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困境与思考救助站的个案分析(附件)

伴随着城市化的深度推进,流浪儿童问题也愈加突显,流浪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该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对淮安市救助站进行研究,了解到了目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救助方式过于被动、救助内容过于单一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关注度不够、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专业性不强、救助资源缺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救助管理工作可以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以及拓宽筹资渠道、整合救助资源等方法来完善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关键词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困境,思考目 录
1 引言 1
2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2
2.1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2
2.2 救助方式过于被动 3
2.3 救助内容单一 3
3 流浪儿童救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
3.1 社会对于流浪儿童救助关注度不够 4
3.2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专业性不强 5
3.3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资源缺乏 5
4 完善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对策 6
4.1借鉴国外保护流浪儿童的先进经验 6
4.2 救助管理工作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 7
4.3拓宽整合救助资源 8
致 谢 10
注 释 11
参 考 文 献 12
附录:访谈提纲 14
1 引言
国内外对流浪儿童的定义有所不同。美国加州根据儿童居住地方所作出的定义是在夜间没有固定、正常和适当住所的儿童。而国内法律规定为:“流浪儿童就是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24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1]。”社会救助指的是国家为保护公民享受到基本的生存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推行并加以保障的制度[2]。当公民因为自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标准低于基本线时,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向公民提供最低的物质帮助[3]。
当前社会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日趋严重,流浪儿童受社会上不法分子的挑唆危害社会正常运作或收到他们的侵害,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一系列的问题已经对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所以流浪儿童救助问题作为流浪儿童问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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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到基本的生存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推行并加以保障的制度[2]。当公民因为自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标准低于基本线时,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向公民提供最低的物质帮助[3]。
当前社会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日趋严重,流浪儿童受社会上不法分子的挑唆危害社会正常运作或收到他们的侵害,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一系列的问题已经对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所以流浪儿童救助问题作为流浪儿童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而流浪儿童作为儿童群体中的特殊群体,他们也需要被关爱、被社会所接纳,需要专业的社会救助,因此对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进行探究并找寻其中存在的问题让其得以解决其本质就是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淮安市社会救助站内工作情况、流浪儿童生活情况以及站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从而寻找出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对策,从而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提供一些建议。当然,单独研究淮安市救助站这一个体未免太过片面,所以笔者意图在研究国内外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在救助站所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汇总以求得出较为客观正确的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翻阅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文献得出共性的结论再结合对于淮安市救助站的个性的研究,从而得出较为全面的结论。以往的文献主要研究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一些共性的问题或者纯粹的某个地区个性的问题,这样得出的结论或太笼统或太片面,并且其中主导的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模式都是传统被动的救助方式,而根据研究的发展趋势所主导的应是主动积极的社会救助方式。而本文所推崇的正是较以往不同的积极主动的救助模式,希望通过转变救助模式来帮助到社会上更多的流浪儿童,帮助他们重归主流社会。
本文主要采用三种社会调查方法来对个案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中的介入进行研究的。第一,文献调查法。根据调查目的,搜集和分析各种文献资料,摘取有用信息,研究有关内容。通过查阅和研究有关流浪儿童的期刊、论文集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撑。第二,观察法。通过对淮安流浪儿童救助站的城市流浪儿童进行实地观察,记录他们的日常行为和心理特征,为本文提供实地研究素材。第三,实地调查法。本文将采用实地调查法之中的询问法进行分析研究。询问法即将所调查的猜想,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被调查者提出询问,以获得所需的调查资料的调查方法。
2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立法部门还没有专门制定针对流浪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文件,在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中,还是在使用2003 年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如何完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在2006 年,国家发布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为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救助工作提供了方向。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发布,更是在具体的救助工作方面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另外,相关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更是在救助保护工作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早在2007年,淮安市市政府就下达了《淮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这为以后的各项方案的出台打下了基础。另外,市政府在2015年下达了《淮安市困境儿童保障实施方案》在救助儿童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方案。同年,市政府还下达了《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保障。由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可知,我国关于救助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日趋完善,但是保护流浪儿童的专门性法律还是存在缺位现象,现有的保护流浪儿童权益的法律存在缺陷。
对儿童以及流浪儿童的法律保护,其含义是指立法部门对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法律性的保护。综合笔者查阅的文献来看,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即国内并没有一个专门的保护儿童的强有力的权力机构,;二是现行法律不健全,惩罚方式多以道德批判为主,缺乏一些强有力的惩罚手段;三是现行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落后于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通过在淮安市救助站的调查以及与站内工作人员的交谈,笔者也发现了上述的问题。在与救助站工作人员李姐交谈过程中,笔者得知虽然国内已经陆续出台了不少关于保护流浪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专门性很强的法律还是有所欠缺的。比如在淮安市救助站内所能浏览到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少数专门的法律是阐述保护流浪儿童权利的,例如《流浪儿童救助手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么一家专业的救助机构内,能参阅的流浪儿童专门性的保护法律尚且不多,这一现象能够较好的反映上述所提及的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一问题。
2.2 救助方式过于被动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保护工作中,我国国内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被动地等待流浪儿童自己上门接受救助,而不是像国外的社工一样主动地去发现找到流浪儿童并提供专业的社会救助,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作为专业社工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针对情况各异的流浪儿童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很强的专业社会救助,做好流浪儿童的预防工作。另外,在国内研究流浪儿童具体特征中提到,生活的贫困、家庭爱的缺失、人与人之间的关爱短缺以及长期流浪生涯,导致大多数流浪儿童存在无情、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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