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危机和保护策略研究
目 录
前 言 - 1 -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和公众知情权 - 1 -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 - 1 -
(二)公众知情权和公众隐私的对立 - 2 -
二、 隐私危机和案例分析 - 3 -
(一)公众人物隐私危机个案分析 - 3 -
(二)私曝光特点 - 6 -
三、隐私来源及受侵害(隐私曝光)原因 - 6 -
(一)隐私曝光内在原因:主动曝光(自我曝光动机) - 6 -
(二)隐私曝光外在原因(他人曝光动机) - 7 -
四、隐私权保护的界定和法律现状 - 8 -
(一)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进行明确界定 - 8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 8 -
五、对策和建议: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策略 - 8 -
(一)借鉴完善立法,规范网民行为 - 8 -
(二)媒体承担信息规范责任,发挥引导作用 - 9 -
(三)重视法律界限,网民自我规范 - 9 -
(四)公众人物提高警惕,注重自身隐私保护 - 9 -
结论 - 10 -
参考文献 - 11 -
致谢 - 12 -
前 言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下,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主流媒介,媒体终端的多样化也从根本上实现信息传递形态由单向朝着互动转变。不同的人群和阶层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出声音,同时,海量信息也正挟裹着公民隐私暴露在公开领域。
新媒体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保护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网络上侵害个人隐私的渠道、手段更加多样化。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安全隐患或者网络技术措施非法搜集、获取、传播、使用他人资料,通过公开、曝光他人隐私,利用网络向他人寄送垃圾邮件等。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低门槛使公民参与度增高。参与范围变广,致使隐私会通过微博、论坛、贴吧等多种新媒体平台进入受众视野。明星知名度越大,信息就越有新闻价值,传播速度就越快。因此,能够吸引关注度与点击量的信息,很快就会被各类网站所共享。明星隐私就将被别有用心之人曝光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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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安全隐患或者网络技术措施非法搜集、获取、传播、使用他人资料,通过公开、曝光他人隐私,利用网络向他人寄送垃圾邮件等。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低门槛使公民参与度增高。参与范围变广,致使隐私会通过微博、论坛、贴吧等多种新媒体平台进入受众视野。明星知名度越大,信息就越有新闻价值,传播速度就越快。因此,能够吸引关注度与点击量的信息,很快就会被各类网站所共享。明星隐私就将被别有用心之人曝光于众目之下。
新媒体时代,信息处于爆炸状态,公众的关注程度是信息价值的体现,也是传播者敢于窥探、搜集、传播、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的主要动机和原因。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新媒体时代的明星隐私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由于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来源渠道更广、更多元,传播形式也由单向到多向转变;信息传播也更迅速,影响力更强。舍得网络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完善,公民素质有待提高,新媒体环境需要规范、净化。[1]
新媒体环境下,全民参与的交互形式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同时也使个人隐私相对容易被泄露,个人空间在不断缩小,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一方面,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对于他人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又有极强的窥探欲望。相对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最容易被公开。作为公众人物,既想要保护自身隐私,却受身处环境的影响被经济利益或名气所诱惑,放弃隐私甚至是出卖隐私。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缺失,急需填补,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受侵害现象又频繁发生。因此,本文主要是以公众人物的隐私侵害入手,以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为主要依托,选取相关事件着重分析,提出相对应的隐私保护策略。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和公众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
公众人物主要是指自身拥有特殊的才能、成就、经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为公众所熟悉的人群。他们的活动与社会公共生活紧密联系,并且是社会生活的构成部分。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信息已经成为公众需要知情的内容,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公开。公众人物中的明星公众人物,常因新闻媒体、普通民众对其隐私的扩散和关注使自身商业价值得到提升,因此也应该受制于他们,公开部分个人隐私信息,这是他们获取名气和利益的必要代价。
除名人、明星等“自愿型公众人物”外,普通公众也会由于自身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商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偶然参与某些特殊性事件等原因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由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偶然性介入的某些事件往往具有新闻效应,使其被社会公众关注,并且会因媒介的公开和曝光而成为公众人物。[2]偶然性公众人物随着所属事件的“降温”就又回到普通人物的行列,[3]相应的,其个人隐私受保护范围相对普通民众就会缩小。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所属事件已经不具有时效性或价值性时,这些偶然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就不在公众关注或披露范围之内。
隐私一般是指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所包含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且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直接干涉。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范围应该为其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相关信息的了解和评价方面。除公众人物的地位、职位、身份等个人信息,在公众合理知晓范围之外的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人信息均应属于隐私范畴。公众对于名人、明星等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的关注度和兴趣程度更高。公众人物抛除特殊身份与普通公众一样拥有保证自身隐私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曝光和侵害的权利。
(二)公众知情权和公众隐私的对立
广大公众对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知情权包括:
知政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社会知情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个人信息(非个人隐私)知情权
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公众人物隐私除一般公民隐私属性之外,还兼有其他特征:
公众话题的娱乐性
公众人物因为其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自身工作的和生活都是为广大公众所关注,因此能够因其社会各阶层的公民们的广泛兴趣。
公众利益的相关性
公众人物因为其自身深远的社会知名度且具有深远的独特的社会影响力、道德示范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性,故而作为公众人物其本身的工作、生活和言行举止不仅仅为公众所关注还
