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附件)【字数:7016】

摘 要随着微信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情况越发泛滥,成为了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淫秽和色情信息的概念做了辨析,对它们的理解不能浮于表面,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网络文化环境的变化。本文提到的法律责任主体有三个,分别是网络服务商、群主和群成员,并分析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他们分别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笔者从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这个问题着手,探寻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对此类情况下的微信群主体的法律规制与不足以及从四个方面来打击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目 录
绪论 1
第一章 淫秽、色情信息概述 2
1.1淫秽、色情信息的概念与辨析 2
1.2网络环境下对电子淫秽、色情信息的界定与认知变化 2
第二章 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责任辨析 4
2.1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类型与特点 4
2.2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责任主体辨析 4
2.3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责任辨析 5
第三章 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7
3.1健全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法规 7
3.2理顺职能部门权责关系,实现部门协作共管 7
3.3利用技术手段,强化监控与智能化自动处置 7
3.4建立全民防控体系建设 8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 论
本课题的意义是从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这个问题着手,探寻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对此类情况下的微信群主体的法律规制与不足,从而健全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法规,理顺职能部门权责关系,实现部门协作共管,利用技术手段,强化监控与智能化自动处置,达到打击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目的。
研究范围是微信群传播的淫秽色情信息,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外的大量淫秽色情信息,特点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表现形式为更大容量、更快速度。第二种是我国微信用户将自己用手机拍摄的淫秽色情图片、语音、视频信息发布到微信;三是我国微信用户拍摄公开场所发生的性交等性行为发布到微信。前两种占的比例更大,但后一种容易造成爆炸性传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015年的优衣库事件影响力就相当大。
指导思想是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在哪种情况下,承担哪些刑事责任。三个主体分别是网络服务商,群主和群成员。
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 淫秽、色情信息概述
1.1淫秽、色情信息的概念与辨析
刑法第367条给淫秽物品做了解答,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淫秽”,是指淫亵地具体描写性行为。“色情”原本指那些描述妓女的作品。 “色情”,它包含在淫秽之中,整体上并非淫秽,但其中一部分与淫秽信息有重合,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对于色情的界定,不易过于宽泛、道德化,一面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淫秽信息则交由刑事法律处理。
世界各国对淫秽色情信息进行治理,涉及到对其的认定。一方面,执法者不能局限在局部或者具体细节上,对作品的认定进行纠结;另一方面,对“整体性”的范围要有限制,因为一些作品篇幅非常长。对“整体性”的认识与判别,要从作品局部辐射的篇幅范围来确定它波及的范围,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进行认定。
对淫秽有一个正确的判别要结合我们国家成年人的一般理解。不同时代,社会禁忌的性表现方面也大不相同,社会性态度越自由,大众对色情和淫秽的态度就越包容。色情品一般是社会禁忌的性表现方面的反映。在性禁忌非常猛烈的期间,群众不敢在公共场合说与性相关的语言,不敢在公共场合做出与性相关的行为。1949年到1956年,“黄色”意指生活中与性有关的行为,表现形式为不正常的性行为,具体表现在羞辱、践踏妇女因为金钱、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方面;阶级斗争时期,“黄”成为腐朽的代名词,正常的性都被上升到政治意识形态高度,人人避免提及;改革开放时期,社会观念也开放了,对淫秽的定义还有一些片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品中含有淫秽内容就是淫秽物品。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品中如果含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就不是淫秽物品。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在判断“淫秽性”时,也需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和超出通常界限的原则,这种标准,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判断相对更为合适,既可以避免打击面过大,又可以与行政法的标准相统一。
1.2网络环境下对电子淫秽、色情信息的界定与认知变化
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淫秽电子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权威性的解释。笔者认为淫秽电子信息意指储存在不能印刷的存储介质上的,性行为宣传色情的数码化信息被具体描述,它们可以经过网络计算机设备,以图片、动画、声音等方式再现。
在判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时,要结合时代的特征和网络的文化环境。微信上各种“大尺度”图片比比皆是,但是微信用户不会产生性冲动和极度的厌恶感,所以这些信息不会被认为是淫秽电子信息。所以,要判断这些信息的性质,只凭1988年《关于认定淫移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是不够的,如果不结合考虑用户是否身处网络环境,而随意扩大犯罪的范围,这就妨碍了网络技术的发展。
第二章 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责任辨析
2.1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类型与特点
微信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主要来源分为三类。一是来自于国外的大量淫秽色情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表现形式为更大容量、更快速度;二是我国微信用户将自己用手机拍摄的淫秽色情图片、语音、视频信息发布到微信;三是我国微信用户拍摄公开场所发生的性交等性行为发布到微信。前两种占的比例更大,但后一种容易造成爆炸性传播,2015年的优衣库事件影响力就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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