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研究
目 录
1 引言 1
2 企业破产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1
2.1 企业破产界定 1
2.2 破产财产的界定 2
2.3 破产债权的确认 2
2.4 破产财产的变卖 3
2.5 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 3
2.6 破产财产的分配 4
3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4
3.1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4
3.2 破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5
3.3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不力 5
3.4 清算组工作不规范 6
3.5 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7
3.6 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7
4 缓解并解决企业财务问题的对策 8
4.1 完善法律法规 8
4.2 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10
4.3 加强破产企业债权清收 11
4.4 规范清算组的会计处理工作 12
4.5 加强清算费用的管理 12
4.6 健全破产监督机制 13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 考 文 献 16
1 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国家政策对企业破产兼并核准、解散注销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企业破产清算也已成为目前企业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是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现象[1]。企业破产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有着一定的意义。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公正的待遇,减少甚至规避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针对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业破产的破产制度还可以淘汰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的债务人企业,反过来给一些企业提供起死回生的机会。从社会层面来讲,在规范破产行为的情况下,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可以得到维护;进行破产事件的妥善处理,可以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社会资源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现优化组合,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产生出现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在实践处理当中,企业破产的经济问题依然比较棘手。我国破产法的日常运行当中,工作人员现阶段的清算工作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条例,但是由于相关条例还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企业破产清算没有统一的规范,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难度。企业破产与企业的债务清偿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债务的清偿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解决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是极其重要的[2]。它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
2 企业破产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2.1 企业破产界定
所谓企业破产,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资不抵债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这主要是为了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性质,通过分清责任是主观方面因素所造成的还是客观方面条件所导致的。在此范围之外的亏损,均不属于破产,例如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可以获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逐渐变坏,甚至到了难以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筹措新资以偿还旧债的境地。
2)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企业处于这种情况时,通常已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即速动资产(流动资产扣除存货等不容易变现的部分后的其他项目)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在1以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冒着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用长期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这将导致企业处于不能清偿的境地,可能会使得企业一步步滑向破产的绝境。
3)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换句话说就是任何已到期的债务破产企业均无力支付,并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4)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2.2 破产财产的界定
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以及各种文书合同均需及时被递交给清算组,原来企业的财务、人事等各种档案以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都囊括在被移交的会计档案及文书合同内。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有无借机藏匿、私分以及无偿转让财产;是否以低价出售企业财产;有没有对原本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是否提前偿付了;有没有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是清算组此阶段的主要任务。破产企业的托幼所、学校及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归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管辖处理,而其职工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按理不应计入破产财产。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可以计入破产财产。此阶段,为求破产企业财产现状的如实反映,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并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为依据。
2.3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得倒偿还的债权。在我国,下面六项内容可称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替被保证的企业清偿债务的金额。
3)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却未受清偿的那部分。
4)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是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根据《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然而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但因解除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破产企业未交的税金;
第三,尚未偿还的破产债权。需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且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不能够再清偿的,也只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方可如此进行。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按企业所有者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3.1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首要目标,所以,以何种方式界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以及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好、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应当首先予以明确规定的。目前的《破产法》在2006年修订后得到了一定的完善,现行破产法体系中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且重新界定了我国的破产财产制度体系。但是还是有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当前的企业破产算管理的需要,我国破产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远没有跟上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满足破产法律体系的立法需要。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就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通常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在进行破产清算时需要审视各个方面,因为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财产是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的,所以在破产清算之前就应该先提出具体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然后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再交由法院裁定并执行。我国《破产法》做出偿还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首先予以清偿,其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再者对企业运营时所欠缴的税款进行清缴,最后才是企业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若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债权分配。但是在真正清算过程中,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安置费的支付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所以当用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容易造成无法填满的无底洞。除此之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当破产人在经营失败以及管理失误时,企业并没有相应的追究责任的制度。而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不统一也是个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如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其财务收支管理、支出口径及标准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4]以及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支出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使得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还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关人员并不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操作,这些都导致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问题。
1 引言 1
