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钓鱼执法”的特殊性使其备受争议。本文通过深入了解研究“钓鱼执法”的相关内容,探讨在取证困难的现实执法环境下,“钓鱼执法”在特定情境下有限度运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以及寻找将这种执法方式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制度设计,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2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2
(二)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2
二、我国学者研究成果2
(一)研究“钓鱼执法”的不合法性3
1.“钓鱼执法”与程序正义3
(1)道德层面3
(2)理念层面3
(3)立法层面3
(4)人本层面3
2.“钓鱼执法”与行政伦理3
3.“钓鱼执法”与执法形式3
(二)研究“钓鱼执法”的合法性4
三、 “钓鱼执法”的本质4
(一)定义4
(二)目前我国“钓鱼执法”存在的问题4
1.缺乏法律制度规范 4
2.行政机关权力滥用4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4
(三)界定“钓鱼执法”的界限4
1.是否对行政主体产生利益效益4
2.是否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与完整审查步骤5
3.是否对社会价值观与舆论起到积极作用5
4.是否对行政部门的风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5
四、规范“钓鱼执法”的制度设计5
(一)“钓鱼执法”的适用范围5
(二)根本行为准则5
(三)具体实施步骤 5
1.“钓鱼执法”事前保障 5
2.“钓鱼执法”事中保障 6
3.“钓鱼执法”事后保障 6
五、我国实行"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6
(一)“钓鱼执法”的合理性6
1.目的合理性 6
2.手段合理性 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3.范围合理性 7
(二)规范“钓鱼执法”的可行性7
1.制度可行性7
2.经济成本可行性7
3.社会可行性8
(三)“钓鱼执法”将产生的影响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
引言
引言
“钓鱼执法”存在的历史悠久,在我国古代是君主检验大臣官品的一种方式,在西方国家亦是一种执法过程中的取证方式。但在我国现阶段,“钓鱼执法”成为相关部门攫取利益的恶劣手段,因此目前我国的研究成果大部分表明“钓鱼执法”是一种不合法的执法手段。然而我国国情复杂,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本文目的是通过对国内外“钓鱼执法”的相关历史与案例进行分析,以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将“钓鱼执法”规范化和合法化,建立制度设计,使其成为一种科学的执法手段。
一、 “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大陆国家、日本、韩国、泰国、卢旺达、布隆迪等,对“钓鱼执法”有严格限制,禁止使用“钓鱼执法”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认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自律权。英国和美国将“钓鱼执法”称为“执法圈套”,作为执法部门常用的取证手段,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取得的成果喜忧参半。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FBI在纽约进行了名为“阿伯斯坎”的调查行动,通过毫无底线的使用钓鱼执法行为发现了众多违法的官员腐败行为,并将这些高位官员成功定罪,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烟酒枪械爆炸物管理局启动代号为“速度与激情”的枪械钓鱼行动,执法人员选择监视购买枪支的买主,试图一举击溃地下枪械交易网,但行动失败使枪支落入毒贩手中,社会治安极受影响。2014年,美国国土安全部策划了一起“野鸡大学”钓鱼案,引诱不法中介上门。经过两年半布局,警方将黑中介全部取缔,然而一千余名涉事无辜留学生(多数来自我国与印度)因案发导致签证失效,面临学习、财产两失的局面。
《韩非子》记载,“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吏苛难之,因以金,乃舍之。公谓吏曰:‘某时有客过而所,与汝金,汝因遣之。’吏大怒,而以嗣公为明察。”[1]《隋书》记载,“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2]晋州刺史、南阳郡公等大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
明清时,钓鱼执法的情况越发普遍。此时,各地方的地方工作主要倚靠吏,吏属于三代不能参加科举的贱籍,甚至没有薪水,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靠“钓鱼执法”。首先找到有钱无权的“鱼”与假装为穷苦人的外地无赖,外地无赖上门要求收留,如果“鱼”收留此无赖,第二天吏便上门,扣上窝藏逃犯的帽子,使“鱼”出钱,这种方式称为“活钓”;或将无名尸体趁天黑拉至“鱼”家门口,第二天吏以命案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死钓”;或使烟花女子扮成良家妇女引诱出门在外的客商,吏以拐带良家妇女之罪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放鸽钓”,也就是如今的“仙人跳”。
(二)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钓鱼执法”起源于上海,最早出现于交通领域。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非法营运”这一现象的产生,上海市颁布文件,使交通部门惩处这一现象,由于利益的存在,上海市的执法人员与“钩子”相辅相成,诞生了一条“钓鱼执法”经济链。其他地区、其他领域的执法部门由此发现了一条新型“执法方式”。
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各式各样的“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方式也趋向于多样化,从网络平台到实际生活中的各行各业。经过查证相关新闻资料表现,“钓鱼执法”大致分为两类:一者为通过“钓鱼执法”惩处确实违法犯罪行为;二者为执法人员通过引诱的方式诱惑本无违法意图的公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前者还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各部门派出执法人员通过“钓鱼执法”对不法商贩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缔或教育,第二种是执法人员利用自身身份“钓鱼”,私下对违法人员进行要挟,图谋“封口费”并保证不揭发其犯罪行为。但从资料中可以看出,以教育为目的的行为少之又少,多数都是执法人员引诱或要挟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目前已知的恶劣行为包括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贩毒案按数额奖励从而使民警与毒贩合作等。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2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2
