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1257】
摘 要 中国的国民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有效开展得到了飞速发展。2008年,虽然全球房地产业遭受了很严重的经济危机,但中国房地产业在近10年的恢复发展中已然取得惊人成果,欣欣向荣。近年来中国房价在以惊人速度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呈现复杂局面。针对当前房地产价格暴涨的现状,本人运用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法,以及对比分析法,结合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立法及其问题,并通过对国际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对中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的宗旨在于寻找出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法律目标和方法加以解决,主要目的是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可行的法律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课题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第二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问题 3
2.1法律上没有清楚界定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3
2.2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法律层次较低 4
2.3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4
2.3.1立法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性规定少 4
2.3.2立法行政性规定多,平衡协调性规定少 5
2.3.3立法预测性和前瞻性差 5
2.4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公平性的缺失 6
第三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完善 7
3.1制定清楚界定价格调控主体的内涵与权责的法律制度 7
3.1.1不得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违背或抵触 7
3.1.2应强调价格调控的主体资格 7
3.1.3应协调各调控主体的权限 8
3.2完善层次、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8
3.2.1完善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体系 8
3.2.2使房地产价格调控立法具体化 9
3.2.3增加立法预测性和前瞻性,抑制滞后性 9
3.3完善公平性的价格调控法律制度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第一章 绪论
1.1课题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开始正式步入市场化发展的轨道。在这过去的将近40年里,中国房地产业得到了非常巨大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房价的不断飙升,给国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当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房地产的国情和现状,提出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建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不同学者关于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研究却是少数。因为大多数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于房地产的研究都集中在研究经济学领域,鲜少有关于法律宏观调控制度的研究。尤其是中国房地产业起步的比较晚,更应该加大对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研究。于是,政府干预要通过什么手段被归入到理性的法律轨道中去,是现今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必须要去解决和面对的问题。
西方经济20世纪曾经一度出现了经济大萧条局面,英国经济学家得出“政府干预”思想,于是“政府干预”开始形成,同时在不断发展。随后,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禁止垄断法》出现,其中关于“银行之间签订利率协议,就会被认定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引发热议。20世纪末西方国家呈现“滞胀”局面,于是“政府干预”遭到很大的打击,并且被修改成为“国家适度干预”政策。于是怎样合理有效平衡市场交易和政府干预,成为大家必须要去考虑的难以解决的一个矛盾。接着,美国在研究其投资国外房地产业变多的缘由时发现:美国在国外房地产业的投资与美国当前经济情况、美国国内银行业和制造业的发展情况都呈现正比,并且还得知了在美国股票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便会开始投资外国房地产业。之后,英国开始研究日本投资外国房地产业的缘由,明白19801990年里日本稳定的经济情况是日本投资外国房地产业的首要因素。印度学者觉得吸引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好处很多,可以促进国内房地产业竞争,同时学习外国先进房地产发展技术,促进印度经济发展,倡导印度吸引更多外商进行房地产投资。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很快,房地产市场也在逐步扩大,并且地位也在逐渐增加,于是出现了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的局面。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初级发展,并且为我国当前房地产业稳定市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房地产业有关的文章也逐渐出现。这些文章有的立足于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层面;有的关注于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有的结合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有效建议。总之,基本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应有尽有。
比较国外和我国自己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探索,各有优势,我国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以学习。
第二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问题
2.1法律上没有清楚界定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直至2017年,我国推行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什么是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可以解释为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控过程中所有的执行者,即在执行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体分为政府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消费者,还包括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如建筑行业、装修行业、家具行业。
房地产价格调控是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价格调控。中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包含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两部分,鉴于宏观调控自带的宏观性特质,在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中发扬主要影响的还是中央政府。恰恰由于宏观调控的整体性特点,它是国家着手社会总体及全局开展的对宏观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控,决定了国家权力机构必然成为价格调控主体。而地方政府主要从侧面着手通过辅助制度的开展进行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中央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宏观调控的决定者,同时又是宏观调控的执行者。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体。然而,价格调控主体不应仅仅限于中央政府,还应该包括地方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研究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课题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第二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问题 3
2.1法律上没有清楚界定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3
2.2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法律层次较低 4
2.3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4
2.3.1立法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性规定少 4
2.3.2立法行政性规定多,平衡协调性规定少 5
2.3.3立法预测性和前瞻性差 5
2.4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公平性的缺失 6
第三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完善 7
3.1制定清楚界定价格调控主体的内涵与权责的法律制度 7
3.1.1不得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违背或抵触 7
3.1.2应强调价格调控的主体资格 7
3.1.3应协调各调控主体的权限 8
3.2完善层次、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8
3.2.1完善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体系 8
3.2.2使房地产价格调控立法具体化 9
3.2.3增加立法预测性和前瞻性,抑制滞后性 9
3.3完善公平性的价格调控法律制度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第一章 绪论
1.1课题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开始正式步入市场化发展的轨道。在这过去的将近40年里,中国房地产业得到了非常巨大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房价的不断飙升,给国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当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房地产的国情和现状,提出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建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不同学者关于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研究却是少数。因为大多数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于房地产的研究都集中在研究经济学领域,鲜少有关于法律宏观调控制度的研究。尤其是中国房地产业起步的比较晚,更应该加大对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研究。于是,政府干预要通过什么手段被归入到理性的法律轨道中去,是现今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必须要去解决和面对的问题。
西方经济20世纪曾经一度出现了经济大萧条局面,英国经济学家得出“政府干预”思想,于是“政府干预”开始形成,同时在不断发展。随后,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禁止垄断法》出现,其中关于“银行之间签订利率协议,就会被认定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引发热议。20世纪末西方国家呈现“滞胀”局面,于是“政府干预”遭到很大的打击,并且被修改成为“国家适度干预”政策。于是怎样合理有效平衡市场交易和政府干预,成为大家必须要去考虑的难以解决的一个矛盾。接着,美国在研究其投资国外房地产业变多的缘由时发现:美国在国外房地产业的投资与美国当前经济情况、美国国内银行业和制造业的发展情况都呈现正比,并且还得知了在美国股票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便会开始投资外国房地产业。之后,英国开始研究日本投资外国房地产业的缘由,明白19801990年里日本稳定的经济情况是日本投资外国房地产业的首要因素。印度学者觉得吸引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好处很多,可以促进国内房地产业竞争,同时学习外国先进房地产发展技术,促进印度经济发展,倡导印度吸引更多外商进行房地产投资。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很快,房地产市场也在逐步扩大,并且地位也在逐渐增加,于是出现了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的局面。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初级发展,并且为我国当前房地产业稳定市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房地产业有关的文章也逐渐出现。这些文章有的立足于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层面;有的关注于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有的结合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有效建议。总之,基本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应有尽有。
比较国外和我国自己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探索,各有优势,我国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以学习。
第二章 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问题
2.1法律上没有清楚界定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直至2017年,我国推行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什么是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可以解释为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控过程中所有的执行者,即在执行房地产价格调控所涉法律制度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体分为政府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消费者,还包括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如建筑行业、装修行业、家具行业。
房地产价格调控是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价格调控。中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主体包含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两部分,鉴于宏观调控自带的宏观性特质,在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中发扬主要影响的还是中央政府。恰恰由于宏观调控的整体性特点,它是国家着手社会总体及全局开展的对宏观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控,决定了国家权力机构必然成为价格调控主体。而地方政府主要从侧面着手通过辅助制度的开展进行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中央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宏观调控的决定者,同时又是宏观调控的执行者。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体。然而,价格调控主体不应仅仅限于中央政府,还应该包括地方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研究价格调控主体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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