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20200103170026]
随着改革的深化,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理有效的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系统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主要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即他律和自律。本课题在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研究的基础上,从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出发,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政府监督不力、社会监督不完善、非政府组织内部自律机制缺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完善非政府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等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目 录
1引言 1
2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现状 1
3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3.1政府监督不力 3
3.2社会监督不完善 4
3.3非政府组织内部自律机制缺位 5
4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6
4.1法律制度不健全 6
4.2外部监督理念落后 6
4.3非政府组织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7
5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路径 7
5.1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7
5.2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 8
5.3增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 8
5.4完善非政府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9
结 论 11
致 谢 12
注 释 13
参考文献 14
1引言
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框架模式,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监管效果事实上并不如人意,这个情况意味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制度还处于落后状态,无法应对随着时代发展,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的问题,妨碍了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由于文化传统、政治和法律制度都不是那么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发展也“无先例可循,无成法可依”,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缺位对其正常运行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为了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能够有效实现,构建一套即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又和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不冲突的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现状
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还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靠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配合监管,但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还都有各自的业务需要管理,不能将全部精力放在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所以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还不够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现状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非政府组织内部的自律。
从政府监督管理方面来讲,当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实践过程来看,我国非政府组织政府监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的监管,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实行的是“预防制”,所谓“预防制”就是指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设置较高的门槛,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得到许可才可以登记,不合法的民间组织则得不到登记许可,这些得不到登记许可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这一规定将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取得完全控制在了国家的强制管理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一些非法组织的生成,但是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活力也被很大程度的抑制了。第二个方面是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这方面暂时是空缺的,但是有一项非政府组织的年检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经营和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等。第三个方面是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监督,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监督主要是体现在会计法、审计法和捐赠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去约束,只是在这些法规中提到,主要内容就是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约束,这是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还有对非政府组织财务公开的要求,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设计部门的监督。
从社会监督管理方面来讲,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从原先的毫无监督意识到现在的监督意识逐渐增强,社会监督有了很大的提高。新闻舆论的发展也为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提供了良好的途径,新闻媒体越来越多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活动积极报道,从这方面来讲,对非政府组织形成了很好的外部约束。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报道,极大的提升了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使得他们更积极的加入到其中去。但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仍然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的,如大多数公众还是没有主动监督的意识,新闻媒体报道报喜不报忧等情况,这些问题都是急需改进的。
从非政府组织内部自律方面来讲,我国部分非政府组织各自制定了本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用来维持组织正常工作的秩序,部分组织也设立了理事会来负责组织内部的监督工作。在非政府组织的行业内也成立了一些专门的行业自治组织,如各类自治协会,这些自治组织专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规章并且对各组织进行监督。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建设虽然有了这些进步,但是在不同性质的非政府组织中,内部自律的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并没有建立整个行业统一的规范,内部自律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3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政府组织起步较晚,发展也不十分完善,特别是在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发展到今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灵事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07年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全国牙防组”名义上是卫生部领导的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却通过对牙膏等商品的认证对相关企业收取高额的认证费用,被相关媒体曝光后,“全国牙防组”被卫生部通报并撤销。曾经在各种牙膏、口香糖广告中被认为是权威象征的“牙防组”,也无法逃脱惨淡收场的命运。然而“全国牙防组”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下的问题并不只是敛财问题,更多的是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问题。
3.1政府监督不力
政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权威,可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所以,政府在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方面肩负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3.1.1监督主体不明确
这里说的监督主体不明确并不是就是指在我国没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的主体,而是由于我国监督主体太过多样化,导致责任分散造成监督主体缺位的现象。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性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将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几个部门规定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监督部门。从理论上来讲,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很好的进行职责分化,但是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同主体之间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混乱状况。监督主体缺位往往会造成非政府组织良莠不齐,甚至会给一部分有心人钻了空子使某些非政府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了漏洞,以致影响到整个非政府组织群体的形象。
3.1.2监督目标错位
从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来看,政府将如何提高非政府组织成立的门槛作为了对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这就导致了许多非政府组织无法进行正常的合法注册登记,从而转变方式向工商部门或者直接不登记,这样就会导致政府监督无法正常进行。而有些非政府组织一旦获准注册登记之后便觉得万事大吉,挂着牌子不真正去履行义务,政府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政策约束和引导,还要对其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另外,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竞争有许多限制,规定在同一区域已有的业务范围内不能成立相似的组织,对这些组织的成立申请也都给予不批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已经存在的业务上有重复的非政府组织甚至被相关的政府机关撤销或合并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不管实在何种行业里都是推动行业进步的,而我国政府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影响了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竞争,竞争能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益性目标的外部压力和动力都被破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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