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定性
:关于自杀参与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这一问题,学界分为有罪论和无罪论两大阵营。有罪论的倡导者大多认为自杀是具有违法性的,只是违法的程度相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比较低;无罪论则主要立足于自杀合法论这一理论,认为自杀不存在违法性,因此自杀参与行为也应作合法定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对自杀参与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也没有相关犯罪的规定。本文基于学界两大阵营观点,对自杀参与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若确定自杀参与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罪名应当如何确定进行初步探讨。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研究
与传统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贿赂相比,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刑法作为反腐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惩治贪污贿赂中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但是出于对司法实践困难和学说争议的考虑,目前我国刑法难以将其纳入犯罪的调控范围。因此本文首先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这一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关于贿赂范围的各种主张,再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论述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必要性,以及其入罪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最终以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
食品召回作为食品安全的有力后盾,对食品安全的预防和处理有着很大意义。但目前我国食品召回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包括对法律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清、适用规则欠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轻且难落实、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欠缺以及企业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等。需通过从立法上完善适用条件、规范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健全法律责任监督机制以及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等方式,对我国食品召回法律责任制度加以改进,以充分施展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
WTO框架内除了对贸易自由化的事项进行规定的条款,也有一些例外条款供成员国选择来对一些本国所重视的特殊目标进行保护,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即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自从出台以后,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当中都没有的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首先从这一条款产生的原因和历史背景开始介绍,研究了这一条款的发展,接着通过几个案例来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援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需要满足“必需性”和“非歧视性”的要求。最后文章还分析了该条款在适用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其适用的展望和我国可以采取的对策。
人民陪审制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从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其中包括1975年宪法的发展、1975年宪法的废除、1978年宪法的再次确立、1982年的宪法再废除,至今仍未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不法官、法官不见面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许多学者对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提出质疑,提出废除人民陪审制度的观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缩适用以交通肇事为视角
从刑法分则的排列设置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首,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处在同一法条中,危害性极大。风险社会中很多危害行为都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在道路交通肇事中,本罪常常被滥用。实践中越来越忽视本罪应当与放火罪等危害性相当的实质,不当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是多样的,无论何种原因,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地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实质,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公司僵局的构成及法律救济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僵局导致公司解散,股东利益受损,甚至损害债权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公司僵局在出现之前以及出现之后的预防和救济中存在着公司章程意识淡薄易、独立董事监督虚化以及救济机制单一等缺陷。建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章程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并且通过强制股份收买、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公司分立等措施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
关于民事重大误解制度的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关系愈加多样与复杂,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与争议。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则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 ,即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行为。由此,内在意思与外在行为表示并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重大误解行为不仅影响法律关系的确立,同时也违背了保证交易公平安全与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价值原则。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规定过于概括与笼统,导致法官在对重大误解认定时无所适从。应当通过科学界定重大误解的概念和内涵、增加法定适用情形、对民事行为的变更和
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因为农业人口陆续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的宅基地大量闲置,违反土地节约利用的原则,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宅基地退出分为自愿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但现在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不高,被动退出的政策与模式仍不完善。宅基地退出制度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管理主体及模式不规范和没有建立有偿的退出政策是阻碍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法律问题,可以在完善宅基地退出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探究不同的宅基地退出模式,并且采取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土地收益补偿等多钟补偿方式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刑事和解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这是一项更灵活、更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新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提高了被害人诉讼地位,因为在和解程序中,被害人是主体,享有更多自主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弥补损害。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刑事和解在立法上以及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导致在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被害人是案件中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如果其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那便难以化解其心中的怨恨,更无法解决当事人间的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已被三大诉讼法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然而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很大差异,对传统证据规则产生了冲击。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尚不完善,在法律实务中的取证、审查等环节上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许多学者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多方探讨,对于电子证据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本文从法律实践出发,通过整理统计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状况,分析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的问题,并完善电子证据运用提出了一些小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