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字看古代的刑罚
目 录
1 引言 1
2 从汉字看肉体刑的演变 1
2.1 “墨”“劓”“刖”“宫”刑的演变 1
2.2 “笞”“杖”“徒”“流”刑的演变 5
3 从汉字看生命刑的种类 8
3.1 “辟”“殊”“斩”“磔”:砍头型刑罚 8
3.2 “戮”“绞”“醢”“枭”:非砍头型刑罚 9
结 论 11
致 谢 12
参 考 文 献 13
1 引言
于省吾先生说过:“中国古文字中,某些象形字和会意字,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可见文字本身也是很珍贵的史料。”汉字是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中华民族创造的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在汉字中都能一一体现。古代刑罚是我国古代统治阶级者对违反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利益的人所施加的一种处罚。古代刑罚大致可以分为肉体刑和生命刑两个方面,肉体刑是以伤害犯人身体部位、器官为主要内容的刑罚,生命刑则是处置犯人从而致其死亡的刑罚。这些刑罚内容不仅能够在汉字中得到比较形象的体现,而且还能真实、直观地反映古代刑罚的施刑工具、施刑过程以及刑罚文化等,对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有着极强的实录性。
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古代的刑罚随着战争开始产生。中国古代如果以夏朝为起点至清末,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刑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也同样代表了当时时代的权力特色和等级观念。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结构性与完整性,所以每个朝代的刑罚内容都有对前朝刑罚的沿袭与自己的发展,直到1911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才使得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替代了封建性质的刑罚体系,从此中国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代的刑罚制度宣告结束。
2 从汉字看肉体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十分残酷,在刑罚内容、过程和方式方面都极富特色和创造力,“肉体刑”就极具代表性。肉体刑作为“斩人肢体,凿其体肤”的酷刑,主要以对人的身体部位、器官进行肆意的摧残为主要内容,从而引起犯人痛苦、恐惧甚至死亡的目的。在汉字中,有许多代表肉体刑的汉字,由于中国在国家形成的时候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思想的独特性,使得古代的刑罚在社会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演变,如奴隶制社会“墨”“劓”“刖”“宫”这几种为主的肉体刑,封建制社会“笞”“杖”“徒”“流”为主的肉体刑。
2.1 “墨”“劓”“刖”“宫”刑的演变
“墨”,指黑泥,比喻用松烟灰制成的黑色颜料,金文写作 ,由 (黑)和 (土,泥)构成。篆文写作 ,隶书作 ,变形较大,将篆文的“黑” 写成 ,将“黑”字形中的人面 简写“田” ,将“火” 变形成了“土” 。《说文黑部》:“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黥或从刀。”段玉裁注:“此刑亦谓之墨。《周礼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或从黑,从刀,会意。刻其面以墨窒之。故或从刀,字亦作刺。”黥的或体有剠等,都是刀部的会意字。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字研究释干支》中考证,“辛”是施行黥刑的刑具。甲骨文卜辞“辛”正是“黥”的古会意字,刑具和施刑部位俱全。可见,商代已有黥刑。《尚书吕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伪孔传:“黥面。”孔颖达疏:“黥,割人面。”《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周易暌》:“其人天且劓。”孔颖达疏:“剠额为天。”《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天,颠也。”段玉裁注:“颠者,人之顶也。”意思在是在人的额顶进行施刑,所以后代有人也把黥刑称为凿颠。《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其刑罪,则谶劓亦告于甸人。”郑玄注:“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可见墨刑是用刀锯在人额上刻下表示犯罪的标志,再填以黑墨,使其永不褪色。从“黥”字的结构及典籍记载来看,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是用刑刀,不是后世采用的针刺。根据《周礼司刑》记载,周代“墨罪五百”,即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且“墨者使守门”。秦朝沿袭了奴隶制的黥、劓、刖等肉刑,并与其它徒刑并用,如《秦律》的“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黥劓为城旦”等。古代战时也用劓刑惩罚士兵,《汉书刑法志》:“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门,周道既衰,墨法之属千。”颜师古注:“墨,黥也,凿其面以墨涅之。黥面之刑不妨禁卫。”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如林冲“刺配沧州”之类。《宋史刑法三》:“至于劓、墨用刺配之法。”由于每个犯人的罪状不同,所以刺字的部位、形状也各不相同。随着朝代的发展,古时刻法的黥面变成宋、元、明、清的刺字,表明“黥刑”的残酷程度在逐渐减轻,但是对受刑者的人格侮辱却丝毫未变。
