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与治理_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与治理__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20200101172952]
本文选取瓮安事件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标本事件,通过对它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了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绩效低下、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社会教育的严重缺失是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其次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对策。通过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和制度创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进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无直接利益冲突,瓮安事件,制度创新,利益表达
目 录
1 引言1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1
2.1 事件导火索往往是社会生活中偶发小事件1
2.2 冲突事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2
2.3 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政府机构2
2.4 参与行为的非理性2
3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3
3.1 经济增长并未给民众带来利益3
3.2 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4
3.3 基层组织的处理方法不当和防控能力不强5
3.4 群众存有“法不责众 、人多势众”思想 6
3.5 社会教育严重缺失7
4 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对策 7
4.1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8
4.2 建立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8
4.3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事件处理的透明度9
4.4 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10
4.5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0
4.6 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11
结论 13
致谢 14
注释 15
参考文献16
1 引言
2006 年 10 月,《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钟玉明、郭奔胜在题为《社会矛盾新警号》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指出这类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1]。
在当今社会,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却不断出现。这显然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表明社会利益分歧表现出异化的特征。由于社会各种问题不断出现和增加,已经引起社会普通民众的恐慌,如果不及时管理的话,就会对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识产生很严重的不利影响。要想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就必须深入剖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和诱因,并提出相关的计策。
本文拟以贵州瓮安事件这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标志性事件”为例,从事件的导火索、事件的发生过程以及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着手,来分析瓮安事件为代表的群体事件的特征和诱因。通过总结和分析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对策。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无直接利益冲突对社会生活有很多不利的影响,为了深入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本文选取了瓮安事件作为典型案例。2008年6月28日,当地民众对李树芬之死及公安机关对死因的鉴定处理有意见,进而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于是死者家属及围观群众去瓮安县政府和县公安局游行示威,数量多达2万多人。这场突然爆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叫它瓮安事件。通过分析瓮安事件,可以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
2.1 事件导火索往往是社会生活中偶发小事件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大都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特别是一些意想不到的社会治安纠纷,一旦形成一个较大的围观人群,很容易引起围观者加入冲突,导致局势的不断扩大和升级。瓮安事件的起因,仅仅是由当地民众对溺水女中学生死因和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有意见而引发的。 2008年6月28日下午,因对李树芬死因鉴定结果不满,死者家属和围观群众制作横幅,到县政府请愿。游行刚开始的时候,只有十几人。但在去县政府的路上,人越来越多。很多刚开始看热闹的人,后来也逐渐加入到请愿队伍中。先前很多农民和市民,在政府强制征用他们的承包地、强制拆除他们居住的房屋等行为中利益受到了损害,看到这样的游行示威,想到对政府的种种不满,于是也都跟在后面向县政府走去。等到最后游行示威的队伍到达县政府的时候,人数已经超过上千人。但是那天正好是星期六,县政府根本没人来上班。于是游行示威的人群又转到公安局前,到16时30分的时候围观人群已有上万人。而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此机会蛊惑人心散布不实之言,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打砸抢烧。这原本是一件寻常的偶发案件,却引起中国成立以来少见的大规模群体事件。
2.2 冲突事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突发性很强,参加的人很多都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只是心理对政府、对社会不满,借机发泄而已。参与瓮安事件的人,也有很多是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甚至于有很多人一开始看到游行示威的人群,只是去凑热闹而已。但是后来被现场氛围感染了,他们才逐渐加入到请愿的队伍当中去。人群在去县政府的路上,也有很多人不断加入。一些农民和市民在政府征地、拆迁中利益受到损害,也加入到请愿的队伍当中去来表达自己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事件发生时,县公安民警与请愿者发生冲突,人群打砸抢烧,警方很难控制局面。事件的参与者大都是临时参与到事件中来的,没有统一的组织,因此事发后根本找不到找不到沟通谈判的代表。
2.3 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政府机构
虽然“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起因大多都很偶然,但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政府机构。2008年6月28日,瓮安当地民众游行到达当地县政府和公安局楼前,群情激昂,不顾民警劝说,烧毁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一百多间房屋,烧毁四十多台机动车,也砸坏很多警车。办公楼里的数十台电脑也被人抢走,很多公文和档案被烧毁,警察和当地民众有一百五十多人受伤。在瓮安事件发生以前,瓮安的群体性冲突也不断发生。每发生一次群体性冲突,当地民众对政府就失望一次,政府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瓮安当地民众怨恨政府,对政府不满已到达一个顶峰,早已对瓮安县政府失望透顶。瓮安事件中,当地民众与民警发生激烈冲突,进而发展成打砸抢烧,以发泄自己对政府的不满。
2.4 参与行为的非理性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都是非理性的,2008年6月28日,死者家属要去县政府请愿的事情像插了翅膀一样,县城里家家户户都知道了。听说死者家属申冤,有很多人都以为死者亲属真把李树芬的尸身抬到警察局了,于是都聚到警察局那边看看事情是否属实。这里边有很多人其实是去看热闹的,因为这件事跟自己又没有关系,对参与冲突没有一个心理准备,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只是后来在现场形成的激越情绪下,看热闹的一些人也产生加入冲突的情感冲动,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情绪上的宣泄性。参与瓮安事件的很多人与事件本身根本就没有关系,自己本身也没什么利益诉求。他们并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说不清自己为什么要参与进来,也不清楚事态发展的后果,只是盲目跟众。一些群众在少数不法分子的带动下,参与行为逐渐升级为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家人追究死因,群众的高度关注、质疑,最后由看热闹的人群自发请愿引发大量“无直接利益”人群参与,导致了瓮安事件的发生。
3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通过对贵州瓮安事件的详细分析,可以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一些重要成因。瓮安县基本是以农业为主,全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总值占整个县总体经济的38.6%。虽然瓮安是农业县,但矿产资源却极其丰富。政府和企业为了开矿采矿,必然会或多或少侵犯到当地民众的利益。因而瓮安不仅贫穷,矛盾纠纷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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