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logistic回归的农户关于湿地保护与开发意愿影响因素分析(附件)

摘要:湿地保护与利用焦点无疑是利益冲突, 本论文围绕江苏盐城海滨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基于湿地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开发价值,重点调查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利益关系。经过多元logistic统计发现,湿地的功能以及湿地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会驱使被调查者倾向于湿地保护;湿地开发对当地的正面影响以及湿地保护对于当地经济的负面影响会驱使被调查者倾向于湿地开发;在多种因素的驱使下,当地居民倾向于湿地开发,并希望得到利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政府目前应该对湿地面积属性进行数据更新,了解基本信息后管理湿地;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控制湿地的利用面积,再从技术上转变湿地的利用模式,推行可持续开发。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概述 2
(一)概念界定 2
(二)研究综述 2
二、研究区概况 3
(一)地理位置 3
(二) 冲突类型及表现形式 3
1.价值冲突 3
2.权属冲突 3
3.立法冲突 4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4
(一)研究设计 4
1.研究目标 4
2.研究方法 4
(1)文献综述法 4
(2)问卷调查研究 4
(3)李克特量表法 4
(二)问卷设计与调查实施 5
1.问卷设计 5
2.调查实施 5
(1)调查对象 5
(2)样本特征 5
(三)模型构建及结果分析 6
1.多元logistic模型介绍 6
2.数据分析 6
(1)模型构建 6
(2)湿地保护影响因素分析 7
(3)湿地开发影响因素分析 9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10
(一)研究总结与结论 10
(二)启示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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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引言
引言
全球有三大系统:森林、海洋、湿地。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湿地资源对于一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都有重要影响。我国的湿地资源面积大,种类多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湿地资源丰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加剧了人类对湿地的涉足和开发,对湿地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湿地面积锐减,珍稀物种的生存受到严重打击,水污染日趋不可控制。
湿地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城市的扩张和农田围垦使一部分已经被破坏的湿地永久难以恢复;第二,由于过度使用湿地生物资源,中国的天然湿地正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威胁;第三,排污过度和水污染以及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导致生态系统趋向于不平衡。
湿地具有极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在推动人类文明的产生和发展中所体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常常被人类选择性忽略,甚至被经济效益所替代。人类在利用湿地资源时最先获得的便是经济效益,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湿地对于人类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将直接导致湿地的保护和开发直接存在的利益冲突,此次研究从农户入手,调查农户在湿地保护与开发之间面临利益冲突的选择。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在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从利益冲突分析出发,探讨其协调机制,将生态文明的思想融入湿地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这对指导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缓解保护与开发矛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概述
(一)概念界定
学术界对于湿地的定义有着较多的观点和认识。自上个世纪,许多国家的学者就已开始了对湿地的研究,但至今,无论是在湿地管理者还是立法者,或者是在生态学家之间,都没有对湿地达成统一的认识。湿地的概念是研究湿地的整个科学系统的基石,决定人们对于湿地的形成、分类、形成、性质、功能、保护与开发等的认知。
美国是最早进行湿地概念研究的国家。在1956年,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局最先提出湿地的概念,湿地是指被浅水和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包括木本沼泽、草本沼泽、藓类沼泽、淤泥沼泽、湿草甸、塘沼、滨河泛滥地、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水体或浅水湖泊,但稳定水体和因淹水历时太短而对湿地土壤和植被几乎毫无作用的水域不包括在内[1]。在1971年,《湿地公约》(全称《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提出了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湿地的概念,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永久或暂时的湿原、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死水或流水,淡水、咸水或碱水,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水域[2]。
我国沿用了《湿地公约》提出的概念,经过相关学者的研究,在2000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等17个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这份计划书中结合了《湿地公约》的相关定义,提出:“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且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m 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m 的水域 [3]。”
(二)研究综述
在现有的研究中,了解了关于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4]。湿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和收益权分散于地方各级政府。湿地需要以可持续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持续经营技术必然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虽然法律可以用来控制什么人做什么,但无法控制自然环境的行为,它只能通过控制哪些人在做什么才能保护自然环境。随着人类人口增长和水资源逐渐减少,这一困境日益严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面临的挑战是建立一套法律安排,成功地整合湿地生态保护和人类的进程。包括:一,湿地的法律安排;二,如何在法律的上下文来体现持续性的湿地的开发保护;三,如何取得自然环境与人类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四,自然环境的利益如何能够被保护[5]。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湿地保护采取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分级管理[6],了解到我国湿地管理手段较为单一,缺乏动态的管理手段,湿地监测体系还不完善,责权不清,将湿地划为未利用地不合理这些问题。相关学者认为,继续做好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加快湿地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等相关政策有助于我国湿地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7]。
总体而言,我国在湿地保护和利用冲突的研究中有了一定的积累,对我国湿地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宏观和定性的研究中仍有待深入和更全面的分析,协调对策和机制研究在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上有待加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于湿地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各级政府、各种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体的不同湿地资源利用行为、利益取向,决定了纷繁复杂的价值取向。湿地在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协调效果直接影响到湿地资源在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程度。而要处理湿地保护与开发背后的利益关系则要从各方的利益诉求着手。构建一个完整的湿地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需要认真进行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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