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研究(附件)【字数:10492】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治建设。在强制交易罪中,有许多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强制交易罪的相关犯罪也在上升。在中国强迫交易罪的案件主要是基于对刑事执法的规定,但这样的惩罚并不能减少案件的发生,对强迫交易罪的起保护作用的刑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的一般概念的理解,对强迫交易罪的内容和特点,明确了刑法保护的立法状况,相比其他国家(地区)对强迫交易罪的刑法保护的规定,发现中国的地方的误解,在刑事立法中关于该罪的几个问题详细的了解,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限制有关的犯罪,然后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完善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这也正是本课题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我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细节,让我们在强迫交易罪的立法实现的缺点,并对犯罪的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深入分析,对完善我国刑事法的重要意义,从而促进我国立法修改法。更完美。
目 录
第一章 “强迫交易”的概念 1
1.1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刑法概念 1
1.2设立强迫交易罪的意义 2
第二章 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4
2.1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4
2.2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4
2.3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6
2.4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7
第三章 我国强迫交易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 8
3.1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8
3.2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8
3.3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9
第四章 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12
4.1现行法律对强迫交易罪规定的立法缺陷 13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概念
1.1 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刑法概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物物交换定义为一种交易。《中国法律词典》中的交易定义是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或争议的权利。“强制行为”是强制交易罪成立的手段,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大量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因素。这不仅有助于对此项罪刑加以定性,而且对强迫交易犯罪中的强迫性应该有准确的辨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这也有助于我们区分犯罪和犯罪实践。强迫交易罪强迫行为的准确、全面、科学界定,应该借鉴国内外刑事立法对这个罪的规定以及通过对比研究强迫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总体加以考虑。
市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法治在商业贸易中最大的作用就是要建立交易的秩序,和一套运行规则。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建立健康的市场来说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最核心的要素。只有在法治完备的市场中,交易主体才能普遍自觉的遵守市场的规则。良性运转的市场,必须建立以下原则:
a、平等原则。市场中永远存在各种的不平等,交易主体之间因为信息的原因、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现金流、政治地位等各种原因,市场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但正因为如此,市场的建设第一原则就应该是平等原则,这指的是,所有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地位,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交易主体。无论交易主体的自身条件怎样不同,但在同一民事关系中,适用同一法律。这就是市场的平等原则。任何主体侵害他人权益都应担责,而所有主体都平等的被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b、意思自治原则。这是近代民法三原则之一,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合同产生争议时的适用法律。
c、公平原则。市场的公平必须得到维护,只有在公平的市场中,商业贸易才能得到发展,交易行为如果破坏公平原则,必须惩处。民事行为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难以判断,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难以判断。
d、诚信原则。市场的交易得以成立,诚信是基本的存在条件。行为主体的诚信度越高,交易的复杂程度就可以越高。而如果市场中没有信任,则交易只能固定在最原始的以物易物。所以,确立市场的诚信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维护诚信。是市场走向的规模化、复杂化的,今天的“市场”概念已经不是小镇集市,而是全球市场,跨境贸易,信用支付,网络支付。如此复杂的商业贸易体系,没有诚信是不可想象的。
1.2研究意义
经济关系一旦发生,交易主体之间必须秉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合法拥有不受逼迫的自由。出售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商品、服务或服务。
1949年之后,中国一度将“市场”几乎完全消灭,建立了一套政府行政主导的交易体系。商业贸易完全停止,经济一潭死水,甚至没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走出原有体制 ,市场在艰难地改革中,一步一步的恢复重建。民营大中小企业渐渐重新成为市场的行为主体,交易行为规模越来越大,层次、结构越来越复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引入中国,整个中国开始了一轮无比强劲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大变革,直到近年来,中国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世界新技术的模仿者,更在很多领域成为了领跑者;不再是简单的商业模式复制者,更创立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规模的快速扩张,结构层次的日益复杂,交易行为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这些市场要素的变化,也是的中国的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修订之中。不法分子以非法的手段在市场中从事犯罪行为谋取利润,手法也变得更加复杂,强迫他人交易的犯罪勾当就是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领域的扩宽,导致与强迫交易相似的罪,现在正逐渐的扰乱人们的判断,给我国的司法部门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带来了不小的问题。
