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附件)【字数:9043】

摘 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促进我国诉讼体系完整和科学的有效途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存在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工作不统一、案外救济制度缺失、在立法层面的申请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应从优化申请程序、明确司法审查范围、完善救济制度和期限制度以及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完善。
目 录
前言 1
第一章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特征与价值 2
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 2
1.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特征 2
1.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 2
1.3.1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调解制度的发展 2
1.3.2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 3
1.3.3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建立司法权威 3
1.3.4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3
第二章 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状与问题 4
2.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状 4
2.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 4
2.1.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内容 4
2.1.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内容 4
2.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问题 5
2.2.1申请主体和申请条件存在的不足 5
2.2.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 5
2.2.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的不足 5
2.2.4法院方面对司法确认工作缺乏重视 5
2.2.5人民调解组织缺乏规范性 6
第三章 完善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途径 7
3.1优化申请程序,赋予当事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权 7
3.2明确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范围 7
3.3完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救济制度 7
3.4完善当事人申请及法院审查的期限制度 7
3.5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8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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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当下社会迫切需要适用性强的诉讼制度。此外,人们在矛盾解决的过程中,能够依靠于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并减少司法资源,这对于实现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其不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协议的认可,这使得人民调解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法律效力的形式,成为了当事人的“君子协议”。然而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需求与日增多,但是其法律效力不足却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为了有效改善这一现状,我国于2009年在《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引入了司法确认制度这一理念,通过司法确认,能够实现诉讼与调解工作上的结合,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这对于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完整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要想能够真正、完全的发挥出司法确认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在制度层面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本文对其进行研究,主要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理论意义。当下我国在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规定时,主要就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从技术角度出发,在分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构建途径,能够有效补充和完善我国当下的司法体系,并对法律制度的制定提出理论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实践意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当下主要的问题表现在申请主体、审理形式、裁定补救等方面,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进行研究,也能够有效的为法院及调解组织的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充分凸显了本文的实践意义。
第一章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特征与价值
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对调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于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法院的一种非诉活动,但是其也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力,理论上来说,司法确认能够实现诉调的有效衔接,并突出了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并使得人民调解协议从民事法律效力,提高到法律的强制力,增加了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的管辖权,这也使得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纠纷解决机制和资源得以有效的集中[1]。
1.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特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必须要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这也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核心理念,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要求了法院在启动确认程序上不具有主动性,必须有当事人进行申请,一切调解与确认活动都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2]其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质上限制了法院的职权,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法院在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不得参与到协议内容的制定、更改、不得主持与接受当事人的二次调解申请,只是对于调解协议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确认,给出明确的审查结果。其三,调解协议在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后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强制力,这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了限制与要求,不得事后反悔和再次起诉,而必须申请抗诉对司法确认进行撤销[3]。
1.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
1.3.1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调解制度的发展
调解制度是诉讼法律体系有效的补充和发展,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来说,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法治社会强调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而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则更加注重凸显出公民的意思自治与自愿选择,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也能够满足于社会的法治需求,这使得社会对于人民调解制度也越来越依赖。司法确认制度能够在法律效力上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并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性,能够有效克服人民调解制度的固有缺陷。[4]司法确认制度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能够获得权威性,获得了法律效力上的支持,这也促使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结合,从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司法确认制度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治性,使得法律体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意愿的考虑,并能够有效的节约了诉讼成本,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更加柔和的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目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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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