前 言 - 1 -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和公众知情权 - 1 -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 - 1 -
(二)公众知情权和公众隐私的对立 - 2 -
二、 隐私危机和案例分析 - 3 -
(一)公众人物隐私危机个案分析 - 3 -
(二)私曝光特点 - 6 -
三、隐私来源及受侵害(隐私曝光)原因 - 6 -
(一)隐私曝光内在原因:主动曝光(自我曝光动机) - 6 -
(二)隐私曝光外在原因(他人曝光动机) - 7 -
四、隐私权保护的界定和法律现状 - 8 -
(一)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进行明确界定 - 8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 8 -
五、对策和建议: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策略 - 8 -
(一)借鉴完善立法,规范网民行为 - 8 -
(二)媒体承担信息规范责任,发挥引导作用 - 9 -
(三)重视法律界限,网民自我规范 - 9 -
(四)公众人物提高警惕,注重自身隐私保护 - 9 -
结论 - 10 -
参考文献 - 11 -
致谢 - 12 -
前 言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下,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主流媒介,媒体终端的多样化也从根本上实现信息传递形态由单向朝着互动转变。不同的人群和阶层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出声音,同时,海量信息也正挟裹着公民隐私暴露在公开领域。
新媒体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保护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网络上侵害个人隐私的渠道、手段更加多样化。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安全隐患或者网络技术措施非法搜集、获取、传播、使用他人资料,通过公开、曝光他人隐私,利用网络向他人寄送垃圾邮件等。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低门槛使公民参与度增高。参与范围变广,致使隐私会通过微博、论坛、贴吧等多种新媒体平台进入受众视野。明星知名度越大,信息就越有新闻价值,传播速度就越快。因此,能够吸引关注度与点击量的信息,很快就会被各类网站所共享。明星隐私就将被别有用心之人曝光于众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用网络安全隐患或者网络技术措施非法搜集、获取、传播、使用他人资料,通过公开、曝光他人隐私,利用网络向他人寄送垃圾邮件等。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低门槛使公民参与度增高。参与范围变广,致使隐私会通过微博、论坛、贴吧等多种新媒体平台进入受众视野。明星知名度越大,信息就越有新闻价值,传播速度就越快。因此,能够吸引关注度与点击量的信息,很快就会被各类网站所共享。明星隐私就将被别有用心之人曝光于众目之下。
新媒体时代,信息处于爆炸状态,公众的关注程度是信息价值的体现,也是传播者敢于窥探、搜集、传播、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的主要动机和原因。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新媒体时代的明星隐私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由于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来源渠道更广、更多元,传播形式也由单向到多向转变;信息传播也更迅速,影响力更强。舍得网络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完善,公民素质有待提高,新媒体环境需要规范、净化。[1]
新媒体环境下,全民参与的交互形式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同时也使个人隐私相对容易被泄露,个人空间在不断缩小,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一方面,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对于他人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又有极强的窥探欲望。相对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最容易被公开。作为公众人物,既想要保护自身隐私,却受身处环境的影响被经济利益或名气所诱惑,放弃隐私甚至是出卖隐私。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缺失,急需填补,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受侵害现象又频繁发生。因此,本文主要是以公众人物的隐私侵害入手,以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为主要依托,选取相关事件着重分析,提出相对应的隐私保护策略。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和公众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隐私界定
公众人物主要是指自身拥有特殊的才能、成就、经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为公众所熟悉的人群。他们的活动与社会公共生活紧密联系,并且是社会生活的构成部分。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信息已经成为公众需要知情的内容,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公开。公众人物中的明星公众人物,常因新闻媒体、普通民众对其隐私的扩散和关注使自身商业价值得到提升,因此也应该受制于他们,公开部分个人隐私信息,这是他们获取名气和利益的必要代价。
除名人、明星等“自愿型公众人物”外,普通公众也会由于自身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商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偶然参与某些特殊性事件等原因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由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偶然性介入的某些事件往往具有新闻效应,使其被社会公众关注,并且会因媒介的公开和曝光而成为公众人物。[2]偶然性公众人物随着所属事件的“降温”就又回到普通人物的行列,[3]相应的,其个人隐私受保护范围相对普通民众就会缩小。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所属事件已经不具有时效性或价值性时,这些偶然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就不在公众关注或披露范围之内。
隐私一般是指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所包含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且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直接干涉。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范围应该为其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相关信息的了解和评价方面。除公众人物的地位、职位、身份等个人信息,在公众合理知晓范围之外的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人信息均应属于隐私范畴。公众对于名人、明星等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的关注度和兴趣程度更高。公众人物抛除特殊身份与普通公众一样拥有保证自身隐私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曝光和侵害的权利。
(二)公众知情权和公众隐私的对立
广大公众对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知情权包括:
知政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社会知情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个人信息(非个人隐私)知情权
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公众人物隐私除一般公民隐私属性之外,还兼有其他特征:
公众话题的娱乐性
公众人物因为其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自身工作的和生活都是为广大公众所关注,因此能够因其社会各阶层的公民们的广泛兴趣。
公众利益的相关性
公众人物因为其自身深远的社会知名度且具有深远的独特的社会影响力、道德示范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性,故而作为公众人物其本身的工作、生活和言行举止不仅仅为公众所关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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