我国新《刑法》是1997年正式生效,至今短短的二十年中,已经进行了8此修正,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中国社会、经济、思想观念方方面的剧烈变化,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新《刑法》也积极的进行调整。强迫交易罪在小规模、层次结构单一的市场中,并不显眼,在旧有的司法体系中也并不处于重要位置。但在现有规模、结构的市场中,这一犯罪行为正在变得日益隐蔽、突出,危害越来越大,《刑法修正案》对此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但仍然不能完全有效的制裁这一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上有许多法律上的难点、盲点存在。特别是强迫交易犯罪和敲诈勒索等罪名有强迫的行为。其中,利用暴力、胁迫他人进行交易,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一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在增强,但数量在增加,对市场的破坏力不容忽视。新《刑法》对此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更上时代的步伐,适应日益扩大、复杂的市场变化,加强对强迫交易犯罪的研究,对对我国建设持续发展的经济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目 录
第一章 “强迫交易”的概念 1
1.1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刑法概念 1
1.2设立强迫交易罪的意义 2
第二章 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4
2.1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4
2.2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4
2.3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6
2.4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7
第三章 我国强迫交易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 8
3.1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8
3.2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8
3.3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9
第四章 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12
4.1现行法律对强迫交易罪规定的立法缺陷 13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概念
1.1 强迫交易罪的强迫行为的刑法概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物物交换定义为一种交易。《中国法律词典》中的交易定义是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或争议的权利。“强制行为”是强制交易罪成立的手段,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大量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因素。这不仅有助于对此项罪刑加以定性,而且对强迫交易犯罪中的强迫性应该有准确的辨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这也有助于我们区分犯罪和犯罪实践。强迫交易罪强迫行为的准确、全面、科学界定,应该借鉴国内外刑事立法对这个罪的规定以及通过对比研究强迫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总体加以考虑。
市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法治在商业贸易中最大的作用就是要建立交易的秩序,和一套运行规则。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建立健康的市场来说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最核心的要素。只有在法治完备的市场中,交易主体才能普遍自觉的遵守市场的规则。良性运转的市场,必须建立以下原则:
a、平等原则。市场中永远存在各种的不平等,交易主体之间因为信息的原因、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现金流、政治地位等各种原因,市场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但正因为如此,市场的建设第一原则就应该是平等原则,这指的是,所有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地位,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交易主体。无论交易主体的自身条件怎样不同,但在同一民事关系中,适用同一法律。这就是市场的平等原则。任何主体侵害他人权益都应担责,而所有主体都平等的被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b、意思自治原则。这是近代民法三原则之一,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合同产生争议时的适用法律。
c、公平原则。市场的公平必须得到维护,只有在公平的市场中,商业贸易才能得到发展,交易行为如果破坏公平原则,必须惩处。民事行为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难以判断,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难以判断。
d、诚信原则。市场的交易得以成立,诚信是基本的存在条件。行为主体的诚信度越高,交易的复杂程度就可以越高。而如果市场中没有信任,则交易只能固定在最原始的以物易物。所以,确立市场的诚信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维护诚信。是市场走向的规模化、复杂化的,今天的“市场”概念已经不是小镇集市,而是全球市场,跨境贸易,信用支付,网络支付。如此复杂的商业贸易体系,没有诚信是不可想象的。
1.2研究意义
经济关系一旦发生,交易主体之间必须秉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合法拥有不受逼迫的自由。出售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商品、服务或服务。
1949年之后,中国一度将“市场”几乎完全消灭,建立了一套政府行政主导的交易体系。商业贸易完全停止,经济一潭死水,甚至没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走出原有体制 ,市场在艰难地改革中,一步一步的恢复重建。民营大中小企业渐渐重新成为市场的行为主体,交易行为规模越来越大,层次、结构越来越复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引入中国,整个中国开始了一轮无比强劲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大变革,直到近年来,中国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世界新技术的模仿者,更在很多领域成为了领跑者;不再是简单的商业模式复制者,更创立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规模的快速扩张,结构层次的日益复杂,交易行为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这些市场要素的变化,也是的中国的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修订之中。不法分子以非法的手段在市场中从事犯罪行为谋取利润,手法也变得更加复杂,强迫他人交易的犯罪勾当就是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领域的扩宽,导致与强迫交易相似的罪,现在正逐渐的扰乱人们的判断,给我国的司法部门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带来了不小的问题。
我国新《刑法》是1997年正式生效,至今短短的二十年中,已经进行了8此修正,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中国社会、经济、思想观念方方面的剧烈变化,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新《刑法》也积极的进行调整。强迫交易罪在小规模、层次结构单一的市场中,并不显眼,在旧有的司法体系中也并不处于重要位置。但在现有规模、结构的市场中,这一犯罪行为正在变得日益隐蔽、突出,危害越来越大,《刑法修正案》对此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但仍然不能完全有效的制裁这一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上有许多法律上的难点、盲点存在。特别是强迫交易犯罪和敲诈勒索等罪名有强迫的行为。其中,利用暴力、胁迫他人进行交易,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一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在增强,但数量在增加,对市场的破坏力不容忽视。新《刑法》对此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更上时代的步伐,适应日益扩大、复杂的市场变化,加强对强迫交易犯罪的研究,对对我国建设持续发展的经济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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