(二)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2
二、我国学者研究成果2
(一)研究“钓鱼执法”的不合法性3
1.“钓鱼执法”与程序正义3
(1)道德层面3
(2)理念层面3
(3)立法层面3
(4)人本层面3
2.“钓鱼执法”与行政伦理3
3.“钓鱼执法”与执法形式3
(二)研究“钓鱼执法”的合法性4
三、 “钓鱼执法”的本质4
(一)定义4
(二)目前我国“钓鱼执法”存在的问题4
1.缺乏法律制度规范 4
2.行政机关权力滥用4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4
(三)界定“钓鱼执法”的界限4
1.是否对行政主体产生利益效益4
2.是否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与完整审查步骤5
3.是否对社会价值观与舆论起到积极作用5
4.是否对行政部门的风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5
四、规范“钓鱼执法”的制度设计5
(一)“钓鱼执法”的适用范围5
(二)根本行为准则5
(三)具体实施步骤 5
1.“钓鱼执法”事前保障 5
2.“钓鱼执法”事中保障 6
3.“钓鱼执法”事后保障 6
五、我国实行"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6
(一)“钓鱼执法”的合理性6
1.目的合理性 6
2.手段合理性 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3.范围合理性 7
(二)规范“钓鱼执法”的可行性7
1.制度可行性7
2.经济成本可行性7
3.社会可行性8
(三)“钓鱼执法”将产生的影响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
引言
引言
“钓鱼执法”存在的历史悠久,在我国古代是君主检验大臣官品的一种方式,在西方国家亦是一种执法过程中的取证方式。但在我国现阶段,“钓鱼执法”成为相关部门攫取利益的恶劣手段,因此目前我国的研究成果大部分表明“钓鱼执法”是一种不合法的执法手段。然而我国国情复杂,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本文目的是通过对国内外“钓鱼执法”的相关历史与案例进行分析,以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将“钓鱼执法”规范化和合法化,建立制度设计,使其成为一种科学的执法手段。
一、 “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大陆国家、日本、韩国、泰国、卢旺达、布隆迪等,对“钓鱼执法”有严格限制,禁止使用“钓鱼执法”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认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自律权。英国和美国将“钓鱼执法”称为“执法圈套”,作为执法部门常用的取证手段,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取得的成果喜忧参半。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FBI在纽约进行了名为“阿伯斯坎”的调查行动,通过毫无底线的使用钓鱼执法行为发现了众多违法的官员腐败行为,并将这些高位官员成功定罪,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烟酒枪械爆炸物管理局启动代号为“速度与激情”的枪械钓鱼行动,执法人员选择监视购买枪支的买主,试图一举击溃地下枪械交易网,但行动失败使枪支落入毒贩手中,社会治安极受影响。2014年,美国国土安全部策划了一起“野鸡大学”钓鱼案,引诱不法中介上门。经过两年半布局,警方将黑中介全部取缔,然而一千余名涉事无辜留学生(多数来自我国与印度)因案发导致签证失效,面临学习、财产两失的局面。
《韩非子》记载,“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吏苛难之,因以金,乃舍之。公谓吏曰:‘某时有客过而所,与汝金,汝因遣之。’吏大怒,而以嗣公为明察。”[1]《隋书》记载,“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2]晋州刺史、南阳郡公等大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
明清时,钓鱼执法的情况越发普遍。此时,各地方的地方工作主要倚靠吏,吏属于三代不能参加科举的贱籍,甚至没有薪水,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靠“钓鱼执法”。首先找到有钱无权的“鱼”与假装为穷苦人的外地无赖,外地无赖上门要求收留,如果“鱼”收留此无赖,第二天吏便上门,扣上窝藏逃犯的帽子,使“鱼”出钱,这种方式称为“活钓”;或将无名尸体趁天黑拉至“鱼”家门口,第二天吏以命案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死钓”;或使烟花女子扮成良家妇女引诱出门在外的客商,吏以拐带良家妇女之罪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放鸽钓”,也就是如今的“仙人跳”。
(二)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钓鱼执法”起源于上海,最早出现于交通领域。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非法营运”这一现象的产生,上海市颁布文件,使交通部门惩处这一现象,由于利益的存在,上海市的执法人员与“钩子”相辅相成,诞生了一条“钓鱼执法”经济链。其他地区、其他领域的执法部门由此发现了一条新型“执法方式”。
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各式各样的“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方式也趋向于多样化,从网络平台到实际生活中的各行各业。经过查证相关新闻资料表现,“钓鱼执法”大致分为两类:一者为通过“钓鱼执法”惩处确实违法犯罪行为;二者为执法人员通过引诱的方式诱惑本无违法意图的公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前者还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各部门派出执法人员通过“钓鱼执法”对不法商贩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缔或教育,第二种是执法人员利用自身身份“钓鱼”,私下对违法人员进行要挟,图谋“封口费”并保证不揭发其犯罪行为。但从资料中可以看出,以教育为目的的行为少之又少,多数都是执法人员引诱或要挟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目前已知的恶劣行为包括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贩毒案按数额奖励从而使民警与毒贩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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