2 企业破产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1
2.1 企业破产界定 1
2.2 破产财产的界定 2
2.3 破产债权的确认 2
2.4 破产财产的变卖 3
2.5 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 3
2.6 破产财产的分配 4
3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4
3.1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4
3.2 破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5
3.3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不力 5
3.4 清算组工作不规范 6
3.5 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7
3.6 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7
4 缓解并解决企业财务问题的对策 8
4.1 完善法律法规 8
4.2 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10
4.3 加强破产企业债权清收 11
4.4 规范清算组的会计处理工作 12
4.5 加强清算费用的管理 12
4.6 健全破产监督机制 13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 考 文 献 16
1 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国家政策对企业破产兼并核准、解散注销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企业破产清算也已成为目前企业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是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现象[1]。企业破产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有着一定的意义。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公正的待遇,减少甚至规避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针对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业破产的破产制度还可以淘汰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的债务人企业,反过来给一些企业提供起死回生的机会。从社会层面来讲,在规范破产行为的情况下,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可以得到维护;进行破产事件的妥善处理,可以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社会资源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现优化组合,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产生出现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在实践处理当中,企业破产的经济问题依然比较棘手。我国破产法的日常运行当中,工作人员现阶段的清算工作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条例,但是由于相关条例还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企业破产清算没有统一的规范,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难度。企业破产与企业的债务清偿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债务的清偿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解决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是极其重要的[2]。它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
2 企业破产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2.1 企业破产界定
所谓企业破产,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资不抵债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这主要是为了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性质,通过分清责任是主观方面因素所造成的还是客观方面条件所导致的。在此范围之外的亏损,均不属于破产,例如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可以获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逐渐变坏,甚至到了难以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筹措新资以偿还旧债的境地。
2)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企业处于这种情况时,通常已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即速动资产(流动资产扣除存货等不容易变现的部分后的其他项目)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在1以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冒着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用长期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这将导致企业处于不能清偿的境地,可能会使得企业一步步滑向破产的绝境。
3)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换句话说就是任何已到期的债务破产企业均无力支付,并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4)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2.2 破产财产的界定
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以及各种文书合同均需及时被递交给清算组,原来企业的财务、人事等各种档案以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都囊括在被移交的会计档案及文书合同内。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有无借机藏匿、私分以及无偿转让财产;是否以低价出售企业财产;有没有对原本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是否提前偿付了;有没有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是清算组此阶段的主要任务。破产企业的托幼所、学校及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归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管辖处理,而其职工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按理不应计入破产财产。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可以计入破产财产。此阶段,为求破产企业财产现状的如实反映,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并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为依据。
2.3 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得倒偿还的债权。在我国,下面六项内容可称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替被保证的企业清偿债务的金额。
3)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却未受清偿的那部分。
4)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是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根据《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然而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但因解除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破产企业未交的税金;
第三,尚未偿还的破产债权。需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且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不能够再清偿的,也只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方可如此进行。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按企业所有者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 企业破产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3.1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首要目标,所以,以何种方式界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以及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好、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应当首先予以明确规定的。目前的《破产法》在2006年修订后得到了一定的完善,现行破产法体系中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且重新界定了我国的破产财产制度体系。但是还是有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当前的企业破产算管理的需要,我国破产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远没有跟上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满足破产法律体系的立法需要。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就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通常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在进行破产清算时需要审视各个方面,因为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财产是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的,所以在破产清算之前就应该先提出具体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然后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再交由法院裁定并执行。我国《破产法》做出偿还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首先予以清偿,其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再者对企业运营时所欠缴的税款进行清缴,最后才是企业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若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债权分配。但是在真正清算过程中,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安置费的支付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所以当用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容易造成无法填满的无底洞。除此之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当破产人在经营失败以及管理失误时,企业并没有相应的追究责任的制度。而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不统一也是个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如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其财务收支管理、支出口径及标准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4]以及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支出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使得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还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关人员并不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操作,这些都导致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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