“劓”甲骨文作 或 ,其中 是“自”字,即“鼻”之本字,像鼻子的形状; 是刀的初文,刀的位置可以在左边,也可以在右边。整个字从刀从自会意,是一种用刀割鼻的刑罚。金文作 ,“自”讹变为“臬”,小篆字形 或 ,由金文直接变来。《说文》:“劓,刑鼻也。”就是“割去鼻子”的意思。如《尚书多方》:“劓割夏邑。”指割除夏朝这个国家。楷书的形体,从鼻从刀,比金文、小篆更为合理。没有鼻子,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却被严重毁容,和墨刑一样,一辈子都要承受莫大的羞辱,对人格是很大的摧残。从甲骨文看,商代就已经有劓刑。根据典籍记载,周代把劓刑定为主刑,并且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成为了很普遍的肉刑。《周易睽》:“其人天且劓。”孔颖达疏:“截鼻为劓。”《周礼司刑》:“劓罪五百。”郑玄注:“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孔颖达疏:“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诈云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夷人亦为之,相袭不改,故云墨劓为俗也。”由于中国古代的这种肉刑,以至于夷人把它们当作中原文化仰慕并且效仿,以至于形成了一种比较固定的风俗习惯。到了唐宋时代,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割鼻子、刺面的习俗习惯。《周礼司刑》:“劓者使守关。”郑玄注:“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崔塞在《政治论》中说:“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汉书刑法志》:“劓罪五百,劓者使守关。”孔颖达疏:“劓,截鼻也。以其貌毁,故远之。”周代受过劓刑的人被派去守关。那些受过劓刑的犯人,因为觉得面貌丑陋,不愿呆在人们聚集的地方生活,于是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远的地方过完余生。劓刑有时与其它的刑罚结合使用,如据《秦律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桓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景帝时改为笞二百),从此,作为主刑的劓刑被取消。但是后来仍有用劓刑的朝代。《商君书境内》记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这说明在战国时期及秦,也是用劓刑来惩罚士兵。另外据汉刘向《列女传》记载,有些节妇烈女虔诚的信守封建的三从四德,竟割鼻明志,表示永守节操。这些为了保全节操的妇女,竟成了残酷劓刑的牺牲品。
刖刑是断去人足或脚趾的一种酷刑。“刖”的甲骨文写作 ,多样的形体代表了锯、刀和人,有的又像手持着刀砍去一脚,记录了锯断人的脚的场景。小篆字形作 ,从刀月声,隶变后还有一异体字“跀”,今规范化为“刖”。《说文》:“刖,绝也。从刀,月声。”《说文解字诂林》:“丁福保案:《慧林音义》引:绝也,截手足也,从刀,月声。”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书吕刑》:剕辟疑赦;传云:刖足曰剕。正义云:《说文》曰刖,绝也,是刖者断绝之名,故刖足曰刖。本书剕,跀也;跀,断足也。”又“经典作剕。《书舜典》:五刑有服。传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释文:剕,刖足也。”《说文》:“跀,断足也。从足,月声。”徐铠《说文解字系传》:“足见断为跀,其刑名则刖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刖,绝也。经传多以刖为跀。周用跀,断足也。《庄子养生主》注曰:“介,偏刖之名。《德充符》,申徒嘉,兀者也;李云:刖足曰兀。”《周礼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周礼司刑》:“刖者使守囿。”郑玄注:“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玉篇》:“刖,断足也。”甲骨文中有一“刖”字的初形,左边是一人拿着锯,准备砍掉一条左腿,此会意字记录的就是锯断人一脚施刑场面。胡厚宣先生对此字专门进行了研究,考证此字即是“刖”字。卜辞中有许多使用刖刑的例子,说明刖刑在当时广泛使用,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如齐国由于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的现象。楚国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由于战国时期各国为了满足战争人数的需要,并且普遍重视农耕,所以现行的肉刑体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就发生了矛盾。尤其是刖刑和宫刑,与农耕、战争需求的矛盾尤为突出。从此以后,肉刑一天天走向衰落,劳役刑越来越受到重视。《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可见,此时秦朝将刖刑改为斩左趾。到了秦末汉初,形成了一个由“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和“司寇”组成的劳役刑体系。此时宫刑已不存在,明刑只能附加于城旦舂这种重劳役刑。汉初沿秦律制,有刖左趾与右趾之刑。汉文帝十三年,即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奴隶制的肉刑终于被宣布废除,刖刑自然也在其中。这是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1 引言 1
