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附件)【字数:13176】

摘 要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和股东凭借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侵犯公司善意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但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增加了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难度。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本理论 1
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论 1
1.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2
第二章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4
2.1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 4
2.2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 4
第三章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比较及借鉴 7
3.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7
3.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8
3.3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比较及借鉴 9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10
4.1完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0
4.2合理分配诉讼的举证责任 10
4.3参照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 11
4.4规范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12
4.5健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3
结束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本理论
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论
1.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美国法官桑伯恩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首次描述。他在一起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铁路运送回扣案中判定:只要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被利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行为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背景决定着该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称呼。德国将其称为“直索责任”,日本称其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公司法人否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其为“刺破公司面纱”。但在本质上,各种称谓的内涵是相通的。
在我国,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善意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规范。”这也是笔者较赞同的定义之一,笔者也认为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列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我国公司法需要完善的。
1.1.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当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天秤出现不平衡时,应当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善意债权人的权益,最好的救济途径就是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使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法和方式复杂多样,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所以在制定或修改公司法时对相关条文进行完全的事前规定是不切实际的。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事后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再通过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相互促进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早建立了数百年,在法人独立制度实施的数百年里,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了填补公司人格独立理论的漏洞,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进行补充。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一张一弛、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时,笔者也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也有补充的作用。
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各个国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都是以个别案件的形式出现的。在个案中,法官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那些被股东过度掌控的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一旦有其他解决办法,法官就不可轻易地对公司人格做出否认。而且,在否认公司人格的过程中,公司实体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享有其合法权利。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相对的否定,而特定性和相对性是该制度重要的特征。”
1.1.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首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区别于公司设立的可撤销或无效。二者区别有四点:第一,前者只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而后者是公司设立出现瑕疵时适用;第二,前者适用后仅仅不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不波及其他法律关系,而后者适用后具有对世性,适用结果会影响其他法律主体、其他法律关系;第三,前者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后者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还适用于行政程序;第四,前者是以公司法人有效成立为条件,而对于后者来说,公司设立时出现瑕疵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即自始无效。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区别于法人否定说。法人否定说、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共同组成关于法人本质问题的三大主要学说。法人否定说认为法人是虚构不存在的。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是以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实在说为基础的。公司法人不能作为法律主体,就无所谓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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