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_以南京地铁价格听证会为例
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_以南京地铁价格听证会为例[20200411100001]
摘 要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也随之产生。改革开放引入听证制度以来,经过近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已由价格决策听证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很多地方的重大决策已经采用了公示、听证的方法,但人们普遍反映听证多流于形式、少有实效。目前,我国在推行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我国行政决策听政制度不够健全;现行的行政决策听证缺乏操作性和实践性;行政决策听证会上听证主体的地位缺乏平等性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转变决策观念、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设计;提高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听证会上参与者的管理体系等相关的解决对策。使得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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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策研究
目 录
1. 绪论7
1.1 选题背景7
1.2 研究方法7
1.2.1系统分析法7
1.2.2法规分析法7
1.2.3多学科研究法7
1.2.4实证研究法8
1.2.5比较研究法8
1.3中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8
1.3.1美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8
1.3.2日本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8
1.3.3中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9
2.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述9
2.1决策的内涵9
2.2 行政决策的涵义10
2.3 行政决策听证相关概念10
2.4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意义11
2.4.1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11
2.4.2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与民主10
2.4.3听证制度能够使政府与公众更好的相互理解与交流11
2.4.4行政决策听证有利于政治监督的实施11
2.4.5行政决策听证有利于服务意识的培养11
3.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1
3.1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3
3.1.1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13
3.1.2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听证程序13
3.1.3缺乏民主的选举与会代表的方式14
3.1.4行政决策听证会存在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走过场”14
3.1.5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不明确,统一管理困难15
3.1.6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法律规定还不明确15
3.2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15
3.2.1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以及维权意识还不强15
3.2.2听证过程中缺乏相应监督回应和救济机制16
3.2.3行政决策听证会上听证主体的地位及实际权力不对等16
3.2.4行政决策听证会召开过程中双方拥有的权利不对称16
4.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对策17
4.1转变决策观念、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设计 17
4.2提高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8
4.3保证听证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消减听证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20
结语20
参考文献21
致谢22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
2013年10月18日,南京市召开了地铁价格调整听证会,出席本次听证会的代表有21名,其中有9名消费者,通过向社会公开召集、随机选取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推荐产生,由南京市消协推荐7名代表,六合区和溧水区消协各推荐1名代表。除此之外,市民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有10个名额,本次听证会还包括30多家媒体参与,听证会上提出三个听证方案供大家讨论研究。此次听证会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得到了各界多方面的肯定,但有媒体市民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参加听证会的10名市民只能旁听不能发言”。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听证会的原则,从行政程序上来看,也违反了公开、公正的程序,不能充分体现政治民主。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面临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的全球竞争的挑战,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而言,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对听证的理解以及运用范围不同,但是它所达到的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的决策给人们带来不利的影响的目标却是一样的。对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深远的影响性,我国政府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通过不断的实践以及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找到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制度方法。但是不同的国家国情不一样,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1.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五种研究方法,分别为以下五种:
1.2.1 系统分析方法。该方法是把行政听证制度看做一个整体,对这个整体以及整体中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影响来进行讨论研究,寻找一个最好的方法解决当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
1.2.2 法规分析方法。是从法律、法规的这一方面来研究怎么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2.3 多学科研究法。论文主要从多个学科的视角,其中包括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分析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内涵、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2.4 实证研究法。就是通过从网络上的具体事例、报纸上的公开报道以及大量的文献资料中得到一些量化信息,如景区、公园门票涨价的听证会;博物馆、收藏馆等一些为公众服务的地方门票听证会以及地铁价格调整听证会等,这些事例为发现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存在的问题,并且较好的完善听制度证提供了生动现实的素材。
1.2.5 比较研究。本文通过对外国如何设计行实情进行了对比,发现存在的问题,吸取外国成功的经验,提出了适宜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建议。
1.3 中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
1.3.1 美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使用范围最广,体系最完善。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统一,它有三种模式,分为正式听证,审判式听证和混合性听力。正式听证又被称作为“审判型的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之前举行正式的听证会,让当事人发表言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之后行政机关以此为依据作出决定的程序。”[1]非正式听证又被称作“咨询型的听证”,是指“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之前,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作为行政机关决策参考的程序”[2]。在美国,非正式程序是主要用于指定行政法规的,而对于正式听证程序是针对一些法律特别规定要举行审判型听证的行政法规制定。
1.3.2 日本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深受美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影响的日本,其听证制度有其独特的地方。在日本,听证会主持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首长或指定人员担任,而且对于参加听证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尤其重视。在日本,没有法律规定规定普通性的听证程序,但有时要求在制定一些方案,或者作出一些命令之前应该召开公听会,听取相关人员以及公众的想法。
1.3.3 德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德国几乎每个特别法对具体的听证事项进行限定。普通行政法也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
1.3.4 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的吸取西方制度方面成功的经验引入了听证制度;199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一法律的的出台使得听证制度在我国基本上确立;1999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听证会运用到我国的立法领域;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机关对于需要讨论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3],这标志着我国的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运用扩大到了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治理等社会管理的许多领域。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比起来,我国形成的时间还很短,应用的范围还不够广。
