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责任分析(附件)【字数:8548】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扩展,我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在商贸活动中利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方式日渐盛行,为并一步保证收汇的安全,规避各种风险,出口商也会要求进口商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在此信用证中扮演关键角色,为探讨其责任,本文首先从保兑信用证的相关理论概念出发,先分析了保兑信用证的定义、特征、种类等;其次对于保兑行自身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做详尽的研究;然后选取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典型情形,结合国际贸易最新理论成果,比较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以及把握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关键词信用证;保兑行;保兑责任
目录
0引言 1
1保兑信用证的概述 1
1.1信用证保兑的含义 1
1.2保兑信用证的特征 2
1.3 保兑与担保保证的区别 2
1.4信用证业务保兑的种类 3
1.5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 3
1.5.1 利处 3
1.5.2 弊端 3
2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责任 4
2.1关于保兑行 4
2.1.1保兑行的定义 4
2.1.2保兑行产生的意义 4
2.1.3保兑行权利义务简述 4
2.2保兑行责任的确立与履行 5
2.2.1保兑行责任产生的前提 5
2.2.2保兑行责任的特点 6
2.2.3保兑行责任的履行 6
3保兑实务中的几种情形及案例分析 7
3.1开证行方面产生风险 7
3.2 单据绕过保兑行情形 8
3.3 对保兑额度的操作 9
3.4 保兑行不同地位情形 10
3.5 相符单据在寄运途中遗失 10
3.6 各方的立场的冲突 11
3.7 一则案例分析 11
4 保兑行如何正确承担保兑责任 13
4.1谨慎进行沉默保兑 13
4.2对开证行的审慎评估 13
4.3不断提高审单水平 14
4.4对保兑额度的处理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信用证业务中保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行的责任分析
0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已成常态,不断发展的科技打破了国家地域之间的地理阻隔,现在借助于发达的金融银行体系,各国的进出口商获得了更为便捷安全的收付款体验。
不过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方相互了解、信任度的缺乏,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一般信用证结算收汇的方式依然存在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一般对开证行的资信很不了解,加之有时开证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局金融环境或有动荡,对货物出运后能否收回货款会非常担心。保兑信用证则可以减轻出口商对开证行资信的忧虑,可以享受方便快捷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服务,提前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核销手续。出口商只要出运了保兑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提交清洁单据,便优先获得了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不过即使有了保兑信用证的“双重保障”,也并不能百分百地保证收付款的安全。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对信用证业务实务流程及现状的分析,并结合国际贸易最新理论成果,比较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以及把握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以防范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即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面对现实风险的对策,以确保出口商以及自身的利益。
1保兑信用证的概述
1.1信用证保兑的含义
“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是请求,对跟单信用证进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把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给保兑行,同时其与信用证的条件以及条款相符,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保兑行就需要在开证行之外的承诺,对信用证担负起付款责任。”再参照UCP600的第二条,保兑的定义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作出议付相符交单或是承付的一种确定承诺[1]。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保兑并不等于一般法律制度中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需按约定履行债务,这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而保兑则是独立的,保兑人责任是第一性的。
1.2保兑信用证的特征
信用证加具保兑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出口商有指定保兑银行的权力,不过这应当取得进口商以及开证行方面的同意,而不可擅自而为,否则无法受到保障。另外保兑行也可以是由开证行请求来给信用证加具保兑,通常就是通知行。保兑信用证给受益人带来了更高的收汇安全,那需要必要的保兑费用,自然也是提高了成本,具有高成本性。在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不可撤销性的、第一性以及终局性的,保兑行与开证行皆为第一性付款人,保兑信用证也具有了双重保障性。
1.3 保兑与担保保证的区别
保兑可以视为是一个新的信用证,又一个确定的承诺,开证行与保兑行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这样看待:即开证行自身又成为一个申请人,其以这种身份向保兑行请求开立了一个“信用证”,那么在保兑的范围之内,保兑行与开证行可以有着同等的权利以及义务。不过我们要明确,保兑这个承诺是独立的、有条件的、确定性的,这与所保兑的信用证本身又区别开来。
1)保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其作担保,如果主债权变更、终止,保证也随之变化或归于消灭,当被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就要履行起他的保证责任,一旦主债权无效,债权人不可要求保证。保兑则是独立于它所担保的信用证,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皆是第一性,他们的付款责任是平行的。