2 从汉字看肉体刑的演变 1
2.1 “墨”“劓”“刖”“宫”刑的演变 1
2.2 “笞”“杖”“徒”“流”刑的演变 5
3 从汉字看生命刑的种类 8
3.1 “辟”“殊”“斩”“磔”:砍头型刑罚 8
3.2 “戮”“绞”“醢”“枭”:非砍头型刑罚 9
结 论 11
致 谢 12
参 考 文 献 13
1 引言
于省吾先生说过:“中国古文字中,某些象形字和会意字,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可见文字本身也是很珍贵的史料。”汉字是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中华民族创造的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在汉字中都能一一体现。古代刑罚是我国古代统治阶级者对违反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利益的人所施加的一种处罚。古代刑罚大致可以分为肉体刑和生命刑两个方面,肉体刑是以伤害犯人身体部位、器官为主要内容的刑罚,生命刑则是处置犯人从而致其死亡的刑罚。这些刑罚内容不仅能够在汉字中得到比较形象的体现,而且还能真实、直观地反映古代刑罚的施刑工具、施刑过程以及刑罚文化等,对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有着极强的实录性。
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古代的刑罚随着战争开始产生。中国古代如果以夏朝为起点至清末,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刑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也同样代表了当时时代的权力特色和等级观念。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结构性与完整性,所以每个朝代的刑罚内容都有对前朝刑罚的沿袭与自己的发展,直到1911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才使得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替代了封建性质的刑罚体系,从此中国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代的刑罚制度宣告结束。
2 从汉字看肉体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十分残酷,在刑罚内容、过程和方式方面都极富特色和创造力,“肉体刑”就极具代表性。肉体刑作为“斩人肢体,凿其体肤”的酷刑,主要以对人的身体部位、器官进行肆意的摧残为主要内容,从而引起犯人痛苦、恐惧甚至死亡的目的。在汉字中,有许多代表肉体刑的汉字,由于中国在国家形成的时候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思想的独特性,使得古代的刑罚在社会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演变,如奴隶制社会“墨”“劓”“刖”“宫”这几种为主的肉体刑,封建制社会“笞”“杖”“徒”“流”为主的肉体刑。
2.1 “墨”“劓”“刖”“宫”刑的演变
“墨”,指黑泥,比喻用松烟灰制成的黑色颜料,金文写作 ,由 (黑)和 (土,泥)构成。篆文写作 ,隶书作 ,变形较大,将篆文的“黑” 写成 ,将“黑”字形中的人面 简写“田” ,将“火” 变形成了“土” 。《说文黑部》:“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黥或从刀。”段玉裁注:“此刑亦谓之墨。《周礼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或从黑,从刀,会意。刻其面以墨窒之。故或从刀,字亦作刺。”黥的或体有剠等,都是刀部的会意字。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字研究释干支》中考证,“辛”是施行黥刑的刑具。甲骨文卜辞“辛”正是“黥”的古会意字,刑具和施刑部位俱全。可见,商代已有黥刑。《尚书吕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伪孔传:“黥面。”孔颖达疏:“黥,割人面。”《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周易暌》:“其人天且劓。”孔颖达疏:“剠额为天。”《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天,颠也。”段玉裁注:“颠者,人之顶也。”意思在是在人的额顶进行施刑,所以后代有人也把黥刑称为凿颠。《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其刑罪,则谶劓亦告于甸人。”郑玄注:“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可见墨刑是用刀锯在人额上刻下表示犯罪的标志,再填以黑墨,使其永不褪色。从“黥”字的结构及典籍记载来看,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是用刑刀,不是后世采用的针刺。根据《周礼司刑》记载,周代“墨罪五百”,即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且“墨者使守门”。秦朝沿袭了奴隶制的黥、劓、刖等肉刑,并与其它徒刑并用,如《秦律》的“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黥劓为城旦”等。古代战时也用劓刑惩罚士兵,《汉书刑法志》:“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门,周道既衰,墨法之属千。”颜师古注:“墨,黥也,凿其面以墨涅之。黥面之刑不妨禁卫。”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如林冲“刺配沧州”之类。《宋史刑法三》:“至于劓、墨用刺配之法。”由于每个犯人的罪状不同,所以刺字的部位、形状也各不相同。随着朝代的发展,古时刻法的黥面变成宋、元、明、清的刺字,表明“黥刑”的残酷程度在逐渐减轻,但是对受刑者的人格侮辱却丝毫未变。