摘 要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也随之产生。改革开放引入听证制度以来,经过近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已由价格决策听证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很多地方的重大决策已经采用了公示、听证的方法,但人们普遍反映听证多流于形式、少有实效。目前,我国在推行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我国行政决策听政制度不够健全;现行的行政决策听证缺乏操作性和实践性;行政决策听证会上听证主体的地位缺乏平等性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转变决策观念、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设计;提高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听证会上参与者的管理体系等相关的解决对策。使得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
*查看完整论文请 +Q: 3 5 1 9 1 6 0 7 2
关键字: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策研究
目 录
1. 绪论7
1.1 选题背景7
1.2 研究方法7
1.2.1系统分析法7
1.2.2法规分析法7
1.2.3多学科研究法7
1.2.4实证研究法8
1.2.5比较研究法8
1.3中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8
1.3.1美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8
1.3.2日本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8
1.3.3中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9
2.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述9
2.1决策的内涵9
2.2 行政决策的涵义10
2.3 行政决策听证相关概念10
2.4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意义11
2.4.1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11
2.4.2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与民主10
2.4.3听证制度能够使政府与公众更好的相互理解与交流11
2.4.4行政决策听证有利于政治监督的实施11
2.4.5行政决策听证有利于服务意识的培养11
3.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1
3.1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3
3.1.1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13
3.1.2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听证程序13
3.1.3缺乏民主的选举与会代表的方式14
3.1.4行政决策听证会存在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走过场”14
3.1.5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不明确,统一管理困难15
3.1.6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法律规定还不明确15
3.2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15
3.2.1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以及维权意识还不强15
3.2.2听证过程中缺乏相应监督回应和救济机制16
3.2.3行政决策听证会上听证主体的地位及实际权力不对等16
3.2.4行政决策听证会召开过程中双方拥有的权利不对称16
4.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对策17
4.1转变决策观念、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设计 17
4.2提高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8
4.3保证听证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消减听证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20
结语20
参考文献21
致谢22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
2013年10月18日,南京市召开了地铁价格调整听证会,出席本次听证会的代表有21名,其中有9名消费者,通过向社会公开召集、随机选取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推荐产生,由南京市消协推荐7名代表,六合区和溧水区消协各推荐1名代表。除此之外,市民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有10个名额,本次听证会还包括30多家媒体参与,听证会上提出三个听证方案供大家讨论研究。此次听证会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得到了各界多方面的肯定,但有媒体市民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参加听证会的10名市民只能旁听不能发言”。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听证会的原则,从行政程序上来看,也违反了公开、公正的程序,不能充分体现政治民主。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面临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的全球竞争的挑战,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而言,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对听证的理解以及运用范围不同,但是它所达到的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的决策给人们带来不利的影响的目标却是一样的。对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深远的影响性,我国政府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通过不断的实践以及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找到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制度方法。但是不同的国家国情不一样,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1.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五种研究方法,分别为以下五种:
1.2.1 系统分析方法。该方法是把行政听证制度看做一个整体,对这个整体以及整体中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影响来进行讨论研究,寻找一个最好的方法解决当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
1.2.2 法规分析方法。是从法律、法规的这一方面来研究怎么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2.3 多学科研究法。论文主要从多个学科的视角,其中包括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分析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内涵、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2.4 实证研究法。就是通过从网络上的具体事例、报纸上的公开报道以及大量的文献资料中得到一些量化信息,如景区、公园门票涨价的听证会;博物馆、收藏馆等一些为公众服务的地方门票听证会以及地铁价格调整听证会等,这些事例为发现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存在的问题,并且较好的完善听制度证提供了生动现实的素材。
1.2.5 比较研究。本文通过对外国如何设计行实情进行了对比,发现存在的问题,吸取外国成功的经验,提出了适宜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建议。
1.3 中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
1.3.1 美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使用范围最广,体系最完善。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统一,它有三种模式,分为正式听证,审判式听证和混合性听力。正式听证又被称作为“审判型的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之前举行正式的听证会,让当事人发表言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之后行政机关以此为依据作出决定的程序。”[1]非正式听证又被称作“咨询型的听证”,是指“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之前,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作为行政机关决策参考的程序”[2]。在美国,非正式程序是主要用于指定行政法规的,而对于正式听证程序是针对一些法律特别规定要举行审判型听证的行政法规制定。
1.3.2 日本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深受美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影响的日本,其听证制度有其独特的地方。在日本,听证会主持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首长或指定人员担任,而且对于参加听证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尤其重视。在日本,没有法律规定规定普通性的听证程序,但有时要求在制定一些方案,或者作出一些命令之前应该召开公听会,听取相关人员以及公众的想法。
1.3.3 德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德国几乎每个特别法对具体的听证事项进行限定。普通行政法也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
1.3.4 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的吸取西方制度方面成功的经验引入了听证制度;199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一法律的的出台使得听证制度在我国基本上确立;1999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听证会运用到我国的立法领域;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机关对于需要讨论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3],这标志着我国的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运用扩大到了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治理等社会管理的许多领域。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比起来,我国形成的时间还很短,应用的范围还不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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