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改革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1192】

摘 要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法的中流砥柱。它对我国公司整体的发展,以及我国整个经济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本文将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研究并得出该制度未来的道路。首先讲述的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概念,为进一步研究该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打下基奠。其次研究近年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讲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曾经历的三次重大改革。然后考察我国现阶段新资本制度实施下的现状,以此来发现其中的问题。最后解决上述我国资本制度呈现的问题并设计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1
1.1公司资本的内涵 1
1.2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1
第二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3
2.1 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 3
2.2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 4
2.3 2013年《公司法》的最新修订 5
第三章 我国新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分析 8
3.1出资形式不完善 8
3.2公司增资受限制 8
3.3公司转投资受限制 8
3.4监管不足 9
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0
4.1完善出资形式,建议劳务出资 10
4.2简化公司增资程序 10
4.3取消转投资限制 10
4.4完善监管制度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1.1公司资本的内涵
公司资本,在公司法意义上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这里的公司资本不同于其他学科领域对资本的定义,因法学有着不同的功能目的,所以公司法强调的是公司资本的担保效用,要求公司资本的来源正当、权利归属明确以及判断标准客观。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投入资金而形成的公司资产,是公司存在的原力,是公司运营的根本,也是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物质保障,更重要的是这还是衡量一公司信用的依据。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保证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方面,公司资本有着不容置疑的重大意义。故各国的公司法都十分重视资本制度的设置,公司资本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1.2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一国对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安排。现今世界各国实施最终存在的资本制度有三种模式: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以及折中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指的是,在企业成立初期,就按照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对企业资本进行明确,而且企业股东也应按照要求缴纳完毕,公司才能设立。法定资本制度由于其明显特征优势最先在大陆法系国家推广开来,这种模式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安全,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作用主要在于防弊,即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以此来保障债权的安全。但是,这样的资本制度显然古板、僵硬,为了达到安全的价值目的,大大削弱了效率价值,与我国灵活的市场经济有所出入,将本应合法的公司行为非法化会让我国公司发展缓慢,甚至导致市场混乱。
另外一种授权资本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成立初期,尽管也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资本进行了确定,不过不会去硬性要求企业股东缴纳全部资本,只要按照企业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资本即可,企业也能够正常运营;而企业资本中违背缴纳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成立之后面向大众进行资本的筹集。故在此制度下的资本总额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注册资本。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股东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额,其余认定的部分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内,所以再行募集时,变更公司章程不需要再履行繁杂的增资手续。不难看出,授权资本制给予了公司较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设立,在公司设立后亦可根据需要随时增资,免除了之前复杂的手续,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有利就有弊,其弊端在于追求效率的过程中降低了风险的防范。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真正实际收取的资本可能会很少,这就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
折中资本制度,是介于以上两种资本制度之间的一种折中制度,其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折中的许可资本制,是德国先采用的制度,其建立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在公司设立时,资本要求一次发行完毕并全部认购缴足,但在公司资本运行时较法定资本制有所变通,也就是说,公司在成立后的一年之内,可在公司董事会的认可下直接按照一定比例对公司资本进行扩充。另一种是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度,为日本所采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数额,但是不需要在公司成立初期一次性筹措所有资金。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由董事会按照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资本筹集,但是这项规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在规定时效内进行而且筹集资本不能超过规定数额。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根据实际的社会经济情况分别运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实行两个阶段不同的资本制度,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的形式。
可见,折中资本制结合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一方面能够满足小农经济的平稳的观念,另一个方面也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观念,符合市场经济对于效率以及信息转变的观念,而且还克服了授权模式下存在的风险过大的确定。并适应当下经济的要求。因此,折中资本制兼顾了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是现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公司法共经历了三次立法,每次立法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并且每一次资本制度的改革都与当时的经济背景息息相关。同时,由于经历了这三次的变革,我国在实践中获得了大量的经验,为之后的制度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2.1 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
对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我国急需出台一部公司法。由于受之前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强有力控制,这就表现为国家对公司的审批要严格把控,故决定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同时,当时经济开始发展,出现了一股公司大量设立的浪潮,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司成立由明确的限制,直接后果就是扰乱了当时的经济市场,因此,为保证经济稳定发展,需要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为主要价值目的,实行法定资本制,这是无可厚非的。其重点表现为:(1)规定了较高的最低限度资本额。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就有规定,公司在成立时,根据其性质注册资本有相应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主营业务为咨询、服务或者是科研开发类,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主营业务为零售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万元;主营业务为商品生产以及批发类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万元;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特例分析另行规定,其额度根据需要会高于以上所有数额。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应低于1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资本必须高于1000万元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有,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最低不得低于5000万元。这对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注册资本额的限制,这就将以公司的业务框定在一种或是同一类上面,由此可看出当时国家法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影响限制目的是试图使用注册资本的数额来表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制定的规定详细又繁琐,带有国家把控的色彩。(2)规定了严格的出资缴纳制度。要求出资在公司设立时须一次认足缴纳完毕,并且对非货币的出资也有严格的限定。1993年《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使用非货币类资本出资的,在出资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专业评估,给出合理报价。这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等,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否则出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规定,除国家相关法律中明确限定的情况之外,公司股东通过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作为出资的资本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5。这里严格要求了设立公司是要一次性认缴完所有出资,并且货币以外的出资限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法定资本制度的特征明显。(3)严格实行资本维持阶段的程序规则。1993年《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资本的增加必须通过公司股东的表决、公司相关制度的变更以及制度变更之后登记三个步骤,与此同时,也不能够够低于公司成立时确定的注册资本。此外,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形与转投资的比例也是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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