,增长趋势极强[1]。
出口退税政策从1985年恢复以后,在扩大出口、维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作用巨大。随着时间的增长,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宏观目标也不断变化,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分析出口退税先要了解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再结合具体的背景进行分析。在国家政策的背景下,为保证江苏出口健康发展,优化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以迎接经济复苏后的需求增长是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拟从出口退税的相关历程出发,揭示出口退税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出口大省——江苏省的现实情况,希望寻求促进江苏出口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2]。
2 出口退税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2.1 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退税制度指根据本国税法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生产和流通中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为了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同时,根据税法理论,间接税的转嫁,虽然它是在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的税,但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是对消费行为征收的;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退还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中的税款。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3]。
2.2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由于GATT/WTO并不禁止出口退税, 大部分国家非但对出口退税政策不采取回避态度,而是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一般认为实施出口退税主要有以下的理论依据:
一:税收管辖权原则
依据WTO的规则,退税的间接税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但目前我国退税品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的出口退税绝大部分退的是增值税。因此,退税实际是将税负转嫁于该出口国政府,避免将此税负转嫁给国外的消费者。可见,间接税征税遵循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居住国无权向国外消费者征税,税收的主权特征由此表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强调平等竞争的。根据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各国都对进口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如果一国对出口商品没有退税,那么该商品在进入进口国市场时还会被征收一次间接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两份间接税的结果是导致了商品价格的提升,削弱了商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是消除对出口企业税收歧视的需要,符合WTO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
三:进出口对应原则
在国际贸易基本平衡时,进口商品征税和出口商品退税可以有助于政府平衡进出口商品税收和支出,不仅可得到相应税收收入,还能够鼓励出口,符合世贸组织的规章制度,通过保护财政来达到以进养出的目的。
四:补贴原则
出口退税理论的发展表明,随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国家间贸易竞争的推动,退税理论不断进步。退税政策作为支持产业发展的组成成分,发挥了类似出口补贴的功能。因为出口退税的实施可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增强竞争力,增大出口额。[4]
3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现状
3.1 出口退税政策形成阶段(1985-1993年)
我国的出口退税源于1950年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其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做了相应规定。新中国建国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出台了一些出口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产品退税的规则,对于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这个阶段的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负担中央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地方企业的出口退税。1988 年和 1989 年对出口退税制度有目标地进行了调整,其内容主要为:实施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此时的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直到 1991 年后又变为:中央承担中央外贸企业的,并且还承担地方外贸企业的 90%;地方负担地方外贸企业的 10%。一直到 1992 年,出口退税税负分摊的发展到:中央承担地方外贸企业的80%,地方承担比例增加到 20%,到此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制度。
3.2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阶段(1994年一2003年)
1994年,中国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同时调整了出口退税率,使退税率从 11.2%提到了 17%,这很大地激励了出口贸易的发展。此时我国实行了“先征后退”,由中央承担出口退税的方法。贸易的极速成长,使得年出口退税额高于中央政府的年初预算,接着就出现拖欠退税的现象,于是我国又大量下调出口退税率。为应对1997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政府分四个档次逐步调高出口退税率。此时实行的是:“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融合的办法,使我国的出口贸易再次得到了发展。这个阶段完全说明了出口退税对外贸的调控作用,而且退税制度也相对合理。
3.3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阶段(2004年至今)
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方法,后一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征退脱节的问题。但即使是采用免抵退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还是有许多企业要等候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足额地拿到退税。究其原因: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多变且通常不与征税率一致。另外,我国征、退两个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办理征、退的手续相对繁琐。除了税务部门的内部,我国税务部门同海关、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情况也不那么尽如人意,突出表现为我国出口骗税情况时有发生。对比发达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他们都是以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对征税和退税实现一体化和流程化管理,同时,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将骗税的风险也尽量降到最低。
1 引言 1
2 出口退税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1
2.1 出口退税的概念 1
2.2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1
3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现状 2
3.1 出口退税政策形成阶段(1985-1993年) 2
3.2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阶段(1994年一2003年) 3
3.3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阶段(2004年至今) 3
4 我国出口退税变动存在的问题 4
4.1 政策频繁变动可能导致目标难以实现 4
4.2 出口退税政策可能制造假象 4
4.3 出口退税征退脱节,管理有待提高 5
5 出口退税对江苏出口影响的分析 5
5.1 江苏省出口贸易概况 5
5.2 当前出口退税对江苏出口的影响 9
6 促进江苏出口稳定增长的对策 16