“劓”甲骨文作 或 ,其中 是“自”字,即“鼻”之本字,像鼻子的形状; 是刀的初文,刀的位置可以在左边,也可以在右边。整个字从刀从自会意,是一种用刀割鼻的刑罚。金文作 ,“自”讹变为“臬”,小篆字形 或 ,由金文直接变来。《说文》:“劓,刑鼻也。”就是“割去鼻子”的意思。如《尚书多方》:“劓割夏邑。”指割除夏朝这个国家。楷书的形体,从鼻从刀,比金文、小篆更为合理。没有鼻子,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却被严重毁容,和墨刑一样,一辈子都要承受莫大的羞辱,对人格是很大的摧残。从甲骨文看,商代就已经有劓刑。根据典籍记载,周代把劓刑定为主刑,并且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成为了很普遍的肉刑。《周易睽》:“其人天且劓。”孔颖达疏:“截鼻为劓。”《周礼司刑》:“劓罪五百。”郑玄注:“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孔颖达疏:“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诈云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夷人亦为之,相袭不改,故云墨劓为俗也。”由于中国古代的这种肉刑,以至于夷人把它们当作中原文化仰慕并且效仿,以至于形成了一种比较固定的风俗习惯。到了唐宋时代,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割鼻子、刺面的习俗习惯。《周礼司刑》:“劓者使守关。”郑玄注:“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崔塞在《政治论》中说:“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汉书刑法志》:“劓罪五百,劓者使守关。”孔颖达疏:“劓,截鼻也。以其貌毁,故远之。”周代受过劓刑的人被派去守关。那些受过劓刑的犯人,因为觉得面貌丑陋,不愿呆在人们聚集的地方生活,于是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远的地方过完余生。劓刑有时与其它的刑罚结合使用,如据《秦律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桓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景帝时改为笞二百),从此,作为主刑的劓刑被取消。但是后来仍有用劓刑的朝代。《商君书境内》记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这说明在战国时期及秦,也是用劓刑来惩罚士兵。另外据汉刘向《列女传》记载,有些节妇烈女虔诚的信守封建的三从四德,竟割鼻明志,表示永守节操。这些为了保全节操的妇女,竟成了残酷劓刑的牺牲品。
刖刑是断去人足或脚趾的一种酷刑。“刖”的甲骨文写作 ,多样的形体代表了锯、刀和人,有的又像手持着刀砍去一脚,记录了锯断人的脚的场景。小篆字形作 ,从刀月声,隶变后还有一异体字“跀”,今规范化为“刖”。《说文》:“刖,绝也。从刀,月声。”《说文解字诂林》:“丁福保案:《慧林音义》引:绝也,截手足也,从刀,月声。”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书吕刑》:剕辟疑赦;传云:刖足曰剕。正义云:《说文》曰刖,绝也,是刖者断绝之名,故刖足曰刖。本书剕,跀也;跀,断足也。”又“经典作剕。《书舜典》:五刑有服。传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释文:剕,刖足也。”《说文》:“跀,断足也。从足,月声。”徐铠《说文解字系传》:“足见断为跀,其刑名则刖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刖,绝也。经传多以刖为跀。周用跀,断足也。《庄子养生主》注曰:“介,偏刖之名。《德充符》,申徒嘉,兀者也;李云:刖足曰兀。”《周礼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周礼司刑》:“刖者使守囿。”郑玄注:“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玉篇》:“刖,断足也。”甲骨文中有一“刖”字的初形,左边是一人拿着锯,准备砍掉一条左腿,此会意字记录的就是锯断人一脚施刑场面。胡厚宣先生对此字专门进行了研究,考证此字即是“刖”字。卜辞中有许多使用刖刑的例子,说明刖刑在当时广泛使用,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如齐国由于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的现象。楚国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由于战国时期各国为了满足战争人数的需要,并且普遍重视农耕,所以现行的肉刑体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就发生了矛盾。尤其是刖刑和宫刑,与农耕、战争需求的矛盾尤为突出。从此以后,肉刑一天天走向衰落,劳役刑越来越受到重视。《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可见,此时秦朝将刖刑改为斩左趾。到了秦末汉初,形成了一个由“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和“司寇”组成的劳役刑体系。此时宫刑已不存在,明刑只能附加于城旦舂这种重劳役刑。汉初沿秦律制,有刖左趾与右趾之刑。汉文帝十三年,即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奴隶制的肉刑终于被宣布废除,刖刑自然也在其中。这是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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