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附件)【字数:8143】

摘 要为了补足权利救济的途径,打开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便之门,进而缓和社会矛盾,提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效率,我国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尽管2010 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需要改进之处,譬如赔偿范围过于狭小、“严重后果”难以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一、赔偿方式有待完善等。据此,笔者翻阅大量法学书籍,参考了大量文献和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后,相应地提出了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制定赔偿数额标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等方法,完善理论指引,借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应用,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
目 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1
1.1国家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1
1.2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 1
1.2.1规范国家权力 1
1.2.2保障基本人权 2
1.2.3顺应立法趋势 2
第二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足的分析 4
2.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4
2.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4
2.2.1赔偿范围过于狭小 4
2.2.2“严重后果”难以认定 5
2.2.3赔偿数额标准不一 5
2.2.4赔偿方式有待完善 5
第三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完善 7
3.1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7
3.2界定“严重后果”的标准 7
3.3制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8
3.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8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国家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1.1国家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在进一步的缩减,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我国于1995年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此法的颁布又大大地推动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对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丰富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我国的国情较为特殊,同时也是受到历史文化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影响,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阻碍,为了扫清障碍,推动制度的实施与落实,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大程度的对公民的权益进行维护。
1.2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
随着改革的力度不断渗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变化,以此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俗话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因人而立,也因人而变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亦是如此。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实现了“扬弃”,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加强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创造井然的社会秩序,为实现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创造良好的环境。
1.2.1规范国家权力
华夏文明五千年,在这数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养成了谦卑有礼,重义轻利的民族文化传统,当个人与家国民族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大义为重。诚然,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量和利益的需要,个人利益相当做出适当的让步,但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其原则应该是公共利益更好地为个人利益所服务。因此谁都无权以公共利益为由随意侵害公民利益,更不能让行使公共权力成为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免责理由。这一点在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也得到司法的保护。
由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浸染,在我国民众对于公权力是敬畏的,而敬畏中更多的应该是畏惧。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民由于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其自身很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是什么,有哪些。很多时候都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认定了人们有罪,那么我们就只能选择服从或者认罪,申诉无门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悲哀,而对此情况的容忍更是加剧了对私权利保障的漠视。新中国成立以后,破旧立新,颁布五四宪法,以规范的法律约束公权力,尤其是到了1997年中共15大“依法治国”的提出使得个人权利有了充分的保障。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对权力的误用和滥用都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无论是任何领域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将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并将逐渐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从而不断注重权利的维护和程序的合理合法 性。另外国家绝对和国家不赔的模式也被打破,为更好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权利的制衡和现代化法制社会的建设,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对社会和国家机关内部都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
1.2.2保障基本人权
在当今世界,人权问题已成为每个法制国家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如何保障人权也已经成为法制时代每个国家必须面临的基本问题。作为世界人口大国的中国,在实现经济腾飞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因此《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正是关注人权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在《国家赔偿法》未进行进一步修正之前,其对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结果认定只停留在具体权益的保护上,殊不知,国家侵权不单单只是造成财产损害以及人身损害,伴随而来的是遭受精神上损害,而精神上的损害给受害者带来的痛苦其程度和持久性又往往超过了单方面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因此我们国家加强对精神损害这一问题的关注是我国大多数公民所迫切希望看到的。
这一重大的举措无疑是众望所归,也是权利本位思想的伟大体现,更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同时对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要求,更全面的保障人权,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某些层面上看,我们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进程是由一桩桩冤假错案中所提取的一个个血的教训的一份总结。毋庸置疑的是物质上的些许补偿肯定是无法全部弥补受害者心灵所受到的创伤和痛苦的,但无法全部弥补就等于无需弥补了吗?正如死者不能复生就不用将罪犯绳之以法了吗?答案显然不是!法国行政院对于科迪斯昂案件的判决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也许精神创伤是难以抚慰且尚不足以用金钱来补偿的,但要求其进行赔偿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国家公民的安抚和保护。精神的苦痛虽然难以消除,但是可以给痛苦一剂止痛的良药。
1.2.3顺应立法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促进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效流动,也带动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当今世界对保障人权的议题愈加关注,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也是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该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之中得到了诠释,但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规范,但这也是我国重视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精神赔偿制度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1161次会议中得到高票通过,并迅速地在2001年3月10起实施这充分说明了精神赔偿的确立是立法必然趋势。公民在遭受到来自国家的精神损害能够得到赔偿,这对实现法制的统一也将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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