2)保兑行和保证人在权利方面有明显区别,依照一般的法律而言,保证人是可以有先诉抗辩权的,也就是在法院、债权人没有对主债务人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作为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的,保兑行在法律关系中明显是不具有这样的抗辩权,它的保兑具有独立性,并不是把开证行方面承付或拒付作为前提考虑,是要依照UCP600的规定,不当然享受开证行的抗辩权[3]。要注意,此处说明的保兑的独立性也与一般独立担保相区分,因为履行独立担保责任的前提,依旧是被担保人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目录
0引言 1
1保兑信用证的概述 1
1.1信用证保兑的含义 1
1.2保兑信用证的特征 2
1.3 保兑与担保保证的区别 2
1.4信用证业务保兑的种类 3
1.5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 3
1.5.1 利处 3
1.5.2 弊端 3
2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责任 4
2.1关于保兑行 4
2.1.1保兑行的定义 4
2.1.2保兑行产生的意义 4
2.1.3保兑行权利义务简述 4
2.2保兑行责任的确立与履行 5
2.2.1保兑行责任产生的前提 5
2.2.2保兑行责任的特点 6
2.2.3保兑行责任的履行 6
3保兑实务中的几种情形及案例分析 7
3.1开证行方面产生风险 7
3.2 单据绕过保兑行情形 8
3.3 对保兑额度的操作 9
3.4 保兑行不同地位情形 10
3.5 相符单据在寄运途中遗失 10
3.6 各方的立场的冲突 11
3.7 一则案例分析 11
4 保兑行如何正确承担保兑责任 13
4.1谨慎进行沉默保兑 13
4.2对开证行的审慎评估 13
4.3不断提高审单水平 14
4.4对保兑额度的处理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信用证业务中保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行的责任分析
0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已成常态,不断发展的科技打破了国家地域之间的地理阻隔,现在借助于发达的金融银行体系,各国的进出口商获得了更为便捷安全的收付款体验。
不过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方相互了解、信任度的缺乏,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一般信用证结算收汇的方式依然存在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一般对开证行的资信很不了解,加之有时开证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局金融环境或有动荡,对货物出运后能否收回货款会非常担心。保兑信用证则可以减轻出口商对开证行资信的忧虑,可以享受方便快捷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服务,提前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核销手续。出口商只要出运了保兑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提交清洁单据,便优先获得了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不过即使有了保兑信用证的“双重保障”,也并不能百分百地保证收付款的安全。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对信用证业务实务流程及现状的分析,并结合国际贸易最新理论成果,比较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以及把握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以防范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即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面对现实风险的对策,以确保出口商以及自身的利益。
1保兑信用证的概述
1.1信用证保兑的含义
“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是请求,对跟单信用证进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把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给保兑行,同时其与信用证的条件以及条款相符,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保兑行就需要在开证行之外的承诺,对信用证担负起付款责任。”再参照UCP600的第二条,保兑的定义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作出议付相符交单或是承付的一种确定承诺[1]。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保兑并不等于一般法律制度中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需按约定履行债务,这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而保兑则是独立的,保兑人责任是第一性的。
1.2保兑信用证的特征
信用证加具保兑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出口商有指定保兑银行的权力,不过这应当取得进口商以及开证行方面的同意,而不可擅自而为,否则无法受到保障。另外保兑行也可以是由开证行请求来给信用证加具保兑,通常就是通知行。保兑信用证给受益人带来了更高的收汇安全,那需要必要的保兑费用,自然也是提高了成本,具有高成本性。在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不可撤销性的、第一性以及终局性的,保兑行与开证行皆为第一性付款人,保兑信用证也具有了双重保障性。
1.3 保兑与担保保证的区别
保兑可以视为是一个新的信用证,又一个确定的承诺,开证行与保兑行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这样看待:即开证行自身又成为一个申请人,其以这种身份向保兑行请求开立了一个“信用证”,那么在保兑的范围之内,保兑行与开证行可以有着同等的权利以及义务。不过我们要明确,保兑这个承诺是独立的、有条件的、确定性的,这与所保兑的信用证本身又区别开来。
1)保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其作担保,如果主债权变更、终止,保证也随之变化或归于消灭,当被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就要履行起他的保证责任,一旦主债权无效,债权人不可要求保证。保兑则是独立于它所担保的信用证,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皆是第一性,他们的付款责任是平行的。
2)保兑行和保证人在权利方面有明显区别,依照一般的法律而言,保证人是可以有先诉抗辩权的,也就是在法院、债权人没有对主债务人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作为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的,保兑行在法律关系中明显是不具有这样的抗辩权,它的保兑具有独立性,并不是把开证行方面承付或拒付作为前提考虑,是要依照UCP600的规定,不当然享受开证行的抗辩权[3]。要注意,此处说明的保兑的独立性也与一般独立担保相区分,因为履行独立担保责任的前提,依旧是被担保人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gsgl/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