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摘 要本文就此主要讲述了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过程中,美国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反倾销于中美两国之间由来已久,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以后,美国经济遭受巨创,为了缓解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其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在一直加大。而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存在,替代国价格的比较办法就成了美国一直惯用的伎俩,这让中国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在这背后带来的不仅仅只有挑战,还有新的机遇。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就需要积极的寻找对策,在面对美国的反倾销时可以使用正当的措施,最大程度的保护我方的利益。文章的首先初步介绍了反倾销,以及反倾销的具体措施等等。随后便从多个方面阐述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基于这种现状解释了美国为什么会对华反倾销,分别从美国,中国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接着从利与弊两面分析了美国对华反倾销带来的影响,最后通过对上面原因的研究和思考,向政府和企业提出本人的想法和对策。
目 录
前言 1
第一章 绪论 2
1.1倾销和反倾销的定义 2
1.2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2
第二章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4
2.1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商品种类集中 4
2.2反倾销税率,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 4
2.3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显著 5
2.4美国国际影响力大,从而导致多方效应 5
第三章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6
3.1从美国角度分析 6
3.2从中国角度分析 8
第四章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9
4.1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有利影响 9
4.2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不利影响 10
4.3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贸易影响的统计分析 11
第五章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13
5.1从政府方面展开合理对策 13
5.2从企业方面展开合理对策 14
5.3从行业协会的角度 15
结束语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前言
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世界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中国凭借其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使其出口贸易一直保持着昂头猛进的态势。但同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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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的阻碍和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大,而反倾销则成了在这些贸易摩擦中被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手段。
尤其在入世之后,反倾销对中国形成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来自美国对华的反倾销,而且其现状也不容乐观。中国作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主要的进口地,中美的双边贸易额对中国的对外经济而言占有着重要的位置。美国对华的第一笔反倾销源于1980年,而在1980年至2014年的这35年之中,美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次数高达186起,是世界上所有地区中,对华反倾销最为频繁的一个。从WTO官方的统计来看,在美国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当中,中国都是位列第一位,对中国的反倾销分别占据了美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0.8%和反倾销制裁的24.6%,而对位列第二的日本的反倾销却只有其三分之一。
2008年9月,整个世界都受到了金融危机的侵袭,各国经济因此产生了不少的变动,而美国便是首当其冲。经济逐渐变得萧条,失业率也以可见的速度上升,这场危机对美国经济所造成的破坏和对其国际话语力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美国经济开始出现负增长,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仅在第四季度就下降6.3%,在2009年的首个季度更是下落到5.7%。在这段时间里,美国失业率达到了顶峰,前后相差有便有双倍之多,后来虽有好转,但直到2014年3月美国失业率仍达6.7%,仍然远远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
为了谋求经济复苏,让美国尽早走出经济萧肃的疲软形态,美国不得不采取大范围的经济整顿的举措,对外则加强反倾销行为,借此来减轻国内经济压力。而鉴于中美双方关系的复杂化和中国出口在美国进出口中占据的巨大比例,而且在中美贸易中,美方长时间位于贸易逆差的地位,这就使得中国“理所当然”的成了美国反倾销的头号目标。
第一章 绪论
1.1倾销和反倾销的定义
对倾销的定义,最早是由亚当斯密提出的,他指出各国对出口贸易实行政府奖励的各种做法就是倾销。而如今大家所说的倾销往往是指那些用某一价格将商品销往国外市场,而这价格却低于产品在国内的定价或者其本身的价值的行为。这种倾销的定义在关贸总协定中也有体现,协议规定,在两国或地区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出口到另一国或地区,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并且已对另一国的某项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阻碍了该国某一产业的兴起,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然而对于倾销本身而言就是一种价格歧视,倾销的存在破坏了贸易的公平,并影响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对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不想看到的,因此各国对倾销行为均采取了一系列的抵抗措施,这就是反倾销。
反倾销通常是指对在本国市场上采取低价销售,已经形成倾销的外国产品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政府一般是对构成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额外的附加税,让其不能低价出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认可的,用于维护世界经济秩序、防止国内产业遭受不合理的待遇以及处理不公平竞争的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措施。反倾销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本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生产商的利益。倾销与反倾销的发生,本质上而言是由于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竞争优势的不同。竞争优势在这里所涉及的不仅只有一国的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同时也涉及贸易政策、外交政策等政治上的需求。倾销往往发生在一国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对外输出。而反倾销则发生在一国对本国输入的产品的价格上,它一般和一国的相对没有优势的行业相关。
1.2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1.2.1发起反倾销调查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产品,在其市场上已形成倾销,并影响到国内产业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调查的申请也可以由受反倾销的代表产业提出。接着相关的部门或者反倾销调查的发起者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表明己方实施反倾销的必要性,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对倾销的确定,其次要保证倾销确实对本国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形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最后就是要有证据表明这些损害与倾销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把以上的各种要求都做到,那么有关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才会被受理,如果不能全部做到的话,那么该项反倾销调查是不予受理的。
1.2.2进行初步裁决
当一项反倾销调查被给予接收的时候,反倾销调查申请国的有关部门就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此展开相应的调查。对于当事人,在《反倾销守则》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也就是说在进行初步裁决时,当事人的权利有着充分的保障。同时基于调查的结果,有关当局可以以此做出相关的裁决,对倾销的认定或者否决。
1.2.3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反倾销调查的相关部门在此期间收到了商品出口商更改价格的意向,并且认为其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被接受,有关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也能因此得到消除的,可以决议是否终止反倾销调查,不对其使用有关反倾销的一些措施。当然,反倾销调查的部门如果认为该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是不合理的,那么也可以提出拒绝,继续对其展开反倾销调查。对于价格承诺的提出,反倾销部门也能够成为主动的一方,但不能强迫出口商做出价格承诺。若出口商做出了价格承诺,那就要按时给予有关部门关于价格承诺实行情况的资料,并配合其对相关数据的审核。如果出口商不遵守其价格承诺,反倾销调查部门依照相关法例,应对其继续采取反倾销调查,一般而言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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