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附件)【字数:8687】

摘 要养老机构是近年来提到次数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话题,因为随着人口的变化,老年问题的解决是需要依靠社会民间的力量的。养老是一项对社会群众都有益的社会事业,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老年人生活品质保证的需求,所以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可以解决当务之急。从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性质方面来看,民办养老机构相对其他养老方式存在一定的优势,然而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缺乏法律的保障,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试图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监管、法律定位以及权利能力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民办养老机构以后能够越办越好,可以为社会养老分担一部分的压力。
目 录
第一章 民办养老机构概述 1
1.1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 1
1.2民办养老机构的特征 1
1.3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 2
第二章 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法律困境 4
2.1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 4
2.2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4
2.3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缺失 5
2.4民办养老机构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不足 5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办养老机构法律构建的对策建议 7
3.1提高立法的法律位阶,简化立法层级 7
3.2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政府监管立法 7
3.3明确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地位 8
3.4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权利能力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民办养老机构概述
1.1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民办养老机构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大致把民办养老机构定义为是专门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民间机构。我国在养老问题方面还没有较为成熟的体系,而机构养老的确可以用来缓解逐步严重的养老问题,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在养老行业中占据着很大优势,一直在缓慢得进步,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发挥着社会养老的作用,市场发挥空间大。
在我国对民办养老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只是有许多法规给出了近似却不完全相同的解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通知》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是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举办、盈亏和经营自负的养老服务机构,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在民政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非营利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实行企业管理的是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厦门市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即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公民个人、法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联营、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我国学术界大致把民间养老机构理解为可以照顾老人身体心理各方面的非国家机构创办的组织,由于缺乏对其性质、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所以对其营利和非营利、民办非企业和企业存在模糊的情况。本文研究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经过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创办的,由创办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的开展老年人护理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1.2民办养老机构的特征
1.2.1民办性
一方面,我国民办养老机构是由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创办的,不是由国家机关和国有资产创办的,这就体现了是非政府主体创办的。公办养老机构的创办主体是政府,由国有资产投资的,而民办养老机构是利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发起和创办的,但这不是说完全没有国有资产的参与,只是国有资产在其中占较少的比例,使其在资本投资上不影响民办的属性。因为单靠民间和社会力量还不足以创办比较好的民间养老机构,完全依靠自身资源是无法得到高效的运作,也无法使其在养老机构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另一方面,民办养老机构所指的民办不是单指由某一个体创办的,它的创办主体是社会团体、组织,这是一个所谓的整体。
1.2.2公益性
我国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是自建自营、自担风险的,但并不意味着要脱离国家的优惠政策和市场主体而独立存在的,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其公益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喜爱。这个公益性是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争取利益为目的的。民办养老机构主要是针对缺乏照顾、没有经济来源、丧失自我劳动意识的老年人创办的,可以帮助政府减轻财务负担和缓解社会养老的压力。
1.2.3独立性
民办养老机构是由固定专业、固定人员和固定场所构成的单位实体,不是从属于某个组织的内部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面向社会养老服务的从事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体。民办养老机构成立后的人事、业务等方面的事项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可以在章程内自由开展业务活动,其治理机制和基本结构都不约束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
1.3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
1.3.1民办养老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是由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提出的,即凡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统一都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技单位等10类,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因为民办养老机构是自建自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从事社会养老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民办养老机构应该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3.2民办养老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是养老机构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性质,处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本文讨论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所以非营利性的特点可想而知。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上的老年群体服务的,也就是说民办养老机构要将运营的收入用于公益服务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民办养老机构在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不能盈利,只是对其在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和收益使用提出了规定,这就体现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创办者对其不享有所有权。其次,民办养老机构主要是用来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其主旨是帮助政府减轻社会养老的负担,是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自理能力弱的老人得到社会救助和有效的生活保障,是整个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就以上两点而言,都体现了其运营目标不是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组织。
1.3.3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形式
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主体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已经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三种形式。这样对应来说就是有法人型民办养老机构、合伙型民办养老机构、个体型民办养老机构。“本文认同的是苏力教授的看法,他认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民事主体应该是法人,明确反对以三种形式组织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以法人这种组织形式提出,消除个人和合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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