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附件)【字数:9637】
摘 要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经过多年的完善、修改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对当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银行监管主体的权责分配、监管方法和手段的运用、监督机制、适应银行业国际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化、借鉴银行业发展较为完善国家的优秀做法、正确对待放松监管与严格监管和改善监管之间的关系、完善与主体相关的监管制度及其它具体监管制度等措施。
目录
第一章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制 1
1.1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内容 1
1.2我国监管法制发展过程 1
1.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 1
第二章 中美银行监管法制的不同 3
2.1中美银行监管的比较 3
2.1.1对银行业务运营的监管比较 3
2.1.2对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比较 3
2.2中美银行监管主体法律制度比较 4
2.3中美银行监管比较中得出的启示 4
2.3.1特定的环境形成特定的监管体制,不可以全部照抄 4
2.3.2中美监管原则的差别最能影响中国金融业发展 5
2.3.3适当的情况可以向地方政府分权? 5
第三章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
3.1建立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不合理或不协调之处 7
3.2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有效监管 7
3.3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 7
3.4内控系统和同业自律方面不完善 7
3.5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在国际方面存在的问题 7
第四章 完善银行监管法制的措施研究
4.1提高监管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9
4.1.1加快立法,弥补监管法制空白 9
4.1.2提高监管法制的系统性和威慑力 9
4.1.3加强跟踪评价,注重实施效果 9
4.2处理好监管关系,松紧并存 9
4.2.1完善银行监管关系 9
4.2.2健全最后贷款人制度 9
4.2.3完善市场退出法律 10
4.3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权责建设 10
4.3.1加强主体业务素质 10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 4.3.2监管者权责监管制度 10
4.4强化自律和市场约束 10
4.4.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0
4.4.2建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1
4.5重视国情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制
1.1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内容
银行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务情况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银行监管关系,由国家机关颁布的调整银行监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总称为银行监管法。法律制度是一种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序。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调整的是银行监管机关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行为。它主要解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监管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营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我们主要对这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1.2我国监管法制发展过程
我国的监管法制史发展过程中有如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管法制空白阶段(19491978年):中央银行没有自主权与独立性,只是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分配,所以说这一阶段还未出现银行监管法制。
第二阶段、监管法制萌芽阶段(1978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监管法制开始萌芽。
第三阶段、集中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分工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出现了中国银行上岸,农业银行进程,工商银行下乡,建设银行进厂的竞争格局。
第四阶段、分业监管的确立阶段(1993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的权责基础与保障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下面简称为《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面简称为《商业银行法》)。2003 年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业的监管职责独立出来,从此,中国真正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
第五阶段、银行监管的专业化阶段(2003年至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条文,它与之前的两大法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构成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法,银行监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成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基础。《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用法律语言体现监管主体。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规章谈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1.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
历史上我国银行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负责监管其他银行,这么多年来采取了大量措施,为了预防经济危机做了许多努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再适用于我国的发展。因此,为顺应时代发展,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中央银行不再拥有银行监管职能,而是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这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已经完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还是模糊不清,没有理顺,两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也没有划分清楚,这使得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二章 中美银行监管法制的不同
2.1中美银行监管的比较
在美国,只有在获得银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银行的业务活动。银行可以在美国的州监管当局或货币监理署获得银行所需要的银行营业执照,不同的地方,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也不一样,银行可以自己去挑选适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或者自己中意的银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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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制 1
1.1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内容 1
1.2我国监管法制发展过程 1
1.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 1
第二章 中美银行监管法制的不同 3
2.1中美银行监管的比较 3
2.1.1对银行业务运营的监管比较 3
2.1.2对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比较 3
2.2中美银行监管主体法律制度比较 4
2.3中美银行监管比较中得出的启示 4
2.3.1特定的环境形成特定的监管体制,不可以全部照抄 4
2.3.2中美监管原则的差别最能影响中国金融业发展 5
2.3.3适当的情况可以向地方政府分权? 5
第三章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
3.1建立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不合理或不协调之处 7
3.2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有效监管 7
3.3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 7
3.4内控系统和同业自律方面不完善 7
3.5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在国际方面存在的问题 7
第四章 完善银行监管法制的措施研究
4.1提高监管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9
4.1.1加快立法,弥补监管法制空白 9
4.1.2提高监管法制的系统性和威慑力 9
4.1.3加强跟踪评价,注重实施效果 9
4.2处理好监管关系,松紧并存 9
4.2.1完善银行监管关系 9
4.2.2健全最后贷款人制度 9
4.2.3完善市场退出法律 10
4.3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权责建设 10
4.3.1加强主体业务素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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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监管者权责监管制度 10
4.4强化自律和市场约束 10
4.4.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0
4.4.2建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1
4.5重视国情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制
1.1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内容
银行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务情况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银行监管关系,由国家机关颁布的调整银行监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总称为银行监管法。法律制度是一种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序。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调整的是银行监管机关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行为。它主要解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监管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营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我们主要对这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1.2我国监管法制发展过程
我国的监管法制史发展过程中有如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管法制空白阶段(19491978年):中央银行没有自主权与独立性,只是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分配,所以说这一阶段还未出现银行监管法制。
第二阶段、监管法制萌芽阶段(1978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监管法制开始萌芽。
第三阶段、集中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分工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出现了中国银行上岸,农业银行进程,工商银行下乡,建设银行进厂的竞争格局。
第四阶段、分业监管的确立阶段(1993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的权责基础与保障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下面简称为《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面简称为《商业银行法》)。2003 年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业的监管职责独立出来,从此,中国真正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
第五阶段、银行监管的专业化阶段(2003年至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条文,它与之前的两大法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构成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法,银行监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成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体制的基础。《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用法律语言体现监管主体。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规章谈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1.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
历史上我国银行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负责监管其他银行,这么多年来采取了大量措施,为了预防经济危机做了许多努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再适用于我国的发展。因此,为顺应时代发展,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中央银行不再拥有银行监管职能,而是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这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已经完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还是模糊不清,没有理顺,两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也没有划分清楚,这使得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二章 中美银行监管法制的不同
2.1中美银行监管的比较
在美国,只有在获得银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银行的业务活动。银行可以在美国的州监管当局或货币监理署获得银行所需要的银行营业执照,不同的地方,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也不一样,银行可以自己去挑选适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或者自己中意的银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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