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附件)【字数:12372】
摘 要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1997年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刑法学界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问题有较多的争议。在这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中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商业秘密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商业秘密的特征包含有几个要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中特别存有争议的客体、主观方面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分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和分析是本文的重点。
Key words:Crime of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Legislative Perfection;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目 录
第一章 商业秘密罪的概述 1
1.1国外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概述 1
1.1.1分散型立法模式 1
1.1.2 集中型立法模式 1
1.1.3结合型立法模式 1
1.2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概况 2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商业秘密 4
2.1商业秘密的定义 4
2.2商业秘密的特征 4
2.2.1具有秘密性 4
2.2.2具有实用性 5
2.2.3具有价值性 5
2.2.4具有管理性 6
2.3商业秘密的范围 6
2.4 违法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6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7
3.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7
3.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7
3.2.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7
3.2.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8
3.2.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10
第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1
4.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界限 11
4.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形态和罪数的认定 11
4.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数问题 11
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缺陷及其完善 13
5.1关于立法模式 13
5.2 关于罪名 13
5.3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 13
5.4 关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13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商业秘密罪的概述
1.1国外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概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都对商业秘密有着愈来愈清晰的认识。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优势以及能够谋得更多的利润。然而,倘若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权利人便会因此遭受难以预计的损失,有的权利人甚至因为其商业秘密被泄露最终无法维系企业的生存,最终以破产告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恶劣的行径,倘若只是单纯的依赖知识产权法对之加以规制,并依照侵权行为对其进行处置,其无法起到很好的威慑效果,因而,必须通过刑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目前,不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立法通常包含三类:一是分散型立法模式;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三是结合型立法模式。
1.1.1分散型立法模式
分散型立法模式,指的是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设立独立罪名,同时设置对应刑责的立法模式。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一些国家专门在商业秘密法中对侵权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并配以对应的量刑。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的国家以美、日为代表。
1.1.2 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指的是通过刑法典或者是单行法规的模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集中规制,并对这一行为明确相应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中,绝大多数采用这种类型的立法模式,如瑞典与巴西。
1.1.3结合型立法模式
结合型立法模式,指的是不仅通过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同时也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了这种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换而言之,就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刑法和商业秘密法两者一起对其行为和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模式。其中,德、法是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基于以上三类模式的定义可以发现,不同模式各自存在着自身的优势,同时也有着相应的缺陷。首先就分散型立法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这种模式能够将具罪与非罪两者清晰的加以区分,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其将刑法保护同民法规定两者混为一体,进而导致立法出现混乱的状况,导致立法的系统性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就集中型立法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对具体犯罪行为通过刑法或是设置单行刑法的方式加以规制,使立法系统性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然而从实践来看,作为基本法之一的刑法有着稳定性以及滞后性的特征,其无法同高速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协调一致,进而导致保护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结合型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刑法保护同专门法规定两者有机的结合到一起,融合了分散与集中的特色,因而保护的较为全面、合理。然而,缺点则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同刑法均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会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举例来说,德国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立法中,不同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同法律中对同一行为处罚力度存在着区别,进而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着问题。
从以上论述能够发现,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采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主要通过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节中有所阐述。然而,从保护力度上来说,通过刑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实际发展需求的步伐,针对知识产权实践中所涌现出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往往存在着解决无力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以规制时,不妨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执行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并结合刑法一起对之加以保护。不仅如此,为有效规避适用矛盾的问题,在刑法同商业秘密法两者对犯罪进行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时,采用统一的规定模式。这样不仅能够确保立法协调统一,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对商业秘密展开行之有效的保护。
Key words:Crime of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Legislative Perfection;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目 录
第一章 商业秘密罪的概述 1
1.1国外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概述 1
1.1.1分散型立法模式 1
1.1.2 集中型立法模式 1
1.1.3结合型立法模式 1
1.2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概况 2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商业秘密 4
2.1商业秘密的定义 4
2.2商业秘密的特征 4
2.2.1具有秘密性 4
2.2.2具有实用性 5
2.2.3具有价值性 5
2.2.4具有管理性 6
2.3商业秘密的范围 6
2.4 违法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6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7
3.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7
3.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7
3.2.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7
3.2.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8
3.2.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10
第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1
4.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界限 11
4.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形态和罪数的认定 11
4.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数问题 11
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缺陷及其完善 13
5.1关于立法模式 13
5.2 关于罪名 13
5.3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 13
5.4 关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13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商业秘密罪的概述
1.1国外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概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都对商业秘密有着愈来愈清晰的认识。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优势以及能够谋得更多的利润。然而,倘若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权利人便会因此遭受难以预计的损失,有的权利人甚至因为其商业秘密被泄露最终无法维系企业的生存,最终以破产告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恶劣的行径,倘若只是单纯的依赖知识产权法对之加以规制,并依照侵权行为对其进行处置,其无法起到很好的威慑效果,因而,必须通过刑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目前,不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立法通常包含三类:一是分散型立法模式;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三是结合型立法模式。
1.1.1分散型立法模式
分散型立法模式,指的是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设立独立罪名,同时设置对应刑责的立法模式。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一些国家专门在商业秘密法中对侵权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并配以对应的量刑。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的国家以美、日为代表。
1.1.2 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指的是通过刑法典或者是单行法规的模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集中规制,并对这一行为明确相应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中,绝大多数采用这种类型的立法模式,如瑞典与巴西。
1.1.3结合型立法模式
结合型立法模式,指的是不仅通过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同时也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了这种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换而言之,就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刑法和商业秘密法两者一起对其行为和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模式。其中,德、法是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基于以上三类模式的定义可以发现,不同模式各自存在着自身的优势,同时也有着相应的缺陷。首先就分散型立法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这种模式能够将具罪与非罪两者清晰的加以区分,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其将刑法保护同民法规定两者混为一体,进而导致立法出现混乱的状况,导致立法的系统性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就集中型立法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对具体犯罪行为通过刑法或是设置单行刑法的方式加以规制,使立法系统性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然而从实践来看,作为基本法之一的刑法有着稳定性以及滞后性的特征,其无法同高速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协调一致,进而导致保护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结合型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刑法保护同专门法规定两者有机的结合到一起,融合了分散与集中的特色,因而保护的较为全面、合理。然而,缺点则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同刑法均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会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举例来说,德国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立法中,不同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同法律中对同一行为处罚力度存在着区别,进而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着问题。
从以上论述能够发现,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采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主要通过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节中有所阐述。然而,从保护力度上来说,通过刑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实际发展需求的步伐,针对知识产权实践中所涌现出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往往存在着解决无力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以规制时,不妨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执行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并结合刑法一起对之加以保护。不仅如此,为有效规避适用矛盾的问题,在刑法同商业秘密法两者对犯罪进行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时,采用统一的规定模式。这样不仅能够确保立法协调统一,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对商业秘密展开行之有效的保护。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