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创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新模式的案例研究(附件)【字数:9710】

公益创投是一种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创新性模式,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公益性创业投资的方式来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以镇江市公益创投实践活动为主要研究案例,通过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公益创投模式做对比,包括南京市、宁波市、深圳市,吸取优秀经验。了解、总结镇江市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有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数量少、规模小;政府可提供的资金少;民众对公益创投的认识不足等以及制约的因素有镇江市经济发展缓慢、缺乏有关政策法规等,并针对制约因素提出可供解决的建议,例如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民众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投入资金等。关键词 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问题;制约因素;建议
目 录
0 引言 1
1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界定 2
1.1 社会组织 2
1.2 公益创投 3
1.3 公益创投的形式 4
2 国内若干城市公益创投的实践与经验 6
2.1 国内若干城市公益创投的实践 6
2.2 国内若干城市公益创投的经验 8
3 对镇江市公益创投的个案分析 9
3.1 镇江市公益创投发展现状 9
3.2 镇江市公益创投的特点 11
3.3 镇江市公益创投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发展的因素 11
4 规范和完善镇江市公益创投的建议 15
4.1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 15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5
4.3 实施相关的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 16
4.4 加大资金的投入,提高社会组织集资能力 16
4.5 加大相关专业性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17
4.6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7
结 论 18
致 谢 19
参考文献 20
公益创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新模式
——基于镇江案例的研究
0 引言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成长,获得了优异的成就。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不断调整,结构不断优化使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我国经济社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发展中一支不容小觑的部分。同时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也在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一共有社会组织56.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9.4万个,基金会373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6.4万个,而且还在不断地增长[1]。可是,与其他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差甚远,而且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例如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较小、资金短缺,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低,社会成员也没能对其有一个很好地认识,政府扶持力度也比较弱等等问题。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也提出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出重要指引:(1)新发展,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2)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重大关系;(3)绿色发展,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等等。
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模式一直在创新,全国各地也不断在找寻合适的模式。公益创投作为一种公益性创业投资方式,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力量,它给那些有发展潜能的创新型社会组织提供帮助,从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然而我国国内的公益创投起步较晚,都处于初创阶段,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各方力量如政府机构、社会力量和公众等都比较薄弱,那么如何应对这些问题,考虑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促使探索社会组织培育模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课题。
本文以镇江市作为研究的范本,借鉴其他地区进行研究,正是基于综合考量的目的,对当前公益创投各视角进行一个相对综合的分析,以期望能够使镇江市公益创投得到更好地发展。
1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界定
1.1 社会组织
1.1.1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国外很早便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研究,由于其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也比较成熟,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最早对社会组织进行研究定义的是美国的鲍威尔编纂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学术研究文献——《非营利组织研究手册》,为国内研究和界定社会组织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方向。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从四个方面进行界定。从组织特点方面界定,萨拉蒙(Salamon)将其归结为六个特点:①正规组织;②自主组织;③非盈利的分配;④自我管理;⑤志愿组织;⑥公共利益的特点,所以非营利组织可定义为:组织设立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润,且净盈余不得分配,有志愿人员组成的,实现自我管理,具有独立、公共和民间性质的组织或团体[2]。从组织运营特征来界定,安瑟尼杨将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进行比较,得出非营利组织具有的特点:①首先非营利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②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③非营利组织不容易管理;④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很多渠道不稳定等等[3]。从部门划分的角度界定,列为特把介于政府与营利组织之间的非营利组织总称为第三部门[4],他认为,①更加重视社会责任;②更加注重社会价值和社会理念;③以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为目的提供不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5]。从管理行为角度来界定,麦克劳夫林认为非营利组织在组织行为上与营利组织存在不同之处[6]。
1.1.2 国内对社会组织的界定
在我国,一直以“民间组织”或是“社会团体”来称呼此类组织的。1998年政府分别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个文件中明确定义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999年,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正式运用“民间组织”的官方称谓。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广义上的社会组织指由人组成的组织、企业、政府、学校等,都可成为广义上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区基层组织、事业单位社会企业等。狭义上的社会组织是指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组织与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有所不同,属于社会体系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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