6.1 优化、扩大出口主体 16
6.2 优化江苏外贸出口区域 17
6.3 优化企业贸易方式 18
6.4 实施出口品牌战略 19
结论 20
致谢 21
参 考 文 献 22
1 引言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返还其在国内生产流通中的有关税项。加入WTO以来,我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对外贸易额不断增长,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而江苏作为我国的经济强省,其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容小觑。江苏进出口商品贸易总额从2001年来首破5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直线上升,增长趋势极强[1]。
出口退税政策从1985年恢复以后,在扩大出口、维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作用巨大。随着时间的增长,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宏观目标也不断变化,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分析出口退税先要了解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再结合具体的背景进行分析。在国家政策的背景下,为保证江苏出口健康发展,优化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以迎接经济复苏后的需求增长是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拟从出口退税的相关历程出发,揭示出口退税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出口大省——江苏省的现实情况,希望寻求促进江苏出口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2]。
2 出口退税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2.1 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退税制度指根据本国税法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生产和流通中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为了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同时,根据税法理论,间接税的转嫁,虽然它是在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的税,但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是对消费行为征收的;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退还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中的税款。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3]。
2.2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由于GATT/WTO并不禁止出口退税, 大部分国家非但对出口退税政策不采取回避态度,而是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一般认为实施出口退税主要有以下的理论依据:
一:税收管辖权原则
依据WTO的规则,退税的间接税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但目前我国退税品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的出口退税绝大部分退的是增值税。因此,退税实际是将税负转嫁于该出口国政府,避免将此税负转嫁给国外的消费者。可见,间接税征税遵循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居住国无权向国外消费者征税,税收的主权特征由此表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强调平等竞争的。根据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各国都对进口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如果一国对出口商品没有退税,那么该商品在进入进口国市场时还会被征收一次间接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两份间接税的结果是导致了商品价格的提升,削弱了商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是消除对出口企业税收歧视的需要,符合WTO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
三:进出口对应原则
在国际贸易基本平衡时,进口商品征税和出口商品退税可以有助于政府平衡进出口商品税收和支出,不仅可得到相应税收收入,还能够鼓励出口,符合世贸组织的规章制度,通过保护财政来达到以进养出的目的。
四:补贴原则
出口退税理论的发展表明,随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国家间贸易竞争的推动,退税理论不断进步。退税政策作为支持产业发展的组成成分,发挥了类似出口补贴的功能。因为出口退税的实施可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增强竞争力,增大出口额。[4]
3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现状
3.1 出口退税政策形成阶段(1985-1993年)
我国的出口退税源于1950年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其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做了相应规定。新中国建国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出台了一些出口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产品退税的规则,对于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这个阶段的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负担中央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地方企业的出口退税。1988 年和 1989 年对出口退税制度有目标地进行了调整,其内容主要为:实施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此时的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直到 1991 年后又变为:中央承担中央外贸企业的,并且还承担地方外贸企业的 90%;地方负担地方外贸企业的 10%。一直到 1992 年,出口退税税负分摊的发展到:中央承担地方外贸企业的80%,地方承担比例增加到 20%,到此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制度。
3.2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阶段(1994年一2003年)
1994年,中国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同时调整了出口退税率,使退税率从 11.2%提到了 17%,这很大地激励了出口贸易的发展。此时我国实行了“先征后退”,由中央承担出口退税的方法。贸易的极速成长,使得年出口退税额高于中央政府的年初预算,接着就出现拖欠退税的现象,于是我国又大量下调出口退税率。为应对1997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政府分四个档次逐步调高出口退税率。此时实行的是:“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融合的办法,使我国的出口贸易再次得到了发展。这个阶段完全说明了出口退税对外贸的调控作用,而且退税制度也相对合理。
3.3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阶段(2004年至今)
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方法,后一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征退脱节的问题。但即使是采用免抵退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还是有许多企业要等候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足额地拿到退税。究其原因: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多变且通常不与征税率一致。另外,我国征、退两个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办理征、退的手续相对繁琐。除了税务部门的内部,我国税务部门同海关、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情况也不那么尽如人意,突出表现为我国出口骗税情况时有发生。对比发达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他们都是以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对征税和退税实现一体化和流程化管理,同时,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将骗税的风